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0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20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訴字第148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823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925號111年度審訴字第2036號111年度審訴字第205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毒偵字第937號、第986號、第1255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毒偵字第1917號、111毒偵緝字第620號、第621號、第622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185號、第219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陳柏宇犯如附表「罪名、宣告刑、沒收銷燬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宣告刑、沒收銷燬及沒收」欄所示之刑、沒收銷燬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部份,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份,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事實
一、陳柏宇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不得施用、持有,竟仍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別施用如附表所示之毒品。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信義、文山第一分局、文山第二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陳柏宇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審訴1485卷第126至127、130頁),復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各該證據附卷可稽,並有扣案如附表「應沒收銷燬之物/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物可證,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3、5、6、8、10、12、15、16所為,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而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就附表編號2、4、7、9、11、13、14、17所為,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而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各次施用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均應為施用毒品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上開17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㈢被告前因⒈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
字第2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8月確定;⒉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5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⒊施用毒品、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7月、5月確定,毒品案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⒋施用毒品、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4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上開⒈至⒋所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76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09年1月2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10年3月1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審訴1485卷第30至32、45至46頁)在卷可憑,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17罪,均為累犯。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前既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執行完畢,竟仍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罪,顯見前開刑之執行並未令其產生警惕作用,故被告於本案所犯應係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事,且觀諸本案情節又無罪刑不相當或有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是就被告於本案所為之犯行,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執行後,
仍未能完全戒絕毒癮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並未立定遠離毒害之決心,且未體悟施用毒品對自身造成之傷害及對社會之負擔,甚易助長毒品氾濫之風,所為均非是;惟姑念其施用毒品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且具有病患性人格之特質,反社會性之程度應屬較低,兼衡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自陳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審訴1485卷第138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17「罪名、宣告刑、沒收銷燬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並就附表編號2、4、7、9、11、13、14、17「罪名、宣告刑、沒收銷燬及沒收」欄所示得易科罰金部份之刑;附表編號1、3、5、6、8、10、12、15、16「罪名、宣告刑、沒收銷燬及沒收」欄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部份之刑,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另各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與所定應執行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
三、沒收: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3、15所示之海洛因1包(淨重2.13公克)
、海洛因1包(淨重0.0690公克)、海洛因1包(淡黃色粉末,淨重0.1200公克),經送請鑑定結果,分別均檢出含有海洛因等情,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鑑定書各1份(相關卷頁詳見附表「證據」欄)在卷可佐,是前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已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因鑑驗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及如附表編號5至6、7、8、15所示之殘渣袋1只、夾鏈袋1只、注射針筒1支、吸食器1組、殘渣袋1只、針筒1支,經送鑑定結果,亦分別經檢出含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亦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鑑定書各1份(相關卷頁詳見附表「證據」欄)在卷可憑,而前揭物品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均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均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㈡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編號5、6、8、16、17所示之針筒1支、注射針筒1支、針筒1支、針頭1支、玻璃吸食器1個,均係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準備程序時供承明確(見本院審訴1485卷第133、136至137頁),是均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㈢至其餘扣案物,並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所為之本案犯行有關,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冠中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蔡旻璋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施用毒品種類、方式、次數證據應沒收銷燬之物/應沒收之物罪名、宣告刑、沒收銷燬及沒收1(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㈠)111年3月15日晚間7時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之居處以將海洛因與葡萄糖粉末摻水置於針筒內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見毒偵937卷第45至49頁)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157773)、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157773)(見毒偵937卷第145至147頁)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4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7910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4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見毒偵937卷第155至157頁)海洛因1包(淨重2.13公克)及含有海洛因成分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個陳柏宇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含海洛因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壹袋(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貳點壹參公克)沒收銷燬之。2(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㈠)111年3月15日晚間7時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之居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陳柏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㈡)111年3月25日下午4時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之居處以將海洛因摻水置於針筒內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986卷第41至47頁)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14686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146861)(見毒偵986卷第69、179頁)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4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見毒偵986卷第187頁)海洛因1包(淨重0.0690公克)及含有海洛因成分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個陳柏宇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含海洛因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壹袋(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零陸玖零公克)沒收銷燬之。4(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㈢)111年4月15日晚間8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3樓之友人 陳志昇 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1255卷第41至45頁)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152309)、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152309)(見毒偵1255卷第109、113頁)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4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見毒偵1255卷第117頁)陳柏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㈢)111年4月16日上午8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景美女中前以將海洛因與葡萄糖粉末摻水置於針筒內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海洛因殘渣袋1只(檢出海洛因)、針筒1支(未檢出)陳柏宇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含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扣案之針筒壹支沒收。6(即111年度毒偵字第1917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111年6月27日下午6時許在臺北市文山區木新路某處路旁以將海洛因摻水置於針筒內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1917卷第47至53頁)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137363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137363號)(見毒偵1917卷第67、149頁)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7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毒偵1917卷第185、189、193頁)夾鏈袋1只(檢出海洛因)、注射針筒1支(檢出海洛因)、注射針筒1支(未檢出)陳柏宇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含海洛因成分之夾鏈袋壹只及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7(即111年度毒偵字第1917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111年6月27日下午6時許在臺北市文山區木新路某處路旁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吸食器1組(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陳柏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8(即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20號等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㈠)110年12月29日中午12時許在臺北市北投區新興路之友人 陳志宏 住處以將海洛因與生理食鹽水置於針筒內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127卷第31至37頁)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152242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152242號)(見毒偵127卷第101、105頁)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見毒偵127卷第99頁)海洛因殘渣袋1只(檢出)、針筒1支(未檢出)陳柏宇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含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扣案之針筒壹支沒收。9(即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20號等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㈠)110年12月29日中午12時許在臺北市北投區新興路之友人陳志宏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陳柏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即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20號等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㈡)111年2月12日下午6時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之前居處以將海洛因與水置於針筒內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應受尿液檢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見毒偵943卷第15至17頁)陳柏宇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11(即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20號等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㈡)111年2月12日下午6時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之前居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陳柏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即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20號等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㈢)111年4月6日下午5時許在臺北市文山區木新路3段某處以將海洛因與生理食鹽水置於針筒內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152299)、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152299)(見毒偵1484卷第7、11頁)陳柏宇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13(即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20號等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㈢)111年4月6日下午5時許在臺北市文山區木新路3段某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陳柏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4(即111年度毒偵字第218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於111年7月20日晚間7時許在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之象山公園公廁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2185卷第53至57頁)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152242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152242號)(見毒偵2185卷第73、135頁)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8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見毒偵2185卷第157頁)陳柏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5(即111年度毒偵字第218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於111年7月21日下午1時許在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之象山公園公廁內以將海洛因與生理食鹽水置於針筒內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針筒1支(檢出海洛因)、海洛因1包(淡黃色粉末,淨重0.1200公克)及含有海洛因成分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個陳柏宇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含海洛因成分之淡黃色粉末壹袋(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壹貳零零公克)、針筒壹支均沒收銷燬之。16(即111年度毒偵字第2193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於111年7月21日晚間11時許在臺北市○○區○○○○○0號出口附近先將海洛因置於針筒內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2193卷第29至37頁)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152349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152349號)(見毒偵2193卷第151至153頁)針頭1支(未檢)陳柏宇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針頭壹支沒收。17(即111年度毒偵字第2193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於111年7月21日晚間11時許在臺北市○○區○○○○○0號出口附近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玻璃吸食器1個(未檢)陳柏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玻璃吸食器壹個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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