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醫上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醫上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醫上更㈠字第1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明山選任辯護人郭緯中律師
劉祥墩 律師 劉宇倢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鍾 煥箴
陳佳姵 前列二被告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鈞傑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醫師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醫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2347號、100年度偵字第9315號、第9316號、第9317號、第13528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黃明山、 鍾煥箴 被訴起訴書犯罪事實一、⑴、⑵部分、陳佳姵被訴起訴書犯罪事實一、⑴部分,均撤銷。
黃明山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鍾煥箴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陳佳姵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黃明山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至2樓、311號1至3樓 泰山 英仁 醫院負責醫師,亦係址設新北市○○區○○街0000號新莊英仁醫院之醫師及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醫師為黃明山之配偶 巫由霜 醫師),負責看診及管理上開二家醫院;陳佳姵領有呼吸治療師、護士及護理師專業證照,於96年6月4日起以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5萬元受僱泰山英仁醫院,從事呼吸治療師之工作,於99年12月31日離職;鍾煥箴領有護理師專業證照,於99年5月6日起以月薪4萬元受僱新莊英仁醫院,從事專科護理工作,並支援泰山英仁醫院,從事專科護理工作,至99年11月17日離職。黃明山明知鍾煥箴、陳佳姵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不得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詎黃明山竟分別與陳佳姵、鍾煥箴共同基於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陳佳姵於99年1月間起至99年5月下旬止,鍾煥箴於99年5月間起至99年11月中旬止,分別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在泰山英仁醫院,就如附表一、二所載之住院病患,或冒用 黎克堯 醫師名義為如各該附表所示之開給處方等醫囑及病歷記載等醫療行為,及盜蓋「 內專黎克堯 」醫師職名章於上開住院病患之治療紀錄或病程紀錄表,偽造黎克堯醫師為上開醫囑及病歷紀錄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黎克堯醫師本人及病患就診權益,或以黃明山名義為如各該附表所示之開給處方等醫囑及病歷記載等醫療行為,及蓋「DR.黃明山」醫師職名章於治療紀錄或病程紀錄表(progressnote),製作係由黃明山下醫囑之內容不實之治療紀錄、病程紀錄表,共同非法執行醫療業務,黃明山亦繼而於99年2月起至99年12月止,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將上揭不實之病歷資料,交由不知情之友聯資訊管理顧問公司(下稱友聯公司)人員 周蜀如 代向健保局申報保險醫療費用給付而行使,足生損害於黎克堯本人及健保局對健康保險醫療之管理之正確性,並損及上開保險對象之就診權益。
二、而鍾煥箴與黃明山於前揭共同非法執行醫療業務期間,二人承同一共同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聯絡,鍾煥箴依黃明山指示於99年7月25日凌晨在泰山英仁醫院當班期間,見該醫院住院病患 鍾牽 治病情惡化,於該醫院無任何醫師留守值班之情況下,逕自下醫囑命在場護士 謝佳君潘依倢鍾牽治 施以注射利尿劑、靜脈注射強心劑等醫療行為,擅自執行醫療行為,鍾牽治則於同日凌晨3時30分因敗血性休克、致死性心臟衰竭不治死亡。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及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函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改制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均用新制名稱)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審理範圍㈠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7月22日以99年度偵
字第32347號、100年度偵字第9315號、第9316號、第9317號、第13528號起訴,①上訴人即被告黃明山、鍾煥箴、陳佳姵共同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起訴犯罪事實一、⑴),②被告黃明山、鍾煥箴共同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起訴犯罪事實
一、⑵),③被告黃明山與本院前審同案被告 蘇志光 共同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起訴犯罪事實一、⑶),此有上開起訴書可稽(本院卷㈠第4頁至第27頁)。
㈡原審審理結果,於102年8月30日判決:①關於起訴犯罪事實
一、⑴部分,被告黃明山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鍾煥箴、陳佳姵均係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刑法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其二人被訴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部分,因犯罪嫌疑不足,且與前揭起訴部分具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而不另為無罪諭知。②關於起訴犯罪事實一、⑵部分,被告黃明山與鍾煥箴二人均係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與前揭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為基於同一集合犯意之單純一罪),被訴業務過失致人於死部分,因犯罪嫌疑不足,均諭知無罪。③關於起訴犯罪事實一、⑶部分,被告黃明山、本院前審同案被告蘇志光,因犯罪嫌疑不足,均諭知無罪;而被告黃明山所犯上述各罪,具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罪刑較重之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論處罪刑,被告鍾煥箴、陳佳姵所犯各罪,具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罪刑較重之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論處罪刑;被告黃明山、陳佳姵於102年9月14日收受原審判決,被告鍾煥箴於102年9月26日因寄存送達生效而收受原審判決,其等均於102年9月23日對原審判決判處有罪部分提起上訴,檢察官於原審判決宣判後,102年10月3日收受判決前之102年9月26日對於原審判決有關起訴犯罪事實一、⑵之被告黃明山、鍾煥箴被訴業務過失致人於死、起訴犯罪事實一、⑶之被告黃明山、前審同案被告蘇志光被訴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經諭知無罪部分提起上訴,此均有原審刑事判決書(本院卷㈠第28頁至第63頁)、送達證書(原審卷㈣第119頁、第123頁、第126頁、第118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察署102年9月26日新北檢 玉杰 102請上334字第38018號函送102年請上字第334號、102年度蒞字第13042號檢察官上訴書、聲明上訴狀(本院前審卷㈠第75頁至第81頁、第87至第89頁第112頁、第113頁、第134頁、第135頁)可稽。
㈢本院前審審理結果,以被告黃明山、鍾煥箴、陳佳姵、本院
前審同案被告蘇志光被訴部分均犯罪嫌疑不足,於103年11月12日以102年度醫上訴字第13號判決:①對於原審判決關於被告黃明山、鍾煥箴、陳佳姵共同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部分均撤銷,被告黃明山、鍾煥箴、陳佳姵被訴共同非法執行醫療業務、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部分(起訴犯罪事實一、⑴全部,及起訴犯罪事實一、⑵被告黃明山、鍾煥箴被訴共同非法執行醫療業務部分),均無罪,②其他上訴駁回(起訴犯罪事實一、⑵有關被告黃明山、鍾煥箴被訴業務過失致死犯行,起訴犯罪事實一、⑶被告黃明山、本院前審同案被告蘇志光被訴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11月27日收受本院前審刑事判決,於103年12月8日(星期一)對於本院前審判決有關被告黃明山、鍾煥箴、陳佳姵被訴非法執行醫療業務諭知無罪部分提起上訴,其中起訴犯罪事實一、⑶被告黃明山、原審同案被告蘇志光被訴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罪而確定(起訴犯罪事實一、⑵被告黃明山、鍾煥箴被訴業務過失致死犯行,與起訴犯罪事實一、⑵被訴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犯行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一併上訴最高法院審理),此亦有原審判決書、送達回證(本院前審卷㈡第259頁至第283頁、第287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12月8日檢紀來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103年度105號(103年度上蒞字第6170號)聲明上訴書(最高法院卷第7頁、第8頁)。最高法院於104年4月29日以104年度台上字第1164號判決對於本院前審關於被告黃明山、鍾煥箴及陳佳姵被訴共同非法執行醫療業務部分均撤銷,發回本院(本院卷㈠第64頁至第67頁)。因此本院審理範圍是起訴犯罪事實一、⑴、⑵。
二、證據能力部分㈠證人 林采誼 (原名 林歆愉 )、潘依倢、 孫珮婷鍾文華 、黎克堯警詢供述之證據能力:
⑴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證人林采誼、潘依倢、孫珮婷、鍾文華、黎克堯於警詢之供述,對於被告黃明山、鍾煥箴、陳佳姵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傳聞證據,而且,被告黃明山、鍾煥箴、陳佳姵及其等辯護人爭執上開證人警詢供述之證據能力(104年8月3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12頁正面至第114頁反面,105年11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23頁正面至第25頁反面,106年3月7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259頁反面至第261頁反面)。
⑵惟查,
①證人林采誼於101年5月28日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
庭具結作證,接受檢察官及被告鍾煥箴、陳佳姵、黃明山之辯護人交互詰問、被告黃明山、鍾煥箴、陳佳姵詢問(原審卷㈡第80頁正面至第92頁正面);②證人潘依倢於101年7月9日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
庭具結作證,接受檢察官及被告鍾煥箴、陳佳姵、黃明山之辯護人交互詰問(原審卷㈡第124頁正面至第135頁正面);③證人孫珮婷於101年4月9日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
庭具結作證,接受檢察官及被告鍾煥箴、陳佳姵、黃明山之辯護人交互詰問(原審卷㈡第15頁反面至第23頁反面);④證人鍾文華於101年7月9日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
庭具結作證,接受檢察官及被告鍾煥箴、陳佳姵之辯護人交互詰問(原審卷㈡第124頁正面至第135頁正面);被告黃明山及其辯護人爭執人鍾文華警詢供述之證據能力,未聲請傳喚到庭詰問,嗣證人到庭接受詰問時,當庭亦未聲請詰問或補充訊問(原審卷㈡第140頁正面);⑤證人黎克堯於101年4月9日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
庭具結作證,接受檢察官及被告鍾煥箴、陳佳姵、黃明山之辯護人交互詰問(原審卷㈡第5頁正面至第13頁反面),及於103年4月1日本院前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接受檢察官及被告黃明山之辯護人交互詰問、被告黃明山之詢問(本院前審卷㈡第15頁正面至第17頁正面);使被告黃明山、鍾煥箴、陳佳姵就本案件有詰問上述所爭執證人先前警詢供述與現在陳述瑕疵之機會,踐行保障被告黃明山、鍾煥箴、陳佳姵之正當詰問,而前揭證人林采誼、潘依倢、孫珮婷、鍾文華、黎克堯警詢供述,並於詰問中引用彈劾,自屬原審及本院交互詰問內容之一部分,有證據能力;至於與原審詰問時相異部分,經審酌其等於警詢時之時間或較接近犯罪時間,記憶或較清晰,且其等自始即配合調查,坦然以對,自其等接受詢問之外部情況以觀,具有較可信之情況,且為究明犯罪事實所必須,而具備證據能力。
⑶被告黃明山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鍾文華警詢供述之證據能
力,惟未聲請傳喚詰問,嗣證人於101年7月9日原審審理到庭接受詰問時,當庭亦未聲請詰問或補充訊問(原審卷㈡第140頁正面);本院審酌告訴人即證人鍾文華因見媒體報導泰山英仁醫院院長即黃明山等人涉嫌違反醫師法,其主動於99年12月18日上午10時10分許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七隊對被告黃明山等人提出告訴,顯係基於自由意志下所作之陳述,且迄本院辯論終結未主張其於員警調查詢問所製作筆錄有非法取供之非出於任意性情形,無違法取供之情形;可知,證人鍾文華警詢供述之信用性已獲得確定保障,而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而傳聞法則旨在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放棄詰問權,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證人鍾文華警詢供述應具有證據能力。
㈡證人林采誼、潘依倢、黎克堯於檢察官訊問時供述之證據能力:
⑴按詰問權係指訴訟上當事人有在審判庭輪流盤問證人,以
求發現真實,辨明供述證據真偽之權利,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詰問制度之設計,以同法第166條以下規定之交互詰問為實踐,屬於人證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證據資格,性質上並非相同。偵查中檢察官為蒐集被告犯罪證據,訊問證人旨在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期日透過當事人之攻防,調查人證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尚屬有別。偵查中訊問證人,法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在場,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事實上亦難期被告有於偵查中行使詰問權之機會。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是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資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1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且,偵查中檢察官通常能遵守法律程序規範,無不正取供之虞,且接受偵訊之該被告以外之人,已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如有偽證,應負刑事責任,有足以擔保筆錄製作過程可信之外在環境與條件,積極上具有某程度之可信性,除消極上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得為證據。故主張其為不可信積極存在之一方,自應就此欠缺可信性外部保障之情形負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73號、96年度台上第3827號、98年度台上字第2904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㈠可資參照)。
⑵證人林采誼於99年12月1日偵查時,以證人身分具結後向
檢察官所為之陳述(99年度他字第7384號卷第161頁、第162頁),證人潘依倢於99年12月1日、100年4月8日偵查時,以證人身分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同前他字卷第159頁至第161頁、第197頁至第200頁),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為傳聞證據,惟既經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自得作為證據。雖然被告黃明山、鍾煥箴、陳佳姵爭執證人林采誼、潘依倢偵查中經具結供述之證據能力,主張其等供述均不實在,然未提出證據證明,且無證據證明證人林采誼、潘依倢於偵查中經具結之陳述係經檢察官非法取供而得,或其當時所為陳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而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例外情況外,原則上為「法律規定得為證據」之傳聞例外,有證據能力,其文義解釋及立法理由之說明,並無限縮於檢察官在偵查中訊問證人之程序,應已給予被告或其辯護人對該證人行使反對詰問權者,始有證據能力。且,證人林采誼、潘依倢均已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接受被告黃明山、鍾煥箴、陳佳姵之辯護人詰問,證人林采誼亦經被告黃明山、鍾煥箴、陳佳姵詢問,上開證人於偵查中經具結之陳述即屬完足調查之證據,而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⑶檢察官或法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而以告發人、告訴人、被
害人或共犯、共同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所定「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查,證人黎克堯於100年4月20日下午3時33分許以關係人身分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檢察官訊問(99年度偵字第32347號卷㈡第81頁正面至第82頁正面),因非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所定「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然因欠缺具結,以擔保筆錄製作過程可信之外在環境與條件,難認檢察官已恪遵法律程序規範,而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有間,然如與警詢等陳述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102年9月3日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㈠參照),而此次偵訊過程,有辯護人陪同在場,並由筆錄記載內容,對檢察官之提問詳加說明,其偵訊筆錄之陳述顯係出於其之「真意」所為,迄本院辯論終結,未主張於偵訊時所製作筆錄有非法取供之非出於任意性情形,即無違法取供之情,應屬明確,參以訊問時間較接近犯罪時間,記憶或較清晰,其並配合調查,坦然以對,自其接受詢問之外部情況以觀,具有較可信之情況,並為究明犯罪事實所必須,且證人黎克堯於101年4月9日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接受檢察官及被告鍾煥箴、陳佳姵、黃明山之辯護人交互詰問(原審卷㈡第5頁正面至第13頁反面),及於103年4月1日本院前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接受檢察官及被告黃明山之辯護人交互詰問、被告黃明山之詢問(本院前審卷㈡第15頁正面至第17頁正面);已保障被告黃明山、鍾煥箴、陳佳姵訴訟程序權,證人黎克堯於偵查中以關係人身分未經具結之陳述即屬完足調查之證據,而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㈢除被告黃明山、鍾煥箴、陳佳姵及其等辯護人爭執上述供述
