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9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9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91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勝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96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勝熙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貳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裁定」補充為「108年度聲字第398號裁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前科素行、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固有如事實欄補充所載構成累犯之前科犯行,然觀諸其前案類型為公共危險及施用毒品罪,該等前案犯罪類型、罪質、侵害法益與本案持有毒品罪或有殊異,且該等前案執行完畢日期距離本案已隔一年有餘,與本案顯無關聯性,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其理由,基於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等考量,因認並無累犯之加重事由,不予加重其刑(依臺灣高等法院110年2月4日 院彥文孝 字第1100000847號函及函附之刑事裁判書簡化原則指示主文欄得不予記載「累犯」等字),附此敘明。
三、本件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卷可佐,為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包覆毒品留有毒品殘渣,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爰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洪三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9692號被告李勝熙男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勝熙(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交簡字第6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56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確定,與前開罪刑嗣經同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8年7月30日徒刑易科罰金出監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無故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9年11月17日1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介壽公園內,以新臺幣500元,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量0.102公克)後而持有之。嗣於同日11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巷○○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經其自願同意受搜索,當場扣得上開毒品1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勝熙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12月28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量0.102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檢察官洪三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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