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 易科 罰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71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冬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冬祥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冬祥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馮昌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韶穎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6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3罪)犯罪日期110年2月2日109年12月31日109年12月16日、同年月28日、110年1月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140號臺北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12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0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320號110年度簡字第94號110年度審簡字第689號判決日期110年2月22日110年2月26日110年4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10年4月13日110年5月4日110年6月8日備註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126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317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03號編號1至14前經士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641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已執畢)。
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4罪)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12月18日、同年月23日、同年月28日、110年1月3日109年12月24日109年12月3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02號等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02號等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0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簡字第689號110年度審簡字第689號110年度審簡字第689號判決日期110年4月29日110年4月29日110年4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10年6月8日110年6月8日110年6月8日備註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03號編號1至14前經士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641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已執畢)。
編號789罪名傷害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12月18日110年1月31日110年2月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02號等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77號等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7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簡字第689號110年度審易字第566號110年度審易字第566號判決日期110年4月29日110年6月4日110年6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10年6月8日110年7月6日110年7月6日備註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03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224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224號編號1至14前經士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641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已執畢)。
編號101112罪名竊盜妨害公務傷害宣告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1月31日110年1月31日110年2月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613號等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613號等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3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審簡字第857號110年度審簡字第857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857號判決日期110年7月15日110年7月15日110年8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10年8月17日110年8月17日110年9月16日備註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943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943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048號編號1至14前經士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641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已執畢)。
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傷害宣告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2罪)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2罪)犯罪日期109年12月11日109年12月23日、110年1月29日109年12月2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93號等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93號等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6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簡字第393號110年度審簡字第393號110年度審簡字第657號判決日期110年8月24日110年8月24日111年7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10年9月22日110年9月22日111年8月31日備註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7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7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965號編號1至14前經士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641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已執畢)。編號15至18前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拘役2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12月18日109年12月18日109年12月1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60號等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60號等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6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簡字第657號110年度審簡字第657號110年度審簡字第657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14日111年7月14日111年7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11年8月31日111年8月31日111年8月31日備註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965號編號15至18前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