證據之證據能力外,本件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被告黃明山、鍾煥箴、陳佳姵及其等辯護人業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同意作為證據,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104年8月3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10頁正面至第118頁反面,105年11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22頁反面至第30頁反面,106年3月7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259頁正面至第267頁正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第1項規定,視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並審酌上揭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供述,均係出於自由意志,並無證明力顯然過低、顯不可信之情狀,係屬適當,應均有證據能力。
㈣下列所引用卷內之文書證據、證物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
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黃明山、鍾煥箴、陳佳姵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亦均未主張排除下列文書證據、證物之證據能力,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104年8月3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18頁反面至第141頁反面,105年11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30頁反面至第60頁反面,106年3月7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267頁正面至第296頁正面),本院審酌前揭文書證據、證物均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4之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本案被告等之辯解及其等辯護人之辯護主張㈠上訴人即被告黃明山部分
⑴被告黃明山否認犯罪,辯稱,①排班部分,大部時間其會
到院,蘇志光醫師有病人也會到院,而黎克堯醫師每一週要到院3到4次,也親自看診或蓋章,他是內科專科,不可能一天看不到一個病人,有需要時他也要到院,他為了逃避責任才否認所有看診醫療行為,後來也承認而推翻前詞;林采誼、潘依倢二位護理師所言均不實在,因為受到誘導(105年11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69頁正面;104年8月3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93頁反面、第94頁正面);②醫院有20幾位住院病患,都是慢性疾病,黎克堯醫師一定要ONCALL,除固定看門診,有需要時,他也要到院,若其餘二位醫師不在,其也會到院幫忙治療病人;鍾牽治的急救過程,其都是親自指導,其已宣布hopeless,還要救回來是不可能的, 依鍾牽治 92歲高齡及她的症狀,已經治療三年算是奇蹟,家屬也切結拒絕急救,讓鍾牽治回家斷氣,當時若是單純給予氧氣是不夠的,因此才打強心針維持,這是被動式的留一口氣,整個醫療行為很嚴謹,也沒有瑕疵,沒有違反醫師法等語(105年11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69頁正面;106年37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300頁反面;104年8月3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93頁正面);③同案被告鍾煥箴、陳佳姵是資深護理人員,其等所有作業均是經過醫師指示去做,並非自己擅自施打針劑,而在醫師指示下為醫療行為,是法律所允許的(106年3月4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299頁反面)等語。
⑵被告黃明山之辯護人辯護主張,①據黎克堯簽名確認之醫
師薪資單及證人巫由霜之詞,泰山英仁醫院給薪標準,乃基本薪資每月5萬元,對應之工作為每星期一、三、五到院看診,而每次看診之每位病患,另有50元之績效獎金,至於住院病患,每次來院治療可領取4000元之車馬費,每月治療住院病患約12至14次不等。另有臨時開會、有關單位來院檢查或緊急事項須到院協助,或到院逾4小時而有計價非整數之情形,分別有500元、1000元、1200元不等之加班費;黎克堯雖稱住院病患不在其工作範圍,每月支領之5萬元是執照費用,根本不合理等語(105年11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69頁反面;刑事辯護意旨狀,本院卷㈡第83頁反面至第86頁正面、第97頁反面至第100頁正面;104年8月3日本院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94頁正面);②被告黃明山對於泰山英仁醫院有無值班表一事,雖先後有「隨機班表」、「三醫師輪流」、「口頭協議」等內容,乃係針對不同問題所為應答,於警詢中稱「有值班表」時,特別強調乃「隨機班表」,同日檢察官複訊時,稱值班乃「三位輪流」,但未有機會詳細說明「輪流方式」,嗣於100年1月6日偵查時被告黃明山供稱,有醫師留守,但醫師會先離開待命,三位醫師口頭協調時間值班時間,可知前後所述,用字遣詞雖有出入,但其代表之意並無齟齬之處(105年11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頁正反面;刑事辯護意旨狀,本院卷㈡第87頁正反面、第101頁正面);③證人謝佳君於鍾牽治急救期間,實未直接接受被告黃明山之醫囑,其歷次對此問題之回答無不一致之處;又核被告黃明山與同案被告鍾煥箴之陳述,對於急救期間有互通電話,被告黃明山於電話中交待視病患狀況應使用相關之藥劑,包含強心針、升壓劑及利尿劑等,二人所述無何不一致之處,縱同案被告鍾煥箴偶有疏漏,僅係枝微末節事項不及完整,不影響二人供述之一致性,且證人潘依倢證述確實有聽聞謝佳君撥打電話給被告黃明山,謝佳君聽從鍾煥箴之指示等情,足證同案被告鍾煥箴於急救鍾牽治期間確實有自電話中接受被告黃明山之醫囑,並無違反醫師法之情形(105年11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1頁反面至第72頁正面;刑事辯護意旨狀,本院卷㈡第92頁反面至第93頁反面、第95頁正面至第96頁正面、第103頁反面、第104頁正面、第105頁正面至第106頁正面;104年8月3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94頁正反面);④病患鍾牽治死亡前之急救過程中,被告黃明山親自在場下達醫囑,判斷應施予強心劑、利尿劑、升壓劑等,急救50分鐘無效後,即宣布hopeless,並依病患鍾牽治當時之狀況變更醫囑內容為維持其心跳,使她返家嚥氣,所有過程均經被告黃明山親自診斷及親自下達處方,被告鍾煥箴、陳佳姵係在醫師即被告黃明山指示下為施打針劑之行為;又醫療行為,均係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之可能,然而病患鍾牽治業經診斷醫師宣布急救無效,再無恢復健康或生命跡象之可能,所為後續行為,僅係依台灣習俗使她留一口氣回家,是否屬醫療行為,尚非無疑等語(刑事補充辯護狀)本院卷㈡第173頁反面至第175頁正面)。
㈡上訴人即被告鍾煥箴部分
⑴被告鍾煥箴否認犯罪,辯稱其是護理師,每月收入4萬餘
元,沒有必要從事密醫行為去扛刑責。鍾牽治於死亡前一週已經敗血休克,也告知家屬,家屬也簽切結拒絕急救,她死亡之當晚血壓下降,其依同案被告黃明山之指示,基於人道,每3分鐘打一次強心針,使病患可以留一口氣讓其家屬接回家等語(105年11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64頁反面;106年3月7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301頁正面;104年8月3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94頁反面)。
⑵被告鍾煥箴之辯護人辯護主張,①黎克堯醫師每月支領10
餘萬元,依泰山英仁醫院職務分配,黎克堯醫師執行門診病患之看診,亦負責診治住院病患,其不僅親自或囑咐護理人員依實填寫治療紀錄單,病歷上之黎克堯醫師章亦係其本人保管並用印,被告鍾煥箴無擅自執行醫療行為,填寫病歷,及假冒黎克堯醫師在病歷上用印;被告鍾煥箴係經黎克堯等醫師指示,協助記載醫囑內容及執行護理人員之工作,又於遇重大緊急情況,病患需要診治時,不僅黎克堯醫師,包含徵詢被告黃明山醫師、本院前審同案被告蘇志光醫師,經其等口頭囑咐內容後,被告鍾煥箴先用鉛筆紀錄醫囑,待醫師確認醫囑記載無誤後再以原子筆謄寫清楚,並交由醫師親自蓋職名章(105年11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3頁正面;刑事辯護意旨狀,本院卷㈡第118頁至第133頁、第137頁、第138頁;104年8月3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95頁正面);②被告鍾煥箴未於99年7月25日凌晨擅自執行醫療行為,其是依同案被告黃明山當面或電話指示之醫囑內容而執行醫療行為,於醫療過程中並無違反醫師法之情事;被告鍾煥箴具有護理師之資格,專精於臨床管理及衛教宣導,於99年5月才至泰山英仁醫院擔任護理人員工作,每月僅支領護理人員標準薪資4萬餘元,亦未兼任或擔任主管職位,無假冒醫師名義下醫囑之可能及必要(105年11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2頁正面;刑事辯護意旨狀,本院卷㈡第108頁至第112頁)。
㈢上訴人即被告陳佳姵部分
⑴被告陳佳姵否認犯罪,辯稱其於86年畢業後即從事護理工
作,96年到英仁醫院工作,醫院有幾位醫師,不需要其做醫師之工作,其薪水也只是護理師該領的;醫院護理師流動大,其身為資深護理人員,才幫忙醫院做很多事,其只是幫忙謄寫病歷,維持病歷之完整性,都是經過醫師指示,病歷上黎克堯等醫師職章均是各該醫師自行保管及用印等語(105年11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69頁反面;104年8月3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94頁反面)。
⑵被告陳佳姵之辯護人辯護主張,①泰山英仁醫院之醫師職
名章均由醫師個人自己保管,檢調人員於99年12月8日至泰山英仁醫院搜索,未於被告陳佳姵身上或醫院辦公室搜到任何醫師職名章,足證被告陳佳姵未擅自填寫病歷及盜用醫師職名章(105年11月22日本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3頁反面);②被告陳佳姵既非英仁醫院夜班值班之呼吸治療師及護理人員,當無違反醫師法擅自開立醫囑或為醫療行為,被告陳佳姵除依工作職責負責執行醫師開立之醫囑外,並於醫師就緊急病患交代處置醫囑時,依法先用鉛筆紀錄醫囑,待醫師確認醫囑記載無誤後,再以原子筆謄寫清楚,以完成病歷詳實記載之職責,絕無假冒醫師名義開立醫囑,並盜用職名章於住院病患之治療紀錄或病程紀錄表,違法為醫療行為等語(05年11月22日本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3頁反面;刑事辯護意旨狀,本院卷㈡第152頁至第157頁、第160頁、第161頁;104年8月3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95頁正面)。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其理由:㈠被告黃明山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至2樓、同
路311號1至3樓泰山英仁醫院負責醫師,亦係址設新北市○○區○○街0000號新莊英仁醫院之醫師及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醫師為被告黃明山之配偶巫由霜醫師),負責看診及管理上開二家醫院,被告陳佳姵領有呼吸治療師、護士及護理師專業證照,於96年6月4日起以每月薪資5萬元受僱泰山英仁醫院,從事呼吸治療師之工作,於99年12月31日離職;被告鍾煥箴領有護理師專業證照,於99年5月6日起以月薪4萬元受僱新莊英仁醫院,從事專科護理工作,並支援泰山英仁醫院,從事專科護理工作,至99年11月17日離職;被告陳佳姵、鍾煥箴均無醫師執照等情,已據被告黃明山、陳佳姵、鍾煥箴 陳明 在卷(99年12月8日警詢筆錄,99年度偵字第32347號卷㈠第287頁至第291頁、第294頁、第296頁、第297頁,99年12月8日偵訊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377頁、第388頁,黃明山;99年12月8日警詢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351頁,99年12月8日偵訊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375頁,99年12月8日警詢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330頁、第331頁,99年12月8日偵訊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372頁、第373頁,鍾煥箴),並有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執業經歷查詢、醫事機構開業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同前偵查卷㈠第139頁、第140頁、第143頁、第144頁、第145頁至第155頁)。
㈡關於事實一部分
⑴附表一、二所示之病患均是泰山英仁醫院之住院病患,被
告陳佳姵自99年1月間起至99年5月下旬止,對於附表一所示各病患住院期間之治療紀錄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記載「醫囑紀錄行為」欄所示之處方、用藥及處置等內容,被告鍾煥箴自99年5月6日起至99年11月16日止(99年11月17日離職),對於附表二所示各病患住院期間之治療紀錄、progressnote(病程紀錄表)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時間記載「醫囑紀錄行為」欄所示之處方、用藥、處置及病患病程等內容,各該醫囑內容分別蓋有「Dr.黃明山」、「內專黎克堯」等醫師之職名章各情,此已據被告陳佳姵、鍾煥箴供承在卷(100年4月11日警詢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3528號卷㈠第68頁正反面,100年12月22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㈠第217頁、第197頁,陳佳姵;100年4月23日警詢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3528號卷㈠第54頁反面至第56頁正面,100年11月17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㈠第124頁正面、第161頁至第180頁,鍾煥箴),且據證人林采誼(原名林歆愉)、潘依倢證述綦詳(100年3月17日警詢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3528號卷㈠第159頁反面,100年3月20日警詢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61頁反面至第162頁反面,林采誼;100年3月17日警詢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3528號卷㈠第182頁反面,100年3月20日警詢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84頁反面至第185頁反面,潘依倢),並有相關治療紀錄、病程紀錄表可稽(證據出處詳見附表
一、二所示)。對於上述情形,被告陳佳姵、鍾煥箴則均辯稱都是依醫師指示先以鉛筆抄寫,或事後以原子筆謄寫,醫師之職名章均是醫師自己用等語。
⑵惟查,
①證人黎克堯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前審審理時均證
稱:其僅擔任泰山英仁醫院週一、三、五上午8至12時之內科門診醫師,沒有負責住院病患,也不會去核住院病患的病歷;住院重症病患都是由黃明山、蘇志光負責,夜間均由他二人輪流值班,若他二人都有事才會找其,其名片背面所記載週一至週日「晚上值班ONCALL」,是指在黃明山、蘇志光醫師都有事時,才會找其,或有急診時會找其,其在泰山英仁醫院期間,從來沒有因急診通知其到院之情形;扣案住院病患之治療紀錄或病程紀錄表上之醫囑,均非其所書寫及親自蓋章或授權以其名義書寫、核章等語綦詳(100年4月20日偵查筆錄,99年度偵字第32347號卷㈡第81頁正面至第82頁正面,100年4月22日警詢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3528號卷㈠第207頁反面、第2087頁正面,101年4月9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5頁正至第6頁反面、第7頁反面至第9頁反面、第10頁正正面、第11頁正面、第13頁正面,103年4月1日本院前審審判筆錄,本院前審卷㈡第15頁正至第16頁反面);又證人黎克堯於101年4月9日原審審理時就其在泰山英仁醫院工作時間、內容及給薪方式證稱:
其每週3次上午門診,每次門診時間為4小時,有時一上午1位病人也沒有,有時超過10位病人,就算沒有病人,還是有薪水,這是其與醫院間的約定,執照費是固定的,一個月5萬元,看1位病人是50元,車馬費是1小時1千元,其所謂的值班就是看門診,另外加班費是門診以外到院時間的費用等語(原審卷㈡第5頁反面、第9頁反面、第10頁正反面、第11頁反面至第12頁反面),核與被告黃明山提出之黎克堯醫師99年度薪資領據(本院卷㈠第173頁、第174頁)所示,其每月領取固定本薪5萬元,加上車馬費(每月約12至14次,每次車馬費為4千元)及Case(即看診人次,每人次為50元)費用,與非固定支領之加班費(98年12月8,500元、99年4月500元、99年6月1,200元、99年8月4,000元、99年9月4,000元、100年2月9,000元)等情相符,證人黎克堯所述工作內容僅每週一、三、五3次各4小時之門診,尚非虛妄,應可採信。證人黎克堯並表示:「(一般你看門診,寫了醫囑單,是用鉛筆寫,還是用原子筆寫,還是由護士幫你謄寫?)一開始是我們用手寫,後來改用電腦,在以前手寫的時代,我是用原子筆寫,因為鉛筆別人會擦掉。沒有醫生會用鉛筆寫,都是用原子筆寫…(你會口頭下醫囑,由護士來寫嗎?)不可能的事情,我們會自己處理,不可能會用口述讓護士寫,只有打針配藥的時候才是他們要做的。現在都是用電腦,由醫師在電腦上打好,傳過去,護理人員就照著做…」等語(原審卷㈡第8頁正面)。
②而且,
⒈被告鍾煥箴於99年12月8日檢察官偵訊時供稱:「(
問:泰山院區是否通常都沒有醫師留守?)是,我們都用電話聯絡。」(99年度偵字第32347號偵查卷㈠第374頁)。
⒉證人謝佳君於101年5月28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其於97
年至泰山英仁醫院任職至101年3月止,沒有看過泰山英仁醫院的醫師夜間值班表,經提示之治療紀錄單上都是口頭醫囑;其看到黎克堯醫師都是日班,其本人於夜間值班期間,不曾因病患狀況跟黎克堯醫師聯繫過,並由黎醫師下醫囑等語(原審卷㈡第68頁正面至第69頁正面、第72頁反面、第73頁正面)。
⒊證人孫珮婷於101年4月9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其在泰
山英仁醫院任職約半年時間,大部分是值白天班,有時候是小夜班,很少大夜班,其值班白天班時大部分都是看到蘇志光醫師,有事情會問蘇志光醫師,晚班有問題都是問蘇醫師,值大夜班有問題時會問其學姊,學姊再call醫師後,會帶著其做,值大夜班時沒有看到醫師來,醫師會透過電話告訴其學姊要怎麼做,其學姊沒有告知是那一位醫師值班下醫囑,其不清楚黎克堯醫師有無上二樓病房查看住院病患等語(原審卷㈡第15頁反面至第17頁正面)。
