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0號原告祭祀公業法人新竹縣 陳乾興 法定代理人 陳伯成 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 律師被告 徐元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元發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參拾捌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伍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