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79號原告 曾郁蘋 被告 徐佩君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方楷烽法官陳昭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