⒋證人林采誼(原名林歆愉)於101年5月28日原審審理
時證稱:其於99年4月14日、16日至泰山英仁醫院任職,在其任職期間,泰山英仁醫夜間沒有看過醫師前來值班,就是被告鍾煥箴在院內,黎克堯醫師都是在樓下看門診,不會上來樓上住院病房,住院病房都是被告鍾煥箴、陳佳姵寫病歷;會開ORDER(醫囑)的只有被告鍾煥箴、陳佳姵,其等護理人員是用鉛筆在醫囑處記載,執行後再蓋上自己的章,之後請醫師來確認,護理人員自己用原子筆開醫囑是違法的,其有親眼看過被告鍾煥箴、陳佳姵自己開立醫囑,被告鍾煥箴、陳佳姵不是照著其等鉛筆的筆跡去謄寫,而是自己寫藥名上去;泰山英仁醫院治療紀錄之臨時治療欄,於白天會有醫師真的下醫囑,晚上則沒有,晚上蘇志光醫師不接電話,所以晚上都是鍾煥箴在處理,如果鍾煥箴在泰山英仁醫院就直接請鍾煥箴以原子筆開醫囑,如遇被告鍾煥箴在新莊英仁醫院,不在泰山英仁醫院時,其等護理人員會打電話請示被告鍾煥箴,問鍾煥箴要開什麼藥;被告陳佳姵於護理人員不足時會自行值護理人員的夜班,自己以原子筆下醫囑,及 蓋黎克堯 、黃明山醫師的章;泰山英仁醫院沒有值班醫師,院長即被告黃明山指示,沒有醫師就是鍾煥箴下醫囑,鍾煥箴還沒有來的時候,被告陳佳姵自己會下醫囑等語(原審卷㈡第80頁正面、第81頁反面、第83頁反面至第84頁反面、第87頁正面至第88頁正面、第89頁正面至第90頁正面、第91頁正面)。
⒌證人潘依倢於101年7月9日原審審理證稱:其於99年6
月23日至泰山英仁醫院任職至99年8月10日離職,在其任職期間,黎克堯醫師在泰山英仁醫院負責看門診,沒有上來病房,都沒有看過夜間值班醫師,病患夜間有情況時,通常會先打給蘇志光醫師,後來因為院長即被告黃明山說被告鍾煥箴是醫師助理,住院病患晚上如果有狀況可以問被告鍾煥箴,因此晚上被告鍾煥箴在醫院時,遇病患夜間有狀況,例如發燒、白血球較高等臨時狀況,其等會問被告鍾煥箴,請鍾煥箴來處理,看鍾煥箴要下什麼醫囑;在泰山英仁醫院任職期間,除了醫生之外,於其等護理人員值夜班時,被告鍾煥箴、陳佳姵會對其等護理人員下醫囑,若被告鍾煥箴在辦公室,其不知道被告鍾煥箴有無打電話請示醫師,惟被告鍾煥箴在護理站或來查房,其等護理人員問如何醫療處置,被告鍾煥箴直接寫醫囑,不會打電話問醫師,若是其值大夜班遇病患有情況例如抽血有情況,被告鍾煥箴還未到院時,其會直接問被告陳佳姵,被告陳佳姵會直接寫醫囑,交待其如何處理,及吩附隔天跟蘇醫師說;而關於長期醫囑,被告鍾煥箴直接用原子筆寫醫囑,關於臨時醫囑,如果是被告黃明山之病患,被告鍾煥箴直接用原子筆寫醫囑,蘇志光醫師之病患,則先以鉛筆書寫後,要其等執行,及吩咐其等隔天要請示醫師,被告陳佳姵則是用鉛筆在臨時治療欄寫醫囑,叫其等執行,並吩咐隔天拿給蘇醫師看,請示蘇醫師等語(原審卷㈡第124頁正反面、第127頁正反面、第129頁正面、第133頁反面、第134頁反面、第135頁正面)。
經核上開證人就有關泰山英仁醫院夜間並無實際值班醫師在院,夜間係由被告鍾煥箴、陳佳姵自行下醫囑等證述情節大致相符。
⑶至於,
①被告黃明山主張對於泰山英仁醫院之住院病患,有排夜
間留守待診之醫師值班表,黎克堯醫師有輪值,惟被告黃明山於99年12月8日警詢先供稱:泰山英仁醫院看診醫師為其、黎克堯醫師、蘇志光醫師,其等有值班表,為隨機班表(100年度偵字第13528號卷㈠第2頁反面;同日偵訊則稱:泰山英仁醫院是由三位醫師輪流值夜班(99年度偵字第32347號卷㈠第377頁);100年1月6日偵訊供述:泰山英仁醫院平常晚間有醫師留守,但院內沒有排定醫生值班表,由其三位醫師口頭協調等語。由上可知,被告黃明山就醫師夜間值班之供述,或稱有值班表、隨機(值)班表,或稱無值班表,由三位醫師輪流或口頭協調,前後已有不一。再依本院前審同案被告蘇志光於100年4月11日偵訊供稱:泰山英仁醫院是兼任,每週二、四、六上午固定到泰山英仁醫院門診及診療住院病患。兩院區的院長會負責排夜班醫生,但其只負責白天上班日診療等語(99年度偵字第32347號卷㈡第59頁),如果無訛,蘇志光於泰山英仁醫院僅負責白天上班日之診療,並無輪值夜班,亦與被告黃明山前揭證述互相齟齬。且依被告黃明山前揭供述,如夜間輪流排班,則非隨機,亦無所謂口頭協調,縱認屬口頭協調,衡情亦應事先依協議結果作成值班表,以使護理人員事先知悉夜間值班醫師究為何人,豈有未事先排定值班表之理?被告黃明山前揭說詞不僅前後矛盾,亦有悖常情。又證人黎克堯為17年次,於案發時已高齡82歲,證人 陳佳眉 亦證稱黎醫師的字跡會抖(102年4月16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㈢第50頁正面),顯見黎克堯連寫字字跡已屬不穩,能否連晚上、假日均隨時oncall,實有疑義。何況,黎克堯自承未曾診療過住院病患,則其如何能以oncall方式透過電話詢問即對其未負責診療之病患下醫囑?況且本院前審同案被告蘇志光不僅在偵訊陳稱:其在泰山英仁醫院兼任醫師,每週二、四、六上午在該院負責門診及住院病患之診療,當初跟醫院談妥不值夜班及假日班,但會待命,其不了解醫院夜間實際上有無醫師值班,也未看過夜班班表等語(100年4月11日偵查筆錄,100年度他字第2023號卷第107頁至第109頁),其於本院前審仍稱僅上正常日,星期二、四、六早上至泰山英仁醫院門診係支援性質,堅稱其不上夜班及假日班(103年10月15日本院前審審判筆錄,本院前審卷㈡第225頁反面)。衡諸年紀尚屬中年之蘇志光尚且一再強調其不上夜晚及假日班,則當時年已82歲之證人黎克堯堅稱其僅看門診,應屬合理。
②被告黃明山另主張黎克堯醫師初否認有對住院病患進行
醫療行為,嗣坦承有對住院病患為看診及醫療處置,其顯然為逃避責任才否認有為附表一、二所示住院病患之醫囑行為。惟證人黎克堯醫師證稱其是在新莊英仁醫院任職期間有對住院病患為查房、診療下醫囑(101年4月9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8頁),對於其任職泰山英仁醫院期間始終證稱未對住院病患為查房、診療及值夜班;且證人黎克堯醫師乃合法取得醫師執照,受僱於泰山英仁醫院之執業醫師,倘確有為住院病患診療、下醫囑、處方、記載病歷及核章之實,亦為合法執行醫師業務,豈有拒不承認自己所為醫療行為,構陷同院護理人員之理?是被告黃明山此部分辯解,並不足採。
③證人謝佳君在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訪問時陳稱:黎克堯醫
師會來看門診,也會看住院病患情況等語(100年度他字第2023號卷第44頁);證人孫珮婷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其在二樓護理站看過黎克堯醫師,而護理站與病房係打通的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5頁反面);證人 毛文華 於原審審理時證述:黎克堯醫師週一、三、五上午是門診,下午和晚上oncall,如果病人狀況不穩定或死亡,他會上來看病人,且其曾在黎克堯醫師oncall時,親自在電話中接受黎醫師的醫囑等語(原審卷㈢第40頁反面至第41頁、第43頁、第44頁);證人陳佳眉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醫生都是自己用自己的章,其有看過醫師用章,黎克堯醫師在其工作期間,真的有來照顧過住院病患,下過醫囑,夜間他本人沒有到,都是用oncall的,其亦曾拿經原子筆謄寫完畢的病歷給黎克堯醫師核章等語(原審卷㈢第48頁、第50頁);證人 楊淑媛張曦華 均於本院前審審理中證述:其等擔任夜班護士時黎克堯醫師有負責看診及住院病患的診療工作,且其等擔任夜班護士時,曾與值班的黎克堯醫師聯絡過,而醫師的職章係由醫師自己保管、用章等語(本院前審卷㈡第10頁、第14頁、第83頁至第84頁)。然而,⒈證人謝佳君於99年12月8日晚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前
往查訪時雖證稱黎克堯醫師在泰山英仁醫院看門診,也會看住院病患情況,然同時亦稱主要還是蘇志光醫師負責例行性巡視及看診等語(同前他字卷第44頁),惟據證人謝佳君於101年5月28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其在泰山英仁醫院均是值夜班,而證人黎克堯醫師是負責上午之門診,下午及晚上均是ONCALL,其均是於早上8時下班時才會遇前來上班之黎克堯醫師,他是值班還是看診,其不清楚(原審卷㈡第72頁反面、第73頁正面、第74頁正面),可見證人謝佳君並未親眼目睹黎克堯醫師上二、三樓對住院病患巡房看診,是證人謝佳君稱黎克堯醫師有對泰山英仁醫院之住院病患看診之詞,非其親自見聞之事實,不足採信。
⒉證人孫珮婷於101年4月9日原審審理時證稱,泰山英
仁醫院二樓的病房與護理站是打通的,其是在二樓值班時有見過黎克堯醫師上來二樓(原審卷㈡第15頁反面),惟同時證稱其在泰山英仁醫院工作約半年,大部分是白天班,有時候是小夜班,很少大夜班,其都是在值白天班時遇見黎克堯醫師、蘇志光醫師,其大都是看到蘇志光醫師,蘇志光醫師到護理站拿書面資料,其等護理人員會向蘇醫師說明住院病患有什麼情況,蘇醫師下醫囑,其等就會執行,至其在護理站看到黎克堯醫師時忘記他當時在做什麼等語(原審卷㈡第15頁反面、第16頁正面),顯然證人孫珮婷並未親眼目賭黎克堯醫師上二樓對住院病患巡房看診,因此,證人孫珮婷稱在二樓護理站曾見過黎克堯醫師,尚不得據為黎克堯醫師有對泰山英仁醫院2樓病患進行診療之認定甚明。
⒊證人毛文華於102年4月16日原審審理時證述:黎克堯
醫師週一、三、五上午是門診,下午和晚上oncall,如果病人狀況不穩定或死亡,他會上來看病人,其曾在黎克堯醫師oncall時,親自在電話中接受黎醫師的醫囑等語(原審卷㈢第40頁反面、第44頁正面),惟證人毛文華對於有關其證述住院病患狀況不穩定或死亡時,黎克堯醫師上二、三樓看病人一事,其表示未實際親自見聞,是看到病歷表蓋有黎克堯醫師之職名章(原審卷㈢第40頁反面),且經檢察官提示蓋有「內專黎克堯」職名章之病患鍾牽治於99年5月18日之治療紀錄(資料卷㈠第6頁,檢察官口誤為5月8日,原審卷㈢第41頁反面),詰問該醫囑是何人下,證人毛文華稱是值班醫師,並表示其不記得是不是黎克堯醫師,有可能是事後才蓋,其可能是先用鉛筆代寫,他有沒有值班,其是看值班的排班表,他事後再來補蓋等語(原審卷㈢第41頁反面),衡情證人毛文華所述蓋有「內專黎克堯」職名章之治療紀錄等病歷確實有oncall黎克堯醫師下醫囑為真實,則其於檢察官詰問上開問題時應直接說出是黎克堯醫師下醫囑,鮮少會泛稱值班醫師及不記得是不是黎克堯醫師等內容,參以證人毛文華亦證稱晚上有固定留守醫院之醫師,是被告黃明山(原審卷㈢第44頁正面),則找被告黃明山前來看診下醫囑即可,而證人謝佳君亦稱:「…院長曾經說過黎克堯醫師年紀大了,晚上儘量不要打給他,所以我們都是以院長為主,或是蘇志光醫師」等語(101年5月28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68頁反面、第69頁正面),是證人毛文華稱其值晚班時曾有oncall黎克堯下醫囑是否真實,即令人存疑。
⒋證人陳佳眉於102年4月16日原審審理時證稱:醫生都
是自己用自己的章,其有看過醫師用章,且黎克堯醫師在其工作期間,真的有來照顧過住院病患,下過醫囑,夜間他本人沒有到,都是用oncall的,其亦曾拿經原子筆謄寫完畢的病歷給黎克堯醫師核章等語(原審卷㈢第48頁、第50頁),惟證人陳佳眉亦證稱住院病人有狀況時,在白天即上午或下午其當面問黎克堯醫師,晚上是用電話問比較多(原審卷㈢第47頁),此與證人謝佳君、毛文華所述黎克堯至泰山英仁醫院上班的時間為上午之情形有異,且蓋有「內專黎克堯」醫師職名章及「陳佳眉」執行護士職章之治療紀錄上醫囑甚多是被告陳佳姵所書寫(資料卷㈠第8頁、第19頁、第20頁、資料卷㈡第73頁、資料卷㈢第2頁、第6頁、第18頁、資料卷㈤第11頁、第30頁、第32頁),而被告陳佳姵與證人陳佳眉是姊妹,此已據證人陳佳眉陳明在卷(原審卷㈢第38頁反面),此外,據卷附泰山英仁醫院住院病患 王黃瑤簡林玉如 之治療紀錄所載,證人陳佳眉於99年9月12日3時許、7時許、同年9月18日5時許、同年11月6日5時許、11月15日3時許、6時許,均曾執行鍾煥箴所書寫之醫囑(資料卷㈣第56頁、第64頁),足見證人陳佳眉曾與被告鍾煥箴一同值過夜班,就被告鍾煥箴有無值夜班、工作內容應有相當之了解,然證人陳佳眉於102年4月16日原審審理時證稱:鍾煥箴的工作內容與其差不多,其不清楚被告鍾煥箴有無值夜班 云云 (原審卷㈢卷第45頁反面、第46頁正面),由上可知,證人陳佳眉上述證詞有與其他證人相悖、不合理之處,並有偏頗之虞,證詞之憑信性有可疑之處,尚難遽信。
⒌證人楊淑媛於103年4月1日本院前審審理時證述:黎
克堯醫師負責一、三、五早上門診及住院病患的診療工作,其擔任夜班護士時,依醫院值班表與值班的黎克堯醫師聯絡過,黎克堯醫師的職章係由他自己保管、核章等語(本院前審卷㈡第9頁反面、第10頁正面、第14頁正面),惟證人毛文華證稱晚上有固定留守醫院之醫師,是被告黃明山(原審卷㈢第44頁正面),證人謝佳君亦證述:「…院長曾經說過黎克堯醫師年紀大了,晚上儘量不要打給他,所以我們都是以院長為主,或是蘇志光醫師」等語(101年5月28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68頁反面、第69頁正面),而證人楊淑媛於103年4月1日本院前審審理時亦坦認相關證詞是依據治療紀錄上記載合理推測之詞(本院前審卷㈡第14頁反面),顯然證人 楊淑緩 前揭有關黎克堯醫師對住院病患之診療工作等證詞係依據治療紀錄上之記載及核章而為陳述,是否為其親自見聞之事實,令人存疑,尚難採信。
⒍證人張曦華於103年5月6日本院前審審理時證述:其
在泰山英仁醫院擔任護士工作,固定值大夜班工作,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黎克堯醫師有負責門診及住院病患的診療工作,曾與黎克堯醫師一起值班,及
oncall黎克堯醫師下醫囑及蓋醫師職名章(本院前審卷㈡第82頁反面、第83頁反面至第84頁反面),惟證人張曦華同時證述被告黃明山、證人黎克堯、本院前審同案被告蘇志光均需依早上、中午、晚上輪值,其值大夜班時,黎克堯醫師大部分是oncall,有時候也會在醫院等語(本院前審卷㈡第83頁反面至第85頁正面),惟與證人毛文華證稱晚上有固定留守醫院之醫師,是被告黃明山(原審卷㈢第44頁正面),及證人謝佳君證述:「…院長曾經說過黎克堯醫師年紀大了,晚上儘量不要打給他,所以我們都是以院長為主,或是蘇志光醫師」等語(101年5月28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68頁反面、第69頁正面),有重大出入,而本院前審同案被告蘇志光亦證稱其在泰山英仁醫院係兼任醫師,每週二、四、六上午在該院負責門診及住院病患之診療,因當初跟醫院談妥不值夜班及假日班,但會待命,其不了解醫院夜間實際上有無醫師值班,也未看過夜班班表等語(100年度偵字第
13528號偵查卷第107頁至第109頁),由上可知,證人張曦華上述證詞與其他證人有相悖之處,另證人張曦華是均是值大夜班,黎克堯醫師如是oncall下醫囑,證人張曦華如何能看見黎克堯醫師核章,此部分供述是否為其親自見聞,誠有疑異,證詞之憑信性有可疑之處,尚難遽信。
④被告黃明山提出住院病患 趙仲禹 之治療紀錄以黎克堯醫
師於8月1日親自在該治療紀錄之臨時治療欄書寫醫囑及核職名章,主張黎克堯醫師有負責泰山英仁醫院住院病患之醫療工作,對此證人黎克堯醫師承認前揭住院病患趙仲禹於8月1日之臨時治療醫囑是其書寫,惟表示:「…是臨時處理,其他不是我寫的…(你所寫8月1日1、2、3醫囑代表何意?)第1項因為他有出血現象,我們止血,第2項就是請護士注意生命跡象,第3項就是打補充液體,維持生命跡象…」(103年4月1日本院前審卷㈡第16頁),而前揭住院病患趙仲禹之治療紀錄,依該份資料之首頁日期「97年4月18日至同年8月5日)(本院前審卷㈡第29頁、第32頁),是知證人黎克堯對住院病患趙仲禹下臨時醫囑之日期為97年8月1日,而97年8月1日為星期五,適為證人黎克堯醫師在泰山英仁醫院看門診的日期,是證人黎克堯證稱是臨時處理尚非不可採,且前揭治療紀錄上所蓋之醫師職名章為「Dr.黎克堯」(本院前審卷㈡第32頁),與附表一、二所示治療紀錄、病程紀錄表上所蓋之醫師職名章「內專黎克堯」不同,又附表一、二所示之治療紀錄、病程紀錄表核「內專黎克堯」職名章之醫囑分別是被告陳佳姵、鍾煥箴之字跡,其中下醫囑之時間亦有在黎克堯醫師到院看門診之時間,若黎克堯醫師有負責住院病患之醫療工作,則在其到醫院看門診的時候親自寫醫囑即可,無需由被告陳佳姵、鍾煥箴代為書寫,由此益見,附表一、二所示之蓋醫師職名章「內專黎克堯」之醫囑是被告陳佳姵、鍾煥箴擅自書寫。
⑤據卷附之98年11月份至100年2月份黎克堯醫師薪資領據
記載內容(本院卷㈠第173頁、第174頁),黎克堯醫師每月支領本薪5萬元、車馬費(以每1次到院4000元為基準)及case(以每1名病患50元為基準),另於98年12月、99年4月、99年6月、99年8月、99年9月、100年2月另領有加班費,而證人巫由霜於105年8月9日本院審理時證稱前揭本薪5萬元是黎克堯醫師固定薪資,是每週
一、三、五上午門診及查房之費用,門診每看診一位病患就有50元之case費,而車馬費是每週一、三、五晚上值班費用,加班費則是門診4小時以外臨時來醫院的費用(本院卷㈠第300頁正面至第302頁正面),惟證人黎克堯證稱5萬元是執照費用,車馬費即是值班費,是每週一、三、五上午到醫院看門診4小時的費用,case費是每看診1名病患之費用,開始為30元,後調高為50元,另外加班費是值班門診以外到醫院所支領的費用,就是醫院要其做什麼,其就做什麼,例如開會等,其不負責住院病患之醫療行為(101年4月9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10頁反面、第11頁反面、至第12頁反面),且附表一、二所示治療紀錄蓋有「內專黎克堯」職名章之醫囑登載日期甚多是每週二、四、六及星期日之時間(詳見附表一、二),其中更有星期二、四、六上午蘇志光醫師看門診時間或星期一、三、五凌晨、清晨時間(資料卷㈠第19頁、第33頁、第34頁、資料卷㈡第41頁、第43頁、第53頁、第56頁、第61頁、第66頁、第73頁、資料卷㈢第2頁、第4頁、第6頁、第12頁、第13頁、第18頁、第19頁、第22頁、第32頁、第33頁、第38頁、第42頁、第50頁、資料卷㈣第51頁、第56頁、第61頁、第64頁、第72頁、第75頁、第82頁、資料卷㈤第3頁、第14頁、第21頁、第22頁、第27頁、第30頁、第32頁、第33頁、第41頁、第72頁),均不在證人巫由霜所述黎克堯醫師日間門診以外,每週一、三、五值夜班時間內,倘若證人巫由霜所述車馬費是日間門診以外之值班費用屬實,則黎克堯醫師所得支領之車馬費當不止於前揭薪資領據所記載之金額,是證人巫由霜證述車馬費是黎克堯醫師上午門診以外之夜間值班費用,與卷內證據不符,尚不足採。
⑥另被告黃明山之辯護人於103年4月1日本院前審審理時
提出黎克堯醫師在泰山英仁醫院任職期間之名片(本院前審卷㈡第22頁),名片背面印有門診診療時間表,每星期一、三、五上午,及星期一至星期日晚上值班(oncall),被告黃明山及其辯護人據此主張黎克堯醫師對於泰山英仁醫院住院病患有於夜間值班待診,證人黎克堯醫師證稱前揭名片是其在英仁醫院任職時使用之名片(本院前審卷㈡第16頁反面),惟表示:「oncall是有急診的時候,要我們醫生去處理,因為病房不是我處理,這不是值班的oncall」(本院前審卷㈡第16頁反面),審酌黎克堯醫師00年00月0日出生,於99年間為已逾81歲之老年人,對住院病患安排星期一至星期日夜間均由其負責值夜班待診,顯然不合情理,且前揭名片背面係印製「門診診療時間表」文字,是證人黎克堯證稱非指對住院病患之夜間值班尚不悖常理。
⑷按醫師法第28條規定所稱醫療業務,係指以醫療行為為職
業者而言。而所謂「醫療行為」,大抵分為診察、治療、處方及調劑等四步驟,著重於「醫治」或「治療」等直接涉及可使病情變化之行為者而言。從而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進而為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分、用藥、施行手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的總稱(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6052號判決參照)。再按醫療工作之診斷、處方、手術、病歷記載、施行麻醉等醫療行為,應由醫師親自執行,其餘醫療工作得在醫師親自指導下,由輔助人員為之。是以為病患診察病情、開給方劑、記載病歷,均屬醫師應親自執行之醫療行為,醫療院所輔助人員未經醫師指示,逕自執行任何醫療行為,或於醫師在場指導時,執行應由醫師親自執行之醫療行為,均屬擅自執行醫療業務。查,被告陳佳姵、鍾煥箴未經醫師對住院病患看診後下醫囑指示,被告陳佳姵自行對附表一所示各住院病患為「醫囑紀錄行為欄」所記載之處方、用藥、處置之醫囑,被告鍾煥箴自行對附表二所示各住院病患為「醫囑紀錄行為欄」所記載之處方、用藥、處置之醫囑及紀錄病患病程,其等上開行為均屬醫師應親自執行之醫療行為,自均該當醫師法第28條前段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之犯罪構成要件。
⑸又被告黃明山身為泰山英仁醫院負責醫師即院長,負責院
內人力配置與醫師排班事宜,此為被告黃明山、鍾煥箴、陳佳姵所是認,被告黃明山未安排任何醫師夜間值班,及未安排黎克堯醫師負責住院病患診療,則由被告鍾煥箴、陳佳姵就住院病患自行以黎克堯醫師或被告黃明山名義為診療業務,自係出於被告黃明山之積極授權與指示,否則被告鍾煥箴、陳佳姵豈敢堂而皇之在住院病患病程紀錄及治療紀錄蓋用其及黎克堯醫師之職章?而黎克堯醫師未負責住院病患之診療、醫囑、核章,被告黃明山未親自對住院病患進行看診、下醫囑,被告陳佳姵對附表一所示各住院病患之治療紀錄以黎克堯醫師、被告黃明山之名義下醫囑記載「醫囑紀錄行為」欄所示之處方、用藥、處置,及蓋其等醫師職名章,被告鍾煥箴對附表二所示各住院病患之治療紀錄、病程紀錄表以黎克堯醫師、被告黃明山之名義下醫囑記載「醫囑紀錄行為欄」所示之處方、用藥、處置、病患病程,及蓋其等醫師職名章,附表一、二所示治療紀錄及病程紀錄,其中以黎克堯醫師之名義製作部分,係屬冒黎克堯醫師之名義偽造黎克堯醫師對病患從事醫療行為之紀錄,為偽造私文書,以被告黃明山之名義製作部分,被告黃明山實際並未對病患進行附表一、二「醫囑紀錄行為」欄所示之醫療行為,係由被告陳佳姵、鍾煥箴為前揭醫療行為,則以被告黃明山名義製作之前揭對病患從事醫療行為之紀錄,屬被告黃明山執行醫療業務而製作之內容登載不實文書。是以被告黃明山與鍾煥箴、陳佳姵就上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及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行為,自各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⑹被告黃明山綜理泰山英仁醫院人事及財務事宜,將如附表
