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債務人 王志正 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表:
⒈請說明債務人父母目前居住房屋是否為債務人母親所自有?⒉請陳報債務人父親名下股票總值。
⒊提出債務人配偶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
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5年4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⒋債務人父親每月有2萬3,924元退休金給付,每年並有6萬4,000
於元之股票股利收入,每月收入約達2萬9,257元,加計債務人母親每月有4,280元之國民年金收入後,兩人每月共有3萬3,537元可處分所得,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107年度基隆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2,388元,且債務人母親名下尚有位於基隆市信義區之不動產觀之,債務人雙親生活應無虞(尚未考慮債務人父親名下股票市值),是以,於債務人有高額負債之同時,請說明有何支出每月共1萬元雙親扶養費之必要性?⒌請提出名下汽車之現值估價單(請向原廠申請)並提出與名下汽車同型號及同年份之網路售車市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