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飛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飛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陳飛成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江奇峰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飛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3年2月│├────────┼──────────┼──────────┼──────────┤│犯罪日期│101.05.14-101.05.15│101.05.16│101.05.15│├────────┼──────────┼──────────┼──────────┤│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1年度少連│臺南地檢101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偵字第49號│偵字第49號│第1125號│├─┬──────┼──────────┼──────────┼──────────┤│最│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767號│101年度訴字第767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687││實││││號││審├──────┼──────────┼──────────┼──────────┤││判決日期│101.08.24│101.08.24│102.11.28│├─┼──────┼──────────┼──────────┼──────────┤│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767號│101年度訴字第767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687││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1.10.08│101.10.08│102.12.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助│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助│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備註│字第128號│字第128號(編號1-2定│第864號(執行期滿日││││刑1年8月;執行中)│106.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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