一、二所載病歷,交由友聯公司代向健保局申報醫療服務點數,及申請住院醫療費用之情,業經被告黃明山於警詢時供稱:泰山英仁醫院會將文件影印好,交予友聯公司依病歷申報等語(99年度偵字第32347號卷㈠第295頁)、證人即被告陳佳姵於檢察官訊問時結證稱:向健保局申請費用部分係交由外面的公司處理等語(同前偵查卷㈠第375頁),及證人即友聯公司承辦人員周蜀如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泰山英仁醫院的健保申報業務係其負責,醫院會以電話通知病歷已請快遞送過來,其即依送來的醫囑單作申報等語在卷(101年7月30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171頁反面、第172頁正面),並有泰山英仁醫院基本資料、健保局臺北業務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申請住院醫療費用清單明細(99年度偵字第32347號卷㈠第146頁至第150頁、100年度偵字第13528號資料卷㈠至㈤、100年度偵字第13528號卷㈡第111頁至第116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6年2月24日健保北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泰山英仁醫院住院醫療服務點數申報表共11紙(本院卷㈡第240頁至第251頁)在卷可稽。而泰山英仁醫院向健保局請領住院病患醫療用所提出行為之治療紀錄、病程紀錄表等相關病歷,其中附表一、二「醫囑紀錄行為」欄所示記載在治療紀錄、病程紀錄表之醫囑內容及病患病程紀錄,分別是冒黎克堯醫師名義偽造之私文書,及以被告黃明山名義製作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已詳如前述。是被告黃明山此部分所為自已該當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罪構成要件。
㈢關於事實二部分
⑴鍾牽治為罹患重症病患,於97年8月6日由樂生療養院轉至
泰山英仁醫院2樓病房住院診療,到院時意識呈昏迷狀態,家屬並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住院至99年7月25日凌晨3時30分許因致死性心臟衰竭、敗血性休克、鬱血性心衰竭死亡,而在鍾牽治死亡之前,前一日(99年7月24日24日)鍾牽治血壓(87/46mmHg)及體溫(攝氏33.7度)均偏低、脈博慢(73次/分),且幾近無尿(200cc/24小時),於當日晚上7時20分許醫囑給予升壓劑dopamine(400mg/500ccnormalsaline,速率為每小時10cc),晚間10時30分許給予靜脈注射利尿劑1劑(Lasixlamp
ivst),於99年7月25日凌晨2時許鍾牽治之血壓仍過低、脈博緩慢,血氧飽和度降至95%,醫囑給予提高升壓劑量,速率為每小時40cc,結果無效,凌晨2時30分許鍾牽治血壓降至44/30mmHg,脈博降至30次/分,血氧飽和度降至90%,凌晨2時45分許護理人員謝佳君無法測得鍾牽治脈博,心電圖監視器呈現無心電圖波,予以開始急救,急救過程總共給予鍾牽治強心劑Bosmin20安培及atropine2安培,於凌晨3時30分許宣告鍾牽治死亡等情,此有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出院病歷摘要、死亡證明書、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泰山英仁醫院出院病歷摘要、治療紀錄、病程紀錄表、護理記錄單(100年度他字第2023號卷第26頁正面至第31頁反面;100年度偵字第13528號卷㈠第245頁正反面;資料卷㈠第17頁、第19頁)可稽。而鍾牽治之治療紀錄於99年7月25日凌晨起之臨時治療醫囑所核醫師職章是被告黃明山,此亦有英仁醫院治療紀錄可稽(同前他字卷第30頁)。
⑵惟被告黃明山於99年7月25日凌晨並未在泰山英仁醫院之事實,業據下列證人證述在卷:
①證人即護士潘依倢於於99年12月1日偵訊時證稱:病患
鍾牽治於99年7月25日凌晨2時至3時30分間,係由被告鍾煥箴下達醫囑,並由護士謝佳君通知被告黃明山病患死亡,事後其有寫異常事件通報單等語(99年度他字第7384號偵查卷第160頁),於100年4月18日偵訊時證稱:99年7月25日2時30分至3時30分間被告黃明山都沒有到醫院,但有無通知黃明山,要問當班的護士謝佳君,同日3時30分後,被告黃明山也沒有到醫院,謝佳君有通知黃明山,其聽謝佳君說被告黃明山表示很累,要在家休息,交給鍾煥箴處理即可等語(同前他字卷第199頁);嗣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99年7月25日凌晨2時30分許,2樓當班護士謝佳君上來3樓借喉頭鏡,並稱病患鍾牽治在急救,其就下去幫忙,被告鍾煥箴也在場,一個人做心肺復甦術,一個人幫忙打強心劑,經繼續打強心劑、做心肺復甦術半小時至40分鐘,病患就宣告不治,約3時30分許,宣告死亡;其自2時30分許開始參與急救,其參與急救時間約40至50分鐘,期間有謝佳君、鍾煥箴與其在場,其只有抽針、抽藥時有跑去急救車拿藥,離開時間不超過1分鐘,急救車在病床旁邊,有把急救車推過來;其參與急救過程中沒有看到被告黃明山,沒有聽到或看到有何人打電話請被告黃明山下醫囑;其雖未親眼看到被告鍾煥箴開死亡證明書,其有看見死亡證明書,其看到時,院長即被告黃明山沒有出現,從急救到病患死亡,被告黃明山都沒有出現,所以是被告鍾煥箴開的等語(原審卷㈡第124頁反面至第125頁反面、見本院卷二第124頁背面至第126頁)。核其前後證言俱屬一致,又無何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證人潘依倢所述有何悖於事理常情之處,或誣陷被告之動機,證人前揭所為證述,堪可採憑。
②證人謝佳君於99年12月8日警詢時亦證稱:99年7月25日
凌晨其在院內協助急救病患鍾牽治,當時沒有醫師在場,現場由鍾煥箴負責治療,另有其及護士潘依倢在場,其不知道當時院長即被告黃明山在何處,也沒有看到院長,病患鍾牽治四肢水腫,被告鍾煥箴看過後暫離1、2分鐘回來就下注射利尿劑的醫囑,其依照被告鍾煥箴的指示注射利尿劑,過了將近2小時左右,病患血壓、心跳、體溫下降,狀況惡化,其通知鍾煥箴過來看病患,約隔1分鐘鍾煥箴上樓來下3至5分鐘注射1支強心劑的醫囑,約持續注射20幾支,病況仍未好轉,病患病危急救全程及死亡當時均無醫師在場,其不知道鍾牽治的死亡證明書係何人開立,但其有看到鍾煥箴跟到場病患家屬說話時有拿一張A4大小的紙張給家屬等語(100年度偵字第13528號卷㈠第308頁正反面),復於100年5月1日偵訊時證稱:急救過程中就其所見,沒有看到院長即被告黃明山,且在急救過程中,其未與被告黃明山通電話等語(99年度偵字第32347號卷㈡第92頁、第93頁),綜合證人謝佳君歷次所為證述,其就99年7月25日凌晨診治、急救病患鍾牽治之過程中,其均未以電話聯絡黃明山,也未親見黃明山到場等節核屬一致。
③被告鍾煥箴於99年12月8日警詢時則供陳:經其就病患
鍾牽治聽診後,懷疑肺水腫,即撥打電話給被告黃明山,之後打了一支利尿劑,又過了一個多小時,病患血壓及心跳下降,其即指示護士拔除氣管,使用氧氣面罩及甦醒劑實施心肺復甦術,血中氧氣濃度仍無法上升,立即考慮重新插入支氣管內管,但病患打強心劑無效果,最後死亡;病患死亡後,經護士謝佳君打電話請被告黃明山過來開立死亡證明,宣告死亡時間,被告黃明山有跟其說,叫其處理,交待其將死因、死亡時間寫在死亡診斷書上,並代為蓋章,正式的死亡證明則是隔天家屬來醫院開的等語(99年度偵字第32347號卷㈠第332頁、第333頁),是依被告鍾煥箴前揭供述,於對病患鍾牽治聽診、施打利尿劑、給予升壓劑,乃至施打強心劑、CPR急救無效,及宣告死亡、開立死亡證明書等過程,被告黃明山均未在泰山英仁醫院現場。益徵證人潘依倢、謝佳君前揭證述真實可採。
④證人即病患鍾牽治家屬鍾文華於101年7月9日原審審理
時證稱:99年7月25日凌晨接獲被告鍾煥箴來電通知鍾牽治死亡,其到醫院時,被告鍾煥箴在場告知有急救,救不活,並稱要介紹葬儀社的人來,當天到泰山英仁醫院時沒有看到被告黃明山等語(原審卷㈡第138頁正面至第140頁正面,),由此可知,證人鍾文華於99年7月25日凌晨電話通知及到院後所接觸並告知死亡者,均為被告鍾煥箴,病患鍾牽治死亡後,被告黃明山亦未在醫院之事實至明。
⑤證人謝佳君於101年5月28日原審審理時固證稱:被告黃
明山於99年7月24日晚上10時至10時30分許時在醫院下達醫囑對病患鍾牽治施打利尿劑1支,至當晚11時許還有看到被告黃明山,嗣於99年7月25日凌晨為病患鍾牽治急救期間,其有離開病房準備急救車、幫其他病患抽痰,每次離開約5至10分鐘,急救過程中其在場時未看見被告黃明山,99年7月25日凌晨零時許其不確定黃明山是否在泰山英仁醫院,97年7月24日晚上10時許至97年7月25日凌晨2時許其有看到院長黃明山在巡房,看病患狀況,院長有交待病人有問題要打電話給他,先打院內的內線,如果沒有接就打手機,是院長下指示給鍾牽治急救藥物,鍾牽治本來就有在施打DOPAMINDE,之後再施打BOSMIN、ATROPIN,三種作用都是在血管,增加血壓,是升壓劑,是被告鍾煥箴說院長指示每三分鐘對病患鍾牽治打一次BOSMIN等語(原審卷㈡第65頁正面至第67頁反面),而被告鍾煥箴於99年12月8日偵訊時供稱:病患鍾牽治急救過程中,被告黃明山有到場,是在急救進行到大約一段時間後才到場等語(99年度偵字第32347號卷㈠第374頁)、於100年1月13日偵訊時供稱:
急救過程中被告黃明山有到場,是在急救的後半有在場,是在泰山英仁醫院1樓下指示,沒有到2樓陪同急救病患;病患鍾牽治死亡時,由護理人員將心電圖印出來,拿到泰山院區1樓給被告黃明山確認等語(同前偵查卷㈠第462頁、第463頁)、於100年11月17日原審審理時供述:99年7月25日為鍾牽治急救時,被告黃明山有回到醫院等語(原審卷㈠第124頁反面)。然查,⒈證人謝佳君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中均未提及被告黃明
山於99年7月24日22時至23時許間曾在醫院下達醫囑對病患鍾牽治施打利尿劑1支等情,嗣於原審審理中始為此部分之證述,已非無疑。
⒉又證人謝佳君於原審審理中既證稱:其於99年7月25
日並未親眼見到被告黃明山到院,係被告鍾煥箴告知其院長黃明山有交代如何處理病患等語(原審卷㈡第66頁正面、第67頁反面、第72頁正面、第74頁反面、第75頁正面),則其於99年7月25日之護理記錄所記載:「2時45分生命徵象量不到,通知Dr.並協助『醫師』開始急救」、「3時25分通知家屬,由『醫師』予家屬解釋p't病況變化」、「3時35分家屬抵達醫院,由『醫師』予家屬解病情,CPR已進行超過30分鐘,且家屬表示拒心肺復甦術,故停止CPR,協助家屬處理後續…殯儀館人員到達,協助拔除管路,協助家屬將病患由推床出醫院,請『醫生』開立死亡證明及協助辦理出院手續」等內容(100年度偵字第13528號卷㈠第245頁)中所指「醫師」在場處理情節,即非證人謝佳君所親自見聞,上開護理記錄要難採為有利被告黃明山、鍾煥箴之認定。
⒊此外,對照護理紀錄之記載:99年7月24日病人血壓
及體溫均偏低(87/46mmHg及33.7℃)、脈博慢(73次/分),護士林歆愉記載:19時20分,醫囑給予升壓劑(Dopamin);護士謝佳君記載:22時許點滴給予升壓劑400mg,每小時10cc、22時30分許病患無尿,全身水腫,告知醫師,依醫囑給予利尿劑(Lasi-x1ampivst)、99年7月25日凌晨2時許升壓劑調整為每小時20cc、同日2時10分許升壓劑調整為每小時30cc、同日2時30分許升壓劑調整為每小時40cc、同日2時45分無法測得脈博,心電圖監視器呈無心電圖波,開始急救,急救至3時35分許,急救過程共給予強心劑(Bosmin20安培及Atropin2安培)(100年度偵字第13528號卷㈠第244頁正面、第245頁正面);治療紀錄則記載:7月24日22時30分許黎克堯醫師為臨時治療醫囑,給予靜脈注射利尿劑(Lasix1amp
ivst)1劑;7月25日2時45分許被告黃明山則醫囑給予強心劑1安培,並開始急救至3時30分止,給予升壓劑(Dopamin)、強心劑(Bosmin及Atropin)(同前偵查卷㈠第225頁正面),互有齟齬,亦均與證人謝佳君於原審審理中所證述:被告黃明山於99年7月24日22時至23時間曾在醫院下達醫囑對病患鍾牽治施打利尿劑1支等語,及被告鍾煥箴於警詢時所稱:病患鍾牽治血壓不穩,低於50、四肢水腫,被告黃明山所下的醫囑為,靜脈注射強心劑,血壓回升後,經鍾煥箴聽診懷疑肺水腫,即撥打電話給被告黃明山,被告黃明山下醫囑打一支利尿劑等語,互有出入,舉凡下利尿劑醫囑之人為何人、下該醫囑之時間點為何、是否係透過電話下達此醫囑等節,無一相符,是證人謝佳君、被告鍾煥箴此部分之陳述,恐有附和、迴護被告黃明山之嫌,均難採憑。
⑶而且,被告黃明山於99年7月25日凌晨並未以電話下達救
治病患鍾牽治之醫囑,係由被告鍾煥箴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之情形,茲臚列證據說明如下:
①證人潘依倢於於99年12月1日偵訊證稱:病患鍾牽治於
99年7月25日凌晨2時至3時30分間,係由被告鍾煥箴下達醫囑,並由護士謝佳君通知被告黃明山病患死亡等語(99年度他字第7384號卷第160頁)、於100年4月18日偵訊時證述:99年7月25日2時30分至3時30分間被告黃明山都沒有到醫院,但有無通知黃明山,要問謝佳君,同日3時30分後,被告黃明山也沒有到醫院,謝佳君有通知黃明山,其聽謝佳君說被告黃明山表示很累,要在家休息,交給鍾煥箴處理即可等語(同前他字卷第199頁)。嗣於101年7月9日原審審理時亦證稱:其於99年7月25日2時30分許開始參與急救,其參與急救時間約40至50分鐘,期間都沒有看到被告黃明山,也沒有聽到或看到有何人打電話請被告黃明山下醫囑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124頁反面至第125頁反面)。
②證人謝佳君於99年12月8日警詢時指稱:99年7月25日凌
晨其在院內協助急救,當時沒有醫師在場,現場由鍾煥箴負責治療,現場有其及護士潘依倢,其不知道當時被告黃明山在何處,也沒有看到黃明山,病患鍾牽治四肢水腫,鍾煥箴看過後暫離1、2分鐘回來就下注射利尿劑的醫囑,其依照鍾煥箴的指示注射利尿劑,過了將近2小時左右,病患血壓、心跳、體溫下降,狀況惡化,其通知鍾煥箴過來看病患,約隔1分鐘鍾煥箴上樓來下3至5分鐘注射1支強心劑的醫囑,約持續注射20幾支,病況仍未好轉,病患病危急救全程及死亡當時均無醫師在場等語(100年度偵字第13528號卷㈠第308頁正反面),於100年5月1日偵訊時亦證稱:急救過程,就其所見沒有看到黃明山,在急救過程中,其未與被告黃明山通電話等語(99年度偵字第32347號偵查卷㈡第92頁),而證人謝佳君於101年5月28日原審審理時並證稱:99年12月8日之警詢筆錄內容實在,製作完畢,其有閱覽並簽名等語在卷(原審卷㈡第72頁正面、第76頁反面)。經核前揭證述內容,證人謝佳君始終證稱其於99年7月25日未以電話與被告黃明山聯絡,且未述及何人曾以電話與被告黃明山聯絡,由被告黃明山下達醫囑等情。雖證人謝佳君於原審審理時,先證稱:病患狀況不好的時候,其有請被告鍾煥箴幫忙聯絡被告黃明山,鍾煥箴說院長有來看病患,並交代他如何處置,其等就依鍾煥箴說的去做,急救措施是被告黃明山下的指示,不是被告鍾煥箴下的,被告鍾煥箴說被告黃明山指示每三分鐘打一次BOSMIN強心劑云云(原審卷㈡第66頁正面、第67頁正面),惟亦表示:鍾煥箴所告知院長即被告黃明山下的醫囑並非其親耳聽到黃明山指示,沒有辦法確定醫囑來自於被告黃明山,其於護理紀錄上所寫「3時25分通知家屬,由『醫師』予家屬解釋p't病況變化」、「3時35分家屬抵達醫院,由『醫師』對家屬解說病情」等文字中之「醫師」是否在泰山英仁醫院,其不清楚,其均是依被告鍾煥箴所述而記載,急救期間其自己並未打電話給被告黃明山,而係請潘依倢打給被告黃明山,開立死亡證明部分則係其請被告鍾煥箴打電話給被告黃明山云云(原審卷㈡第72頁正面、第75頁正面、第77頁反面、第78頁正面)見本院卷二第66頁、第67頁、第72頁、第75頁正反面、第78頁)。是證人謝佳君就前揭診療、急救病患鍾牽治期間,是否確有院內人員於何時以電話與被告黃明山聯絡,並於電話中獲得黃明山何項醫囑等節所為證述,顯然均是來自被告鍾煥箴之轉述,且其並非肯定且一致。
③再者,
⒈被告鍾煥箴於99年12月8日警詢時先陳稱:就病患鍾
牽治血壓不穩,低於50、四肢水腫,被告黃明山所下的醫囑為靜脈注射強心劑,血壓回升後,經其自行聽診後,懷疑肺水腫,即撥打電話給被告黃明山,被告黃明山下醫囑打一支利尿劑,大概過了一個多小時後,病患血壓及心跳下降,值班護士發現氣管內管有阻塞,其即指示護士拔除氣管,使用氧氣面罩及甦醒劑實施心肺復甦術,血中氧氣濃度仍無法上升,立即考慮重新插入支氣管內管,但病患打強心劑無效果,最後死亡;病患死亡後,經護士謝佳君打電話請被告黃明山過來開立死亡證明,宣告死亡時間,被告黃明山有跟其說,叫其處理,交待其將死因、死亡時間寫在死亡診斷書上,並代為蓋章,正式的死亡證明則是隔天家屬來醫院開的等語(99年度偵字第32347號卷㈠第332頁、第333頁),及於同日檢察官偵訊時則供稱:當天是謝姓護士打電話給被告黃明山,其接過電話直接跟黃明山聯絡,黃明山要其開始急救,其就決定開始實施高級心臟復甦術,但病人的血氧、心跳及血壓都下滑,其有打強心針等語(同前偵查卷㈠第374頁),於同日原審羈押訊問時亦供稱:其於警、偵訊時所述均實在等語(原審99年度聲羈字第825號卷第3頁反面)。嗣於100年1月13日偵訊時則改稱:99年7月25日急救過程中,係由謝姓護士打電話給被告黃明山,並將電話轉接給其,被告黃明山在電話中下指示,至於黃明山下達給予何種藥物或處方及急救指示,其已不記得;鍾牽治當天有無接受利尿劑注射,其也不記得;被告黃明山在電話中指示看病患血壓及心跳若有降低,每3至5分鐘打一劑強心劑,每一劑的劑量為1mg,一共施打幾次強心劑,亦不記得、是否有每隔一段時間向被告黃明山回報病患情況,其沒有印象;經其與護士確認病患氣管內管堵塞,通知醫師後,由其拔除氣管內管,至於當時係通知何位醫師,其亦無印象;鍾牽治死亡時,由護理人員將心電圖印出來,拿到泰山院區1樓給被告黃明山確認等語(99年度偵字第32347號卷㈠第461頁至第463頁)。
⒉被告黃明山於99年12月8日警詢時先供稱:其於99年7
月25日凌晨在泰山英仁醫院診治病患鍾牽治、護士張曦華或謝佳君也有以電話聯絡蘇志光醫師;鍾牽治死亡前之急救係由其處理,其下了強心劑、升壓劑及CPR之醫囑等語(99年度偵字第32347號卷㈡第291頁、第292頁);於同日偵訊時供稱:99年7月25日其先回新莊,後來護士或被告鍾煥箴打電話通知其回泰山院區,其先以電話指示給予強心劑及升壓劑,及注意病患呼吸道之醫囑,後來就返回泰山英仁醫院,返回泰山院區後,約10分鐘左右鍾牽治就往生了等語(同前偵查卷㈠第377頁、第378頁);於100年1月6日偵訊時供稱:其返家前有交代要注意鍾牽治的病情,其好像有打一通電話給鍾煥箴,其於25日2時30分至3時許間趕回泰山院區,急救過程中鍾煥箴好像有回報說病況愈來愈惡化等語(同前偵查卷㈠第447頁、第448頁),嗣其於101年7月30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其於99年7月25日凌晨1、2點時離開醫院,回新莊洗澡,約於2時30分至3時之間有返回醫院,其於3時至3時30分許看病患狀況不好,於3時30分前後在病床旁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時被告鍾煥箴在旁,謝佳君來來去去,後來其有看到家屬3、4人進來,其交代鍾煥箴轉告家屬已經死亡,其認為不需要其處理,就去休息一下,但並沒有離開;99年7月24日因擔心病患肺部會有水腫,所以於20時至22時間有下升壓、利尿劑之醫囑;鍾牽治死亡證明書內容係其下給鍾煥箴,由鍾煥箴繕打,經其閱覽後用印;整個急救過程,除了回新莊洗澡及來回交通時間外,其他時間其都在,若不在病房,就是在診間等語(原審卷㈡第183頁反面至第185頁正面、第188頁反面)。
經核被告鍾煥箴、黃明山二人,就何時、何人打電話給黃明山、黃明山有無在電話中下醫囑、下何醫囑各節,所述非一,亦與證人謝佳君、潘依倢前揭證述不一致,其二人所述洵難遽採。
④此外,門號0000000000(申登人為新莊英仁醫院)係被
告黃明山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此已據被告黃明山於99年12月8日警詢時陳明在卷(99年度偵字第32347號卷㈠第287頁),前開門號於99年7月24日17時18分至同日17時40分,及同年月25日11時2分至6分之通話基地台均在新北市新莊區,於同年月24日17時40分迄同年月25日11時2分間,則無任何通話紀錄;嗣於99年7月25日12時54分至13時7分許之通話位置始出現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基地台,此亦有通聯調閱查詢單可稽(99年度他字第7384號卷第35頁、第36頁),另被告鍾煥箴申請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則僅於99年7月25日3時52分17秒以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基地台發話給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話時間80秒,未見有泰山英仁醫院或被告鍾煥箴與新莊英仁醫院或門號
0000000000行動電話間之通聯紀錄,此亦有上開通聯調閱查詢單在卷可按(同前他字卷㈠第33頁、第35頁;99年度偵字第32347號卷㈠第180頁至第182頁)。綜上各節,可認病患鍾牽治於99年7月25日病況加遽之際,被告黃明山非但未在泰山英仁醫院實際診療,亦未以電話聯絡方式下達醫囑,而係由不具醫師資格之被告鍾煥箴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被告黃明山、鍾煥箴二人前開辯解,純屬推諉圖卸之詞,無一足取。
