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9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八七號上訴人甲○○
2號(另案在台灣台南監獄台南分監執行中)乙○○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三0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三0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其上訴書狀已敘述理由,但所敘述者非屬具體理由,則屬不符上訴之法定程式,由第二審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判決駁回,不生定期命補正之問題。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及第三百六十七條之規定自明。且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甲○○於第二審上訴意旨略稱:第一審準備程序與審判庭之法官前後不一,其審判違背法令;且其已坦承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第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等語。乙○○之第二審上訴意旨略稱:伊不識字且不諳法律,不明白訊問要旨及答覆內容之利害關係,故其警詢、偵查中自承不利於己之事實,不得作為有罪之唯一認定依據;且甲○○僅係向伊借車後自己開,經其證述明確,第一審不採該有利乙○○之證詞,並非適法;況眾多向甲○○購毒者中,除 李介倫 外,並無他人指證乙○○,足見李介倫證稱伊與甲○○進行毒品交易時,見乙○○擔任司機云云,應係記憶錯誤,乙○○遭判重刑,確係冤枉等語。經查:⑴原審參與審理、判決之法官均屬一致,有原審審判筆錄之記載可稽,甲○○徒以準備程序、審理程序法官前後不一為由提起上訴,自非合法。⑵第一審判決認定甲○○有其附表一所示分別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及有轉讓海洛因予乙○○之情事,業依甲○○之供述及 黃士哲 、乙○○、李介倫、 鄭佳勝 等之證詞等證據資料,論斷明確,並敘明其對上訴人等審酌量刑之理由,在法定刑度內而為量刑,無濫用自由裁量權限情事,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⑶關於乙○○駕車搭載甲○○前往進行毒品交易一次之事實,第一審判決亦依乙○○之供述及李介倫之證詞,敘明認定之依據及理由,對於甲○○所稱:伊係單純向乙○○借車自行駕駛云云,認非可取,並予以說明論駁,其推理論斷衡諸經驗及論理等證據法則皆無違背,不能指為違法。綜上,上訴人等均未具體指摘或表明原判決有何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難謂已具體提出上訴理由,其等之上訴均非合法,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各等情。揆諸首揭說明,尚無不合。甲○○上訴意旨略稱:⑴原判決引用黃士哲、李介倫之供述,所認其等向甲○○購買毒品之時間或次數,有理由矛盾之違誤。⑵原判決採用鄭佳勝於警詢無證據能力之供述,及乙○○之證詞,均無補強證據,有違證據法則,及有理由不備之違誤。⑶原判決漏未考量上訴人智識淺薄,又染毒品,即予量處重刑,難認適法。⑷甲○○所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其供犯罪所用之物,原判決未諭知沒收,於法有違等語。乙○○上訴意旨略稱:乙○○單純載甲○○前往販賣海洛因,僅一次為幫助販賣毒品行為,原判決未審酌其有顯可憫恕之犯罪情狀,應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減輕其刑,其量刑難謂盡符比例、平等原則等語。經核上訴意旨,俱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就原判決以上揭程序上理由駁回其等之上訴,如何不適用何種法則或適用不當為具體指摘,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綜上說明,應認本件上訴均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李伯道法官孫增同法官李英勇法官陳國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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