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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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5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素鳳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肇華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5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
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本院第一審判決,其上訴利益依本院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即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核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尚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含全部證據)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曾至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