⑤至於,
⒈醫師法第28條但書固然規定: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執行醫療行為,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執行醫療行為,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醫師法第11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臨時施行急救,均不罰。查,①被告鍾煥箴領有護理師專業證照,受僱在新莊英仁醫院及泰山英仁醫院從事專科護理師工作,於99年7月24日凌晨在泰山英仁醫院值班,當時無任何醫師留守待診,其自行對病患鍾牽治下醫囑指示對病患鍾牽治施打升壓劑、利尿劑等醫療行為,業經認定如前,其上開所為自非屬醫師法第28條但書第1款之於醫師指導下之醫學院、校學生實習而執行之醫療行為,第2款之醫療院所之輔助人員於醫師在場指導下,執行應由醫師親自執行以外之醫療行為,及第3款醫師法第11條第第1項但書情形);②鍾牽治為罹患重症病患,於97年8月6日由樂生療養院轉至泰山英仁醫院2樓病房住院診療,99年7月24日鍾牽治血壓(87/46mmHg)及體溫(攝氏33.7度)均偏低、脈博慢(73次/分),且幾近無尿(200cc/24小時),於當日晚上7時20分許醫囑給予升壓劑dopamine(400mg/500ccnormalsaline,速率為每小時10cc),晚間10時30分許給予靜脈注射利尿劑1劑(Lasixlamp
ivst)等情,已詳如前述,可知鍾牽治於99年7月24日時其健康狀況呈現惡化,被告黃明山為泰山英仁醫院之負責醫師,亦負責診療鍾牽治,此有治療紀錄、病程紀錄表可稽(100年度偵字第13528號卷㈠225頁正面至第232頁正面),自應自行或指派醫師對其情況隨時注意,給予必要之醫療處置,惟卻由不具醫師資格之被告鍾煥箴留守醫院及自行對病情持續惡化之病患鍾牽治進行看診後下醫囑,對鍾牽治施打升壓劑、利尿劑等醫療行為,自非屬臨時施行之急救行為。
⒉被告黃明山、鍾煥箴主張病患鍾牽治於99年7月24日
晚間已經被宣布「hopeless」,因其屬重症昏迷病患,對其施打升壓劑、利尿劑非為醫療行為,而是讓病患能留一口氣回家斷氣等語。惟據治療紀錄、護理記錄單紀錄內容(100年度偵字第13528號卷㈠第225頁、第245頁正反面),鍾牽治於99年7月24日24日血壓(87/46mmHg)及體溫(攝氏33.7度)均偏低、脈博慢(73次/分),且幾近無尿(200cc/24小時),當日晚上7時20分許醫囑給予升壓劑dopamine(400mg/500ccnormalsaline,速率為每小時10cc),晚間10時30分許給予靜脈注射利尿劑1劑(Lasixlamp
ivst),於99年7月25日凌晨2時許鍾牽治之血壓仍過低、脈博緩慢,血氧飽和度降至95%,醫囑升壓劑調整為每小時20cc、同日2時10分許升壓劑調整為每小時30cc、同日2時30分許升壓劑調整為每小時40cc、同日2時45分無法測得脈博,心電圖監視器呈無心電圖波,開始急救,急救過程總共給予鍾牽治強心劑Bosmin20安培及atropine2安培,於凌晨3時30分許宣告鍾牽治死亡,3時25分始通知病患家屬,由上可知,病患鍾牽治於99年7月25日凌晨2時45分許生命徵象量不到之前,因其脈博緩慢、血壓下降而對其逐次增加劑量施打升壓劑,於生命徵象量不到之後則進行急救,自凌晨2時45分許至3時30分許,已非單純讓鍾牽治留有一口氣回家斷氣,何況鍾牽治之家屬到院後鍾牽治已經死亡。是被告黃明山、鍾煥箴此部分辯解亦不足採。
㈣綜上所述,被告黃明山、陳佳姵、鍾煥箴所辯各節,均屬飾
卸諉責之詞,皆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黃明山、陳佳姵、鍾煥箴前揭犯行均已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部分㈠按醫師法第28條業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同年00月0
日生效,修正前醫師法第28條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三合於第11條第1項但書規定。四臨時施行急救。」,修正後醫師法第28條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三合於第11條第1項但書規定。四臨時施行急救。」,依其修正理由謂:「一104年12月30日修正施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刑法修正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該規定立法意旨在於此次刑法既已整體修正沒收規定,自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
105年7月1日刑法沒收修正之施行日前所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之規定,已無獨立存在之必要;惟經檢視仍應另為特別規定者,依刑法第11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仍宜定明。二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則原條文本文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其沒收範圍較刑法為大,惟其所使用之藥械本身不具社會危害性,其沒收不應與違禁物為相同之處理,應回歸適用刑法之規定,爰刪除『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等字,並酌修文字。」等語,比較修正前後醫師法第28條規定,對被告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應逕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醫師法第28條規定。
㈡按醫師法第28條所稱「醫療業務之行為」,係指以治療、矯
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均屬之。而治療紀錄、病程紀錄表(progressnote)等病歷資料,乃醫師對某一病患從事醫療行為之紀錄,故於病歷上之相關紀載與簽名用印,應由實際從事醫療行為之醫師據實為之,冒用醫師之名義製作對病患從事醫療行為之紀錄,自屬偽造私文書;又醫師係以醫療為業務,製作之治療紀錄、病程紀錄病歷表等文書,係執行醫療業務所制作之業務上文書,因此,醫師未實際對病患從事醫療行為,授權不具醫師資格之人對病患從事醫療行為,進而以其名義製作病歷紀錄,自屬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從而,⑴被告黃明山部分(事實一、二),核其所為係犯修正後醫
師法第28條前段之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而被告黃明山盜用黎克堯醫師職名章以偽造病歷,其盜用印章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另其之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
⑵被告鍾煥箴部分(事實一、二),核其所為係犯修正後醫
師法第28條前段之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而被告鍾煥箴盜用黎克堯醫師職名章以偽造病歷,其盜用印章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
⑶被告陳佳姵部分(事實一),核其所為係犯修正後醫師法
第28條前段之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而被告陳佳姵盜用黎克堯醫師職名章以偽造病歷,其盜用印章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
⑷盜用黎克堯醫師職名章,冒用黎克堯醫師名義製作治療紀
錄、病程紀錄表,係偽造黎克堯醫名義製作之私文書,檢察官起訴意旨認盜用黎克堯醫師職名章,以黎克堯醫師名義製作治療紀錄、病程紀錄表,為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尚有誤會,惟起訴之基礎事實相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均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鍾煥箴、陳佳姵就偽造私文書、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
行部分,分別與被告黃明山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而醫師法第28條所謂之執行醫療業務,立法本旨即包含反覆執行醫療行為之意,是縱多為眾病患為醫療行為,仍論以單純一罪之集合犯即為已足。又按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罪,固以未具合法醫師資格為犯罪構成要件之一,然如未具合法醫師資格者與具合法醫師資格者共同犯該罪,自非不能成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26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黃明山雖具有合法醫師資格,然分別與未具合法醫師資格之被告鍾煥箴、陳佳姵,共同實施犯罪,彼此間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成立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共同正犯。且該法條既非因身分或特定關係而成立之犯罪,就被告黃明山部分,自不適用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為論處其罪刑之依據。另被告黃明山利用不知情之友聯公司人員向健保局申請醫療給付,以遂行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均為間接正犯。
㈣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
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而所謂之接續犯,係指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乃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進行,給予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次按醫師法第28條所謂之「醫療業務」,係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者而言,乃以延續之意思,反覆實行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當然包含多數之行為,是該條所謂之執行醫療業務,立法本旨即包含反覆、延續執行醫療行為之意,故縱多次為眾病患為醫療行為,雖於各次醫療行為完成時,即已構成犯罪,然於刑法評價上,則以論處單純一罪之集合犯為已足(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16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黃明山授權未具合法醫師資格之被告陳佳姵、鍾煥箴分別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在泰山英仁醫院,對附表一、二所示之病患為各如附表所示之開給處分等醫囑及病歷記載等醫療行為,係以延續之意思,反覆執行同種類之醫療行為,揆之上開說明,仍以論處集合犯之單純一罪為已足。
㈤被告黃明山授權未具合法醫師資格之被告陳佳姵、鍾煥箴擅
自執行醫療業務,並以其等執行醫療業務而製作之治療紀錄、病程紀錄表等病歷資料持向中央健保局申請健保給付,係屬一行為同時觸犯1個醫師法第28條前段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數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罪刑較重之修正後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論處。而被告陳佳姵、鍾煥箴因執行醫療業務本即包含診療、施藥、書面之病歷登載等,因此其二人係屬一行為同時觸犯1個醫師法第28條前段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數個偽造私文書罪、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罪刑較重之修正後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論處。
㈥起訴書事實部分雖敘及被告黃明山將不實看診資料登載於業
務上所作成之中央健康保險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請總表上,持向健保局申請醫療費用給付而行使之,致使健保局人員將此等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即保險對象就醫紀錄明細表等語;惟查,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參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意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7條之規定:「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於辦理各項保險手續,應提供所需之資料或文件;對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因業務需要所為之訪查或查詢,不得規避、拒絕、妨礙或作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
」及依98年12月30日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9條之規定:投保單位應備資料,以供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因業務需要所為之訪查或查詢。即規定健保局人員對於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得進行訪查或查詢,足見健保局人員對於健保之申報,亦有實質審查之權限,故被告黃明山所為,與刑法第214條之罪之構成要件不符,審酌起訴法條亦未論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顯見前揭犯罪事實欄此部分之記載容屬贅載,非在檢察官起訴事實範圍內,附此敘明。
參、撤銷改判部分
一、原判決撤銷之說明㈠原審判決認被告黃明山被訴未取得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
業務、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犯行,被告陳佳姵、鍾煥箴被訴未取得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⑴治療紀錄、病程紀錄(progressnote)等病歷資料,乃
醫師對某一病患從事醫療行為之紀錄,故於病歷上之相關紀載與簽名用印,應由實際從醫療行為之醫師據實為之,本件被告陳佳姵、鍾煥箴二人未經黎克堯醫師同意,於自行填寫之治療紀錄、病程紀錄盜用黎克堯醫師之「內專黎克堯」職名章,即是冒用黎克堯醫師之名義,偽造對病患從事醫療行為之紀錄,自屬偽造私文書,核被告黃明山、鍾煥箴、陳佳姵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原審認係犯刑法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盜用印章之行為為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階段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即有違誤。
⑵原審判決以附表一、二「醫囑紀錄行為」欄所示病患於治
療紀錄之處方、用藥等醫囑行為,係由不具醫師資格之被告陳佳姵、鍾煥箴所為,泰山英仁醫院之負責醫師即被告黃明山負責綜理該院人事及財務,將上開病歷資料交由不知情之友聯公司代向健保局申報醫療服務點數,及申請住院醫療費用,被告黃明山所為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惟前開病歷資料所記載之處方用藥,係被告陳佳姵、鍾煥箴二人擅自為病患所為醫囑處方、用藥,無證據證明該處方、用藥是虛偽不實,應屬違約事宜,依98年12月16日公布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未依醫師斷逕行提供醫療服務」,保險人應扣減其醫療費用之10倍金額之情形(即99年9月15日公布施行之同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核其二人所為與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原審此部分認定構成詐欺罪,自有未洽。
⑶起訴犯罪事實一、⑵部分,檢察官起訴於99年7月25日凌
晨在泰山英仁醫院留守值班之被告鍾煥箴因被告黃明山授權從事醫療行為,未通報被告黃明山等醫師到院處理,即擅自對病情惡化之病患鍾牽治施以靜脈注射強心劑、注射利尿劑,並抽血檢驗、施以CPR及氧氣供給等醫療行為,鍾牽治仍於當日凌晨3時30分許不治死亡,其二人所為涉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及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嫌,此部分起訴事實為被告黃明山、鍾煥箴二人以一違反注意義務之不具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行為,致生鍾牽治死亡結果,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而被告黃明山、鍾煥箴二人關於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犯行,犯罪嫌疑不足,於理由欄說明不另為無罪諭知即可(詳後述),原審認係各別獨立之犯罪,對於被告黃明山、鍾煥箴二人被訴業務過失致人於死部分諭知無罪,即有未洽。
⑷被告鍾煥箴在新莊英仁醫院及泰山英仁醫院任職期間為99
年5月6日至99年11月16日,此有行政院衛生署醫事人員執業經歷查詢可稽(99年度偵字第32347號卷㈠第139頁),是原審判決將起訴書附表一、㈢所示病患 陳蘭 於99年5月2日之progressnote列為被告鍾煥箴所為,當時被告鍾煥箴尚未到任,及前起訴書附表一、(十三)病患 王簡金鑾 於99年11月16日之治療紀錄剔除,被告鍾煥箴係於99年11月17日離職,是原審判決此部分,即有未洽。
㈡檢察官對於被告黃明山、鍾煥箴被訴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經原
審諭知無罪部提起上訴,主張⑴被告鍾煥箴未具醫師執照而執行醫療行為,因其專業性不足,若進行醫療行為本就增加病患喪命之風險,且本件被害人鍾牽治病況不佳,被告黃明山早已知情,在夜間無醫師在院值班之情形下,被告鍾煥箴、黃明山本該就緊急狀況發生時,該如何聯絡如何處理進行,有所研商,病患鍾牽治於99年7月25日凌晨病情惡化,被告黃明山未到院進行急救、未給予適當醫療救助之過失行為,被告鍾煥箴未具醫師資格而,未循常規聯絡醫師到場進行急救或電詢醫師醫囑,反直接進行急救之醫療工作,導致病患鍾牽治死亡,其等所為與病患鍾牽治死亡間有相當因果關係;⑵被告黃明山明知病患鍾牽治病情不穩定,卻離院且未給予現場醫護人員任何指示,任由未據醫師資格之鍾煥箴進行急救,致生病患鍾牽治死亡之結果,被告黃明山、鍾煥箴一行為同時違反醫師法第28法益不同,為想像競合關係,縱認被告黃明山、鍾煥箴之行為無法認定有業務過失致死罪責,原審即應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然原審逕為無罪之諭知,即有未洽等語。查,據被告黃明山、鍾煥箴供詞、病患鍾牽治家屬鍾文華之指述、證人黎克堯醫師、潘依倢、謝佳君護士、病患鍾牽治之治療紀錄、病程紀錄表、死亡證明、出院病歷摘要、證人潘依倢填具之英仁醫院病人安全異常事件通報單、被告黃明山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00年7月24日至25日通聯紀錄等證據,認尚未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黃明山、鍾煥箴有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犯行之程度,已經本院逐一論證,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業如前述;檢察官上訴,猶執前詞對於法院依職權所為之證據取捨以及心證裁量,反覆爭執,所指被告黃明山、鍾煥箴犯罪事證亦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黃明山、鍾煥箴二人犯罪之程度,無從使本院形成被告黃明山、鍾煥箴二人有罪之心證,其部分上訴為無理由。另起訴犯罪事實一、⑵部分,為被告黃明山、鍾煥箴二人以一違反注意義務之不具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行為,致生鍾牽治死亡結果,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原審判決認係獨立數罪,即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此部分之指摘為有理由。
