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憲松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林憲松經本院民事庭於109年11月10日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59號民事裁定自109年11月10日上午11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本件聲請人除五股中興路郵局存款共計新台幣(下同)2,168元、未提示換發為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計146股及汽車一部(車號6372-VM;2009年出廠;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102年2月4日新北執孝100綜所稅執00211728號函辦理查封登記)外,未查得有其他清算財團財產。因系爭存款金額不高;另系爭車輛年分已久且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查封在案,本院衡酌本件債權人之債權總額及系爭存款、車輛之價值,應認無變價之實益;至就聲請人所持有之未提示換發為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計146股,經本院於110年2月18日檢附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信託處之回函影本,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7日內向本院查報如附件所示之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所在地,而該通知已於110年2月20日送達聲請人,然其迄今仍未向本院陳報,故就系爭股票部分亦無從執行變價,況系爭股票價值經本院參酌本件裁定開始清算時即109年11月10日之股票交易價格(每股價格為21.45元)計算後僅約3,13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考量本件全體債權人之債權總額及變價所需之費用,亦認無變價實益,故據此堪認本件聲請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另本院並已依法於110年5月5日函詢全體債權人請其就本件是否終止清算程序表示意見,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109年11月23日北監車字第1090360076號函、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僅有團體保險)、郵局存摺內頁影、第一商業銀行信託處110年2月4日信股字第00014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110年4月9日第三人陳報扣押債權金額或聲明異議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4月19日北院忠料字第1100007653號函所檢送之該院108年度司執字第75250號民事執行事件全卷共6宗、聲請人民事陳報狀、本院函文、本院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佐,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