㈢被告黃明山涉犯修正後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未取得合法醫師
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被告陳佳姵、鍾煥箴涉犯修正後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業經本院於理由欄詳予說明,被告被告黃明山、陳佳姵、鍾煥箴三人上訴均否認犯罪,基等辯解,業經本院逐一指駁如上述,其三人上訴均無理由。惟原審判決既有前揭可議之處,關於被告黃明山、鍾煥箴被訴起訴書犯罪事實一、⑴、⑵部分,被告陳佳姵被訴起訴書犯罪事實一、⑴,均予撤銷。
二、量刑之說明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黃明山為泰山英仁醫院醫之負責醫師,對於醫師法第28條之規定當知之甚稔,竟授權不具醫師資格之護理人員即被告鍾煥箴、陳佳姵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並據以作成不實病歷,再持以向健保局申領醫療給付,罔顧住院病患接受合格醫師治療之權益,存有危害病患生命、身體之潛在風險,三人行為極不可取,均應非難,兼衡其三人所為固有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之違法行為,然依卷內事證尚不足認如附表一、二所示病患,因上開醫療行為蒙受生命、身體危害,及病患鍾牽治之死亡與被告鍾煥箴對其執行醫囑、急救等行為有因果關係,堪認情節尚非重大,並斟酌被告黃明山、陳佳姵、鍾煥箴三人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擅自執行醫療業務時間久暫、被告鍾煥箴、陳佳姵僅係受僱員工,配合負責醫師即被告黃明山之工作安排、被告黃明山身為泰山英仁醫院負責人,為節省人力成本,指示不具醫師資格之人為醫療業務,並考量被告黃明山00年0月00日出生,現已年滿76歲,被告陳佳姵00年0月00日出生及被告鍾煥箴00年0月00日出生,二人於本案行為當時30餘歲,其等各自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檢察官就其三人具體求刑,均屬過重等一切狀況,爰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以下所示之刑;被告陳佳姵、鍾煥箴部分,並均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緩刑之說明㈠被告陳佳姵、鍾煥箴均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認為其二人僅係受僱員工,配合負責醫師黃明山之工作安排,其二人因一時失慮而犯本件刑章,而本件自99年12月8日被查獲後,迄今已逾6年,經本件偵審程序及刑罰宣告之教訓,當均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就其二人所為上述刑罰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被告陳佳姵、鍾煥箴各緩刑二年。
㈡被告黃明山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2年5
月1日確定,並於102年5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雖經本院宣告量處有期徒刑1年,惟不符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宣告緩刑之要件,依法不得諭知宣告緩刑。
四、沒收部分㈠被告黃明山等三人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先後於
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規定,上開修正之刑法條文自105年7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增訂:「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第38條規定:「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38條之1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另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並考量義務沒收對於被沒收人之最低限度生活之影響,增訂第38條之2第2項之過苛調節條款,於宣告第38條、第38條之1之沒收或追徵在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㈡查,
⑴附表四所示扣案物,除附表一、二所示泰山英仁醫院住院
病患之治療紀錄、progressnote(病程紀錄表)有關如附表一、二「醫囑紀錄行為」欄內之紀錄,為本案被告黃明山等人犯罪所生之物,其餘皆與本案犯罪無關,且非違禁物,而紀錄如附表一、二「醫囑紀錄行為」欄所示之醫囑及病程紀錄之治療紀錄、progressnote,另有經醫師親自看診後所為處分、用藥、處置醫囑行為及病患病程之紀錄,不宜宣告沒收,因此附表四所示扣案物均不予諭知宣告沒收。
⑵附表一、二所示泰山英仁醫院住院病患,除不具醫師資格
之陳佳姵、鍾煥箴分別為附表一、二「醫囑紀錄行為」欄所示之醫囑下處方、用藥、處置及病患病程紀錄之醫療行為外,大都均是由院長即被告黃明山、本院前審同案被告蘇志光醫師看診後下醫囑及紀錄病患病程,此有資料卷㈠至㈤可稽,被告黃明山、陳佳姵、鍾煥箴三人均非因被告陳佳姵、鍾煥箴對於附表一、二所示病患看診下醫囑、紀錄病程而對前揭病患收取費用,而被告陳佳姵、鍾煥箴則支領其等擔任呼吸治療師、護理師之固定薪資,是尚難認被告黃明山、陳佳姵、鍾煥箴有因本案犯罪而有犯罪所得。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被告鍾煥箴、陳佳姵被訴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犯行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鍾煥箴、陳佳姵尚就被告黃明山行使渠
等所為不實記載之病歷資料,向健保局詐領健保醫療給付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因認此部分亦涉有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㈡經查:被告鍾煥箴、陳佳姵均堅決否認有處理泰山英仁醫院
健保醫療費用之申請事宜,且被告黃明山於99年12月8日健保局業務訪查時亦陳稱:醫療費用之申報都是由護理人員影印病歷後交由友聯公司人員進行申報,院內並無固定專責處理人員(99年度偵字第32347號卷㈠第300頁),參以證人即友聯公司人員周蜀如於101年7月30日原審審理時證述:其負責泰山英仁醫院的健保申報業務,有關健保申報事審,泰山英仁醫院並無固定人員與其接洽,只有病歷請快遞送來時會以電話通知,電話中也未接洽其他事務等語在卷(原審卷㈡第171頁反面、第171頁正面),而證人即新莊英仁醫院負責人巫由霜於102年5月14日原審院審理時證稱:泰山英仁醫院都是送給電腦公司去作健保申報作業等語(原審卷㈢),另卷附「員工鍾煥箴每日之工作內容及時間表」中,亦未列有申請健保醫療費用之工作項目(100年度他字第2023號卷第50頁),則被告鍾煥箴、陳佳姵辯稱:其二人並未負責或參與上開健保醫療費用申報事務等語,即非無稽。檢察官所提證據,尚不足使本院認被告陳佳姵、鍾煥箴二人有前揭起訴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犯行之確信心證,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從而此部分應屬不能證明,本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判決,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被告黃明山被訴詐欺犯行部分㈠公訴意旨認被告黃明山基於詐領健保健保醫療給付之犯意,
其明知如附表一、二所列住院病患之治療紀錄單上填載之醫療行為實際決意執行者係鍾煥箴、陳佳姵二人,黃明山仍同意鍾煥箴、陳佳姵依上揭方式將住院病患診療記錄填載於病歷資料上,並將此等未由醫師親自看診之不實資料連續登載於業務上所作成之中央健康保險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請總表上,持向中央健保局申請醫療費用給付而行使之,致使中央健保局承辦人員將此等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保險對象就醫紀錄明細表,並因此陷於錯誤,先後給付共新台幣(下同)45,421元之醫療給付金,足以生損害於中央健保局對於健保醫療給付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黃明山此部分亦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㈡查,附表一、二「醫囑紀錄行為」欄所示病患診療行為係由
不具醫師資格之同案被告陳佳姵、鍾煥箴所為,泰山英仁醫院之負責醫師即同案被告黃明山負責綜理該院人事及財務,將上開病歷資料交由友聯公司代向健保局申報醫療服務點數,及申請住院醫療費用,已如前述,惟前開病歷資料所記載之處方用藥,係同案被告陳佳姵、鍾煥箴二人擅自為病患所為醫囑用藥處置,無證據證明該用藥是虛偽不實,應屬違約事宜,依98年12月16日公布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未依醫師斷逕行提供醫療服務」,保險人應扣減其醫療費用之10倍金額之情形(即99年9月15日公布施行之同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被告黃明山此部分所為核與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尚屬有間。又檢察官所提證據,尚不足使本院認被告黃明山有前揭起訴詐欺取財犯行之確信心證,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從而此部分應屬不能證明,本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判決,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被告鍾煥箴被訴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及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部分㈠公訴意旨認被告鍾煥箴除如附表一所載外,尚有如附表三所
示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及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犯行。
㈡經查,此部分亦為被告鍾煥箴堅詞否認,辯稱:其在英仁醫
院工作至99年11月16日,如附表三所示之醫囑記載時間均在其離職後,故該等醫囑並非其所為等語,經查,被告鍾煥箴此部分之辯解,業經同案被告黃明山於99年12月8日健保局業務訪查時陳述:被告鍾煥箴於99年11月間離職等語明確(99年度偵字第32347號卷㈠第299頁),又據醫事人員執業經歷查詢表所示被告鍾煥箴在泰山英仁醫院任職期間為99年5月6日至99年11月16日,於99年11月17日離職(同前偵查卷㈠第139頁),是被告鍾煥箴上開辯詞要屬有據,又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如附表三所示醫囑內容係被告鍾煥箴所記載,從而此部分應屬不能證明,因此部分亦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被告黃明山、鍾煥箴被訴業務過失致死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鍾煥箴於99年7月25日凌晨,見病患鍾
牽治病情惡化,血壓(收縮壓)急速降低於50mmHG,且四肢產生水腫現象,有生命危險之情形下,明知自己不具醫師資格,本應立即通報合格醫師對病患施以急救,遵照醫師處方從事醫療輔助行為,而依當時情形,均無不能注意或通報之情事,惟因被告黃明山授權從事醫療行為,被告鍾煥箴竟疏未注意及此,並未即時通知當日值班醫師即被告黃明山,反而在未經醫師親自診察及未有醫師處方之情形下,逕自命在場護士謝佳君、潘依倢對鍾牽治施以靜脈注射強心劑,並口頭指示待病人血壓(收縮壓)回昇至120mmHG時,即注射利尿劑;而鍾牽治於接受注射利尿劑以後,血壓遽降,被告鍾煥箴情急下對鍾牽治採行心肺復甦術搶救,另囑咐護士謝佳君、潘依倢每隔3分鐘注射一次強心劑,過程中3人持續輪流對鍾牽治作心肺復甦術及施打強心劑;此時病患鍾牽治之脈搏微弱,不宜抽血,然被告鍾煥箴又決意抽取動脈血檢驗,並自行判斷抽血檢查結果疑似呼吸道阻塞,須拔除氣管內管,惟斯時鍾牽治尚可自氣管內管中抽得痰液,顯示呼吸道並未阻塞,被告鍾煥箴卻仍執意拔除,嗣經拔除氣管後,造成鍾牽治之血壓及心跳均驟降,隨後被告鍾煥箴雖持續對鍾牽治進行心肺復甦術及氧氣供給,同時持續注射強心劑,卻不見起色,被告鍾煥箴此時再嘗試插回氣管內管,然均未能成功插回氣管內管,導致鍾牽治最於於同日凌晨3時30分許不治死亡,因認被告黃明山、鍾煥箴此部分涉有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嫌云云。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申言之,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參照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黃明山、鍾煥箴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無
非係以被告黃明山、鍾煥箴之供述、證人潘依倢、謝佳君之證述、病患鍾牽治之死亡證明書、出院病歷摘要、治療紀錄、潘依倢填具之英仁醫院病人安全異常事件通報單等件,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黃明山、鍾煥箴均僅承認99年7月25日凌晨病患鍾牽治病情惡化,經靜脈注射利尿劑、提高升壓劑量、心肺復甦術、給予強心劑,仍急救無效,於同日3時30分許不治死亡等情,惟堅決否認有何業務過失致死犯行之犯行,辯稱:其等對於鍾牽治之急治並無疏失等語。按刑法第276條第2項所定之業務過失致死罪,係以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使被害人發生死亡結果,且該業務上之過失行為與被害人之死亡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為構成要件。而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2號判例、92年度台上字第416號判決參照)。是行為人過失責任之認定,須行為人對於結果之發生有注意之義務,並有注意能力,惟因違背其注意義務,而導致結果之發生,且該結果之發生與該注意義務之違反須有相當因果關係,始成立過失責任。
㈣經查:
⑴證人潘依倢於101年7月9日原審審理時固證稱:99年7月25
日凌晨2時30分許起參與病患鍾牽治之急救,過程中有作心肺復甦術,被告鍾煥箴說每隔3至5分鐘注射一次強心劑,又突然說要抽動脈血以判斷氣管內管有無阻塞,當時護士謝佳君有問被告鍾煥箴是否確定要抽血,經被告鍾煥箴自行抽取並稱抽到動脈血經分析後,被告鍾煥箴即稱要拔除氣管內管,經謝佳君質疑3次,被告鍾煥箴仍將氣管內管拔除,之後病患血壓就一直掉,持續以心肺復甦術及強心劑急救持續半小時至40分鐘即宣告不治等語(原審卷㈡第124頁反面、第125頁正面);證人謝佳君則於99年12月8日警詢時先稱:99年7月25日病患鍾牽治四肢水腫,被告鍾煥箴看過後暫離1、2分鐘回來,下注射利尿劑之醫囑,因該患者本來就有在打升壓劑,而利尿劑會使血壓下降,所以其曾質疑被告鍾煥箴是否確定,被告鍾煥箴均稱確定,其就照被告鍾煥箴之指示注射利尿劑,過了近2小時左右,病患血壓、心跳、體溫下降,狀況惡化,被告鍾煥箴又下3至5分鐘注射1支強心劑之醫囑,大約持續注射20幾支強心劑,均無好轉,也量不到心跳,被告鍾煥箴就指示停止急救,之後其就拔除病患身上插管等語(100年度偵字第13528號卷㈠第308頁正反面),復於100年5月1日偵訊時證稱:急救過程中病患鍾牽治的痰抽不太到,其沒有印象被告鍾煥箴在急救過程中有無表示要拔除病患之呼吸管等語(99年度偵字第32347號卷㈡第93頁),核其二人所為證述,就急救過程中有無抽取動脈血、有無將氣管內管拔除,病患鍾牽治抽痰情形為何、證人謝佳君係對何醫囑質疑被告鍾煥箴等節,俱非相符,且依卷附治療紀錄、護理紀錄均無此部分之記載,則急救當時是否有抽取動脈血、拔除氣管內管等處置,即屬不能證明。
⑵再者,就99年7月24日22時起至翌(25)日凌晨間給予利
尿劑之時點與影響性,及99年7月25日凌晨急救時給予強心劑等處置是否妥適、與病患之死亡有何關係等節,經原審函請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結果,認因病患於99年7月21日即有血壓低及尿量少、全身水腫現象,自同年月22日起雖每日均有給予利尿劑,排出尿量仍不理想,可見病人水份排出功能有障礙,就病患發燒、7月22日胸部X光檢查結果,可見心臟擴大、肺葉有浸潤佐以尿黃且沉澱物多等現象以觀,最可能原因為感染症加上心臟或腎臟功能不佳,於上述情況下,給予利尿劑之利尿效果可能不彰,是給予利尿劑及其時間點,對於病人死亡前數天之作用及影響均不大,因此與病人死亡間,未發現有關聯,另依病歷記載,99年7月25日2時30分病人血壓降至44/30mmHg、脈搏降至30次/分,血氧飽和度降至90%;2時45分護理人員無法測得病人脈搏,心電圖監視器呈現無心電圖波,予以開始急救,總共給予強心劑Bosmin20安培及atropine2安培,於3時35分宣告病人死亡,急救過程共50分鐘,其中病人完全無回復生命徵象。此兩種強心劑於無心電圖波之急救過程中,均屬符合醫療常規之藥品,劑量建議約每3至5分鐘給予1安培。因此,就急救藥物之給予上,依病歷紀錄記載尚未發現有疏失之處,此有行政院衛生署101年11月21日衛署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醫事審議委員會第0000000號鑑定書(101年10月4日)可稽(原審卷㈡第213頁至第216頁)。由上開醫療鑑定結果可知檢察官所指99年7月25日凌晨對病患鍾牽治所為之醫療、急救措施,除抽取動脈血、拔除氣管內管等作為屬不能證明外,其餘給藥處置與病患死亡結果,尚無關聯。至於檢察官所起訴時點前(即99年7月24日之前)有無其他醫療不當或疏失致病患發生前述病況惡化情事,因非在本件起訴事實範圍內,則非屬本院得併予審究,自不待言。
⑶被告黃明山雖具醫師資格,然未在場診療病患,任由不具
醫師資格之被告鍾煥箴為上開醫療行為之事實,固如前述,惟尚不得僅憑此端,即認為被告黃明山、鍾煥箴當然應就病患鍾牽治之死亡結果負過失致死之責,仍應就被告2人所為有否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情事,以及其所為醫療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等因素為斷。公訴意旨以被告鍾煥箴明知自己不具醫師資格,本應立即通報合格醫師對病患施以急救,遵照醫師處方從事醫療輔助行為,而依當時情形均無不能注意或通報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即時通知當日值班醫師即被告黃明山,逕自為前揭醫療行為,遽認被告黃明山、鍾煥箴均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容嫌率斷。
⑷綜上所述,本件並無具體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鍾煥箴為
前開醫療處置時,有何應注意、能注意而未予注意之情狀,依卷內事證又無法證明被告鍾煥箴所為處置與病患死亡之結果有何相當因果關係,則被告黃明山、鍾煥箴是否確有業務過失,致病患鍾牽治死亡,尚無足夠之證據予以證明,本院認為仍存有合理之懷疑,猶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自不能遽認被告黃明山、鍾煥箴二人確有此部分被訴之業務過失致死犯行。此外,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資以證明被告黃明山、鍾煥箴二人確有其所指此部分之犯行,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與說明,既無足夠證據確信起訴意旨此部分之指述為真實,不能證明被告黃明山、鍾煥箴二人此部分犯罪;惟此部分起訴事實為被告黃明山、鍾煥箴二人以一違反注意義務之不具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行為,致生鍾牽治死亡結果,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爰就此部分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0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醫師法第28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景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陳美彤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醫師法第28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11條第1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附表一:陳佳姵逕為醫囑紀錄行為┌──┬──────┬──────┬───────────────┬─────┬────┬────────┐│編號│時間│地點│醫囑紀錄行為│申報日期│醫令點數│備註│├──┴──────┴──────┴───────────────┼─────┼────┼────────┤│(一)病患鍾牽治《治療紀錄》部分:││││├──┬──────┬──────┬───────────────┼─────┼────┼────────┤│1│99年3月10日│泰山英仁醫院│Atrolin1Amp+0.45%N/S│99年4月2日│363│1.英仁醫院 冶療紀 │││││2mlTidmh│││錄單〔100年度││││││││偵字第13528號││││││││資料卷(一)〈││││││││下稱資料卷(一││││││││)〉p.2〕││││││││2.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第││││││││5頁〔資料卷(││││││││一)p.1〕│├──┼──────┼──────┼───────────────┼─────┼────┼────────┤│2│99年4月1日│泰山英仁醫院│B.BsloutiontopicaluseQD│無│0│1.英仁醫院冶療紀│││││PTQOD│││錄單〔資料卷(││││││││一)p.3〕││││││││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3│99年4月21日│泰山英仁醫院│Prednisolone(5)2#Qidpo│99年6月7日│8│1.英仁醫院冶療紀││││││││錄單〔資料卷(││││││││一)p.3〕││││││││2.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第││││││││7頁〔資料卷(││││││││一)p.32〕│├──┴──────┴──────┴───────────────┼─────┼────┼────────┤│(二)病患 何萬水 《治療紀錄》部分:││││├──┬──────┬──────┬───────────────┼─────┼────┼────────┤│1│99年3月3日│泰山英仁醫院│Medicon-A(複)1#Tidpo│99年4月2日│72│1.英仁醫院冶療紀│││││Aminophylline(100)1#Tidpo│││錄單〔資料卷(│├──┼──────┼──────┼───────────────┼─────┼────┤一)p.8〕││2│99年3月6日│泰山英仁醫院│MgO2#Tidpo│同上│31│2.行政院衛生署中│││││FoleycareQD│││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住院││3│99年3月11日│泰山英仁醫院│Senokot(12)2#HSpo│同上│42│醫療費用清單第││││││││5頁〔資料卷(││││││││一)p.8〕││││││││3.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4│99年3月18日│泰山英仁醫院│NGdecompression│99年4月2日│282│1.英仁醫院冶療紀│││││Medicon1#Tid│││錄單〔資料卷(│││││Keflor1#Q8h│││一)p.9〕│├──┼──────┼──────┼───────────────┼─────┼────┤2.行政院衛生署中││5│99年3月26日│泰山英仁醫院│Medicon-A1#Tid│同上│31│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第││││││││6頁〔資料卷(││││││││一)p.8〕││││││││3.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三)病患王簡金鑾《治療紀錄》部分:││││├──┬──────┬──────┬───────────────┼─────┼────┼────────┤│1│99年2月15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99年4月2日│40│1.英仁醫院冶療紀│├──┼──────┼──────┼───────────────┼─────┼────┤錄單〔資料卷(││2│99年2月17日│泰山英仁醫院│MgO(250)2#Tidpo│同上│43│一)p.19〕│├──┼──────┼──────┼───────────────┼─────┼────┤2.行政院衛生署中││3│99年2月20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同上│40│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第││││││││3頁〔資料卷(││││││││一)p.18〕││││││││3.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4│99年3月26日│泰山英仁醫院│MgO(250)2#Tid│99年4月2日│7│1.英仁醫院冶療紀│├──┼──────┼──────┼───────────────┼─────┼────┤錄單〔資料卷(││5│99年3月28日│泰山英仁醫院│Senokot(12)2#HSpo│同上│8│一)p.20〕││││││││2.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第││││││││4頁〔資料卷(││││││││一)p.18〕││││││││3.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6│99年4月1日│泰山英仁醫院│checkCBC/DCAlb.BUN.Cr.Na.K│99年6月7日│200+40*5│1.英仁醫院冶療紀│││││││+195=595│錄單〔100年度││││││││偵字第13528號││││││││資料卷(三)││││││││〈下稱資料卷││││││││(三)p.29〕││││││││2.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第││││││││2頁〔資料卷(││││││││三)p.28〕│├──┴──────┴──────┴───────────────┼─────┼────┼────────┤│(四)病患 楊勝添 《治療紀錄》部分:││││├──┬──────┬──────┬───────────────┼─────┼────┼────────┤│1│99年2月1日│泰山英仁醫院│valium1Ampst│99年4月2日│2+17=19│1.英仁醫院冶療紀││││││││錄單〔資料卷(││││││││一)p.22〕││││││││2.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第││││││││4、5頁〔資料卷││││││││(一)p.21〕│├──┴──────┴──────┴───────────────┼─────┼────┼────────┤│(五)病患 林自生 《治療紀錄》部分:││││├──┬──────┬──────┬───────────────┼─────┼────┼────────┤│1│99年2月19日│泰山英仁醫院│Senokot(12)2#pohs│99年4月2日│74│1.英仁醫院冶療紀││││││││錄單〔資料卷(││││││││一)p.34〕││││││││2.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第││││││││7頁〔資料卷(││││││││一)p.32〕│├──┼──────┼──────┼───────────────┼─────┼────┼────────┤│2│99年2月20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99年4月2日│40│1.英仁醫院冶療紀││││││││錄單〔資料卷(││││││││一)p.33〕││││││││2.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第││││││││7頁〔資料卷(││││││││一)p.32〕││││││││3.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3│99年2月23日│泰山英仁醫院│Aminophylline(100)1#Tid│99年4月2日│0│1.英仁醫院冶療紀││││││││錄單〔資料卷(││││││││一)p.34〕││││││││2.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第││││││││7頁〔資料卷(││││││││一)p.32〕││││││││3.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4│99年3月6日│泰山英仁醫院│MgO(250)2#Tidpo│99年4月2日│315│1.英仁醫院冶療紀│├──┼──────┼──────┼───────────────┼─────┼────┤錄單〔資料卷(││5│99年3月26日│泰山英仁醫院│reon3wayFoley(18Fr)│同上│28│一)p.35〕││││││││2.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第││││││││4、7頁〔資料卷││││││││(一)p.32〕│├──┴──────┴──────┴───────────────┼─────┼────┼────────┤│(六)病患陳蘭《治療紀錄》部分:││││├──┬──────┬──────┬───────────────┼─────┼────┼────────┤│1│99年3月2日│泰山英仁醫院│checkCBC/DCNa.K.BUN.Cr.Alb.│99年5月7日│200+40*5│1.英仁醫院冶療紀│││││ABGon││+200=600│錄單〔100年度││││││││偵字第13528號││││││││資料卷(二)〈││││││││下稱資料卷(二││││││││)〉p.39〕││││││││2.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第││││││││2頁〔資料卷(││││││││二)p.38〕│├──┼──────┼──────┼───────────────┼─────┼────┼────────┤│2│99年3月14日│泰山英仁醫院│Change16Fr.NG│99年5月7日│195│1.英仁醫院冶療紀││││││││錄單〔資料卷(││││││││二)p.39〕││││││││2.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第││││││││3頁〔資料卷(││││││││二)p.38〕││││││││3.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七)病患 林春連 《治療紀錄》部分:││││├──┬──────┬──────┬───────────────┼─────┼────┼────────┤│1│99年2月4日│泰山英仁醫院│Atrolin1Ampmhst│99年4月2日│17+115+3│1.英仁醫院冶療紀│││││solu-cortef1Ampvst││=135│錄單〔資料卷(│├──┼──────┼──────┼───────────────┼─────┼────┤二)p.52〕││2│99年2月18日│泰山英仁醫院│Scanol1#post│同上│1│2.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第││││││││5、7頁〔資料卷││││││││(二)p.51〕│├──┼──────┼──────┼───────────────┼─────┼────┼────────┤│3│99年3月27日│泰山英仁醫院│Atrolin1Ainbst│99年4月2日│17+115+3│1.英仁醫院冶療紀│││││solu-cortef1Ampvst││=135│錄單〔資料卷(││││││││二)p.53〕││││││││2.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第││││││││5、7頁〔資料卷││││││││(二)p.51〕│├──┴──────┴──────┴───────────────┼─────┼────┼────────┤│(八)病患 王博文 《治療紀錄》部分:││││├──┬──────┬──────┬───────────────┼─────┼────┼────────┤│1│99年4月14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99年5月7日│40│1.英仁醫院冶療紀│├──┼──────┼──────┼───────────────┼─────┼────┤錄單〔資料卷(││2│99年4月18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同上│40│二)p.56〕││││││││2.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第││││││││3頁〔資料卷││││││││(二)p.55〕││││││││3.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九)病患 曾英 吉吉 《治療紀錄》部分:││││├──┬──────┬──────┬───────────────┼─────┼────┼────────┤│1│99年4月28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99年5月7日│40│1.英仁醫院冶療紀│├──┼──────┼──────┼───────────────┼─────┼────┤錄單〔資料卷(││2│99年4月29日│泰山英仁醫院│Ponstan1#post│同上│1│二)p.66〕││││││││2.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第││││││││5、10頁〔資料││││││││卷(二)p.65〕│├──┴──────┴──────┴───────────────┼─────┼────┼────────┤│(十)病患 王彩秀 《治療紀錄》部分:││││├──┬──────┬──────┬───────────────┼─────┼────┼────────┤│1│99年3月1日│泰山英仁醫院│CBC/DCNa.K.BUN.Cr.Alb.│99年4月2日│200+40*5│1.英仁醫院冶療紀│││││ABGon││+200=600│錄單〔資料卷(││││││││二)p.68〕││││││││2.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第││││││││2頁〔資料卷││││││││(二)p.67〕││││││││3.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十一)病患 黃金 和《治療紀錄》部分:││││├──┬──────┬──────┬───────────────┼─────┼────┼────────┤│1│99年3月1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99年4月2日│40│1.英仁醫院冶療紀│├──┼──────┼──────┼───────────────┼─────┼────┤錄單〔資料卷(││2│99年3月4日│泰山英仁醫院│Herbessor(30)1#Tid│同上│9180+9+│二)p.73〕│││││NGdiet1500kcal/day││138+72=│2.行政院衛生署中│││││water200mlx6餐││9,399│央健康保險局–│││││Medicon-A1#Tid│││臺北業務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第││3│99年3月9日│泰山英仁醫院│Ponstan1#post│同上│1│2、3、5頁〔資││││││││料卷(二)││││││││p.72〕││││││││3.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十二)病患 萬瑞恆 《治療紀錄》部分:││││├──┬──────┬──────┬───────────────┼─────┼────┼────────┤│1│99年2月8日│泰山英仁醫院│Lactulose20mlTidpo│99年3月5日│103│1.英仁醫院冶療紀││││││││錄單〔資料卷(││││││││三)p.26〕││││││││2.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第││2│99年2月21日│泰山英仁醫院│scanol1#s.t│同上│1│4頁〔資料卷│││││scanol1#s.t│││(三)p.25〕│├──┼──────┼──────┼───────────────┼─────┼────┼────────┤│3│99年3月3日│泰山英仁醫院│valium1AmpMst│99年5月7日│2+17=19│1.英仁醫院冶療紀││││││││錄單〔資料卷││││││││(三)p.2〕││││││││2.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第│├──┼──────┼──────┼───────────────┼─────┼────┤3、5頁〔資料卷││4│99年3月11日│泰山英仁醫院│Ponstan1#post│同上│1│(三)p.1〕│├──┼──────┼──────┼───────────────┼─────┼────┼────────┤│5│99年4月2日│泰山英仁醫院│checkCBC/DCNaKBUNCrAlbCM│99年5月7日│200+40*5│1.英仁醫院冶療紀│││││AmmoniaCM││+200=600│錄單〔資料卷(││││││││三)p.3〕││││││││2.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第││││││││2頁〔資料卷││││││││(三)p.1〕│├──┼──────┼──────┼───────────────┼─────┼────┼────────┤│6│99年5月12日│泰山英仁醫院│Lactulose30mlTidpo│99年7月7日│929│1.英仁醫院冶療紀││││││││錄單〔資料卷(││││││││三)p.19〕││││││││2.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第││7│99年5月25日│泰山英仁醫院│reon16FrNG│同上│0│3、4頁〔資料卷││││││││(三)p.18〕││││││││3.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十三)病患 周詹彩霞 《治療紀錄》部分││││├──┬──────┬──────┬───────────────┼─────┼────┼────────┤│1│99年1月11日│泰山英仁醫院│Actrapid10uHQ8h│99年2月6日│680│1.英仁醫院冶療紀│││││NGdiet1500kcal/day│││錄單〔資料卷(│││││water200mlx6│││三)p.15〕││││││││2.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第││││││││2頁〔資料卷││││││││(三)p.14〕││││││││3.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1│99年1月21日│泰山英仁醫院│Mixtard18uHBid│99年3月5日│?│1.英仁醫院冶療紀│├──┼──────┼──────┼───────────────┼─────┼────┤錄單〔資料卷(││2│99年1月24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同上│80│三)p.4、p.6〕│├──┼──────┼──────┼───────────────┼─────┼────┤2.行政院衛生署中││3│99年1月30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同上│80│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住院││4│99年2月2日│泰山英仁醫院│Mixtard18u12uq12h│同上│?│醫療費用清單第│├──┼──────┼──────┼───────────────┼─────┼────┤3至5頁〔資料卷││5│99年2月5日│泰山英仁醫院│Mixtard20u12uq12h│同上│?│(三)p.5〕│├──┼──────┼──────┼───────────────┼─────┼────┤3.盜用黎克堯醫師││6│99年2月11日│泰山英仁醫院│Senokot2#HSpo│同上│34│「內專黎克堯」│├──┼──────┼──────┼───────────────┼─────┼────┤職名章││7│99年2月14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同上│80││├──┼──────┼──────┼───────────────┼─────┼────┤││8│99年2月17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同上│80││├──┼──────┼──────┼───────────────┼─────┼────┤││9│99年2月20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同上│80││├──┼──────┼──────┼───────────────┼─────┼────┼────────┤│10│99年3月1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99年5月7日│40│1.英仁醫院冶療紀││││││││錄單〔資料卷(││││││││三)p.12〕││││││││2.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第││││││││3頁〔資料卷││││││││(三)p.11〕│├──┼──────┼──────┼───────────────┼─────┼────┼────────┤│11│99年4月7日│泰山英仁醫院│Re-on3way20FrFoley│99年5月7日│315│1.英仁醫院冶療紀│├──┼──────┼──────┼───────────────┼─────┼────┤錄單〔資料卷(││12│99年4月15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同上│40│三)p.13〕│├──┼──────┼──────┼───────────────┼─────┼────┤2.行政院衛生署中││13│99年4月18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同上│40│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住院││14│99年4月22日│泰山英仁醫院│F/UF/Ss.t│同上│50│醫療費用清單第│├──┼──────┼──────┼───────────────┼─────┼────┤2至3頁〔資料卷││15│99年4月27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同上│40│(三)p.11〕││││││││3.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十四)病患 石峰 《治療紀錄》部分:││││├──┬──────┬──────┬───────────────┼─────┼────┼────────┤│1│99年2月14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99年3月5日│40│1.英仁醫院冶療紀││││││││錄單〔資料卷(││││││││三)p.7〕││││││││2.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第││││││││2頁〔資料卷││││││││(三)p.7〕│├──┴──────┴──────┴───────────────┼─────┼────┼────────┤│(十五)病患 黃戊章 《治療紀錄》部分:││││├──┬──────┬──────┬───────────────┼─────┼────┼────────┤│1│99年2月14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99年3月5日│40+246=│1.英仁醫院冶療紀│││││ 糞崁塞 清除││286│錄單〔100年度││││││││偵字第13528號││││││││資料卷(五)〈││││││││下稱資料卷(五││││││││)〉p.25〕││││││││2.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第││││││││2、3頁〔資料卷││││││││(五)p.24〕│├──┼──────┼──────┼───────────────┼─────┼────┼────────┤│1│99年3月7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99年5月7日│40│1.英仁醫院冶療紀││││││││錄單〔資料卷(││││││││三)p.16〕││││││││2.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第││││││││3頁〔資料卷││││││││(三)p.15〕│├──┼──────┼──────┼───────────────┼─────┼────┼────────┤│2│99年4月1日│泰山英仁醫院│checkCBC/DCNaKBUNCreatAlb│99年5月7日│200+40*5│1.英仁醫院冶療紀│││││CM││=400│錄單〔資料卷(││││││││三)p.18〕││││││││2.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第││3│99年4月25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同上│40│2至3頁〔資料卷││││││││(三)p.15〕││││││││3.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十六)病患 劉炫春 《治療紀錄》部分:││││├──┬──────┬──────┬───────────────┼─────┼────┼────────┤│1│99年2月8日│泰山英仁醫院│onTrNGwithcareQDprn│99年3月5日│0│1.英仁醫院冶療紀│├──┼──────┼──────┼───────────────┼─────┼────┤錄單〔資料卷(││2│99年2月14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同上│40│五)p.11〕││││││││2.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第││││││││2至3頁〔資料卷││││││││(五)p.10〕││││││││3.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3│99年4月1日│泰山英仁醫院│Nacl3g/day│不詳│0│1.英仁醫院冶療紀││││││││錄單〔資料卷(││││││││五)p.35〕││││││││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十七)病患 王銘池 《治療紀錄》部分:││││├──┬──────┬──────┬───────────────┼─────┼────┼────────┤│1│99年1月24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不詳│40│1.英仁醫院冶療紀││││││││錄單〔資料卷(││││││││五)p.12〕│├──┼──────┼──────┼───────────────┼─────┼────┼────────┤│2│99年2月13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99年3月5日│40+246=│1.英仁醫院冶療紀│││││糞崁塞清除││286│錄單〔資料卷(││││││││五)p.30〕││││││││2.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第││││││││3頁〔資料卷││││││││(五)p.29〕│├──┼──────┼──────┼───────────────┼─────┼────┼────────┤│3│99年3月12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99年5月7日│40│1.英仁醫院冶療紀││││││││錄單〔資料卷(││││││││五)p.32〕││││││││2.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第││││││││3頁〔資料卷││││││││(五)p.32〕│├──┼──────┼──────┼───────────────┼─────┼────┼────────┤│4│99年4月1日│泰山英仁醫院│Nacl3g/day│99年5月7日│0│1.英仁醫院冶療紀│├──┼──────┼──────┼───────────────┼─────┼────┤錄單〔資料卷(││5│99年4月15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同上│40│五)p.33〕│├──┼──────┼──────┼───────────────┼─────┼────┤2.行政院衛生署中││6│99年4月26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同上│40│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第││││││││3頁〔資料卷││││││││(五)p.32〕││││││││3.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附表二:鍾煥箴逕為醫囑紀錄行為┌──┬──────┬──────┬───────────────┬─────┬────┬────────┐│編號│時間│地點│醫囑紀錄行為│申報日期│醫令點數│備註│├──┴──────┴──────┴───────────────┼─────┼────┼────────┤│(一)病患鍾牽治《治療紀錄》部分:││││├──┬──────┬──────┬───────────────┼─────┼────┼────────┤│1│99年5月9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WPP│99年6月7日│40│1.英仁醫院冶療紀│││││Gasteroil2lp.o.s.t│││錄單〔100年度││││││││偵字第13528號││││││││資料卷(一)〈││││││││下稱資料卷(一││││││││)〉p.5〕││││││││2.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2│99年5月29日│泰山英仁醫院│hold一餐│同上│75│臺北業務組住院│││││5w500mlst│││醫療費用清單第│││││hold2meals│││5、12、13頁│├──┼──────┼──────┼───────────────┼─────┼────┤〔資料卷(一)││3│99年5月31日│泰山英仁醫院│Casteroil30mlp.o.s.t│同上│17│p.32〕│├──┴──────┴──────┴───────────────┼─────┼────┼────────┤│(二)病患陳蘭《治療紀錄》部分:││││├──┬──────┬──────┬───────────────┼─────┼────┼────────┤│1│99年5月12日│泰山英仁醫院│Angmentin(625)#q8h│99年7月7日│200+200+│1.英仁醫院冶療紀│├──┼──────┼──────┼───────────────┼─────┤400+300+│錄單〔100年度││2│99年5月13日│泰山英仁醫院│Euzdase1#tid│同上│200+160+│偵字第13528號│├──┼──────┼──────┼───────────────┼─────┤200+195+│資料卷(二)〈││3│99年5月28日│泰山英仁醫院│crarie5#qd/AC│同上│210+315+│下稱資料卷(二│├──┼──────┼──────┼───────────────┼─────┤47+470+│)〉p.41-42〕││4│99年5月13日│泰山英仁醫院│CBC/DC(CM)│同上│28+263+│2.行政院衛生署中│││││Rthand││87+3308+│央健康保險局–│││││icepackingoverRhand││18=│臺北業務組住院│├──┼──────┼──────┼───────────────┼─────┤6,056│醫療費用清單第││5│99年5月23日│泰山英仁醫院│change16Fr.NG│同上││2至6頁〔資料卷│├──┼──────┼──────┼───────────────┼─────┤│(二)p.40〕││6│99年5月27日│泰山英仁醫院│changeTrtube8│同上││3.盜用黎克堯醫師│││││icepillowusl│││「內專黎克堯」│││││Scamel1#p.o.s.t│││職名章。│├──┼──────┼──────┼───────────────┼─────┤│││7│99年5月28日│泰山英仁醫院│Scamel1#p.o.s.t│同上│││││││F/UCBC/DCU/A││││││││U/CCM││││││││CXRst││││││││Crarie5#p.o.s.t││││├──┼──────┼──────┼───────────────┼─────┤│││8│99年5月29日│泰山英仁醫院│icepillowust│同上│││││││Scamel1#p.o.s.t││││├──┼──────┼──────┼───────────────┼─────┼────┼────────┤│9│99年6月1日│泰山英仁醫院│CBC/DCBUNCr│99年7月7日│200+40+│1.英仁醫院冶療紀│││││Na+K+AlbABGCM││40+40+40│錄單〔資料卷(│├──┼──────┼──────┼───────────────┼─────┤+40+200+│二)p.43-44〕││10│99年6月19日│泰山英仁醫院│Scarolpressivesore│同上│200+47+│2.行政院衛生署中│││││w'dCDqd││470+28+│央健康保險局–│├──┼──────┼──────┼───────────────┼─────┤59+900+│臺北業務組住院││11│99年6月23日│泰山英仁醫院│ExchangeNGtube│同上│27+34+│醫療費用清單第│├──┼──────┼──────┼───────────────┼─────┤123+17+1│3至7頁〔資料卷││12│99年6月24日│泰山英仁醫院│CBC/DCU/C│同上│+0=│(二)p.40〕│││││ketlor(250)1#││2,506│3.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13│99年6月25日│泰山英仁醫院│Valicum/ampst│同上││職名章。│││││Dilantin1#p.o.s.t││││││││Dilantin1#p.o.││││├──┼──────┼──────┼───────────────┼─────┤│││14│99年6月27日│泰山英仁醫院│reonlohy20Prs.t.│同上│││├──┼──────┼──────┼───────────────┼─────┤│││15│99年6月28日│泰山英仁醫院│Scamol(500)1#p.o.s.t│同上│││││││Letmetnzde1gmq8h││││├──┼──────┼──────┼───────────────┼─────┤│││16│99年6月29日│泰山英仁醫院│BM15mlp.o.s.t│同上│││││││BM15mlq4hprn││││││││itporsistentwgh││││││││N/S500mlqd││││├──┴──────┴──────┴───────────────┼─────┼────┼────────┤│(三)病患陳蘭《progressnote》部分:││││├──┬──────┬──────┬───────────────┼─────┼────┼────────┤│1│99年5月13日│泰山英仁醫院│V/S37.4112.24.102/68│││1.病程紀錄表││││├───────────────┼─────┼────┤〔資料卷(二)│││││5-13Rhandx-rayrevealed│││p.46〕│││││5thfingerPIPFxdisplacement│││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5thfingerPIPFxexternal│││職名章。│││││fixation│││││││├───────────────┼─────┼────┤│││││4.Angmentin(625)1#q8h,day2││││││││5.CBC/DC(cm)││││││││6.Rhandx-ray││││││││7.5thfingerinteralreduction││││││││externalfixation││││││││8.icepackingone(R)hand││││││││9.painrelief││││├──┼──────┼──────┼───────────────┼─────┼────┼────────┤│2│99年5月14日│泰山英仁醫院│WBC:7900sej:63%pit:268k│││1.病程紀錄表││││├───────────────┼─────┼────┤〔資料卷(二)│││││R5thfingerPIPfxs/pinternal│││p.46〕│││││reductionexternalfixation│││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4.R5thfingerPIPfx.Z│││職名章。│││││externalfixation││││││││5.Angmentin(625)1#q8h,day3││││││││6.IcepackingforRhand││││││││7.Pamnelief││││├──┼──────┼──────┼───────────────┼─────┼────┼────────┤│3│99年5月15日│泰山英仁醫院│8.R5thfingerPIPfxs/p│││1.病程紀錄表│││││internalreductionexternal│││〔資料卷(二)│││││fixation│││p.47〕││││├───────────────┼─────┼────┤2.盜用黎克堯醫師│││││4.R5thfingerexternal│││「內專黎克堯」│││││fixation│││職名章。│││││5.IcepackingoverRhand││││││││6.Pamnelief││││││││7.Angmentin(625)1#q8h,day4││││├──┼──────┼──────┼───────────────┼─────┼────┼────────┤│4│99年5月16日│泰山英仁醫院│8.R5thfingerPIPfxs/p│││1.病程紀錄表│││││internalreductionexternal│││〔資料卷(二)│││││fixation│││p.47〕││││├───────────────┼─────┼────┤2.盜用黎克堯醫師│││││3.R5thfingerexternal│││「內專黎克堯」│││││fixation│││職名章。│││││4.Angmentin(625)1#q8h,day5││││├──┼──────┼──────┼───────────────┼─────┼────┼────────┤│5│99年6月17日│泰山英仁醫院│Skin:scarolaerrosivew'd│││1.病程紀錄表│││││formationafowt2x1cmcaused│││〔資料卷(二)│││││bywetdiper│││p.48〕││││├───────────────┼─────┼────┤2.盜用黎克堯醫師│││││4.Sacrolw'dCDBid│││「內專黎克堯」│││││5.OnFolery'scnthcaneqd│││職名章。│├──┼──────┼──────┼───────────────┼─────┼────┼────────┤│6│99年6月18日│泰山英仁醫院│9.Scacrolpressivesom(2x1cm│││1.病程紀錄表│││││)│││〔資料卷(二)││││││││p.48〕││││││││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7│99年6月25日│泰山英仁醫院│5.Ketlor1#q12hday2│││1.病程紀錄表│││││6.Valumlamps.t│││〔資料卷(二)│││││7.Dilantin1#p.o.tid│││p.49〕││││││││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8│99年6月26日│泰山英仁醫院│WBC:14800Neho:63.7%Hb:11.5│││1.病程紀錄表│││││pit:351K│││〔資料卷(二)││││├───────────────┼─────┼────┤p.49〕│││││4.Ketlor250mgq12hday3│││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9│99年6月27日│泰山英仁醫院│V/S:372.96.16.110/64│││1.病程紀錄表││││├───────────────┼─────┼────┤〔資料卷(二)│││││5.ExchangeFloey'scooth│││p.50〕││││││││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10│99年6月28日│泰山英仁醫院│fever│││1.病程紀錄表│││││T-max:38.8CBP:121/90m/Hg│││〔資料卷(二)││││├───────────────┼─────┼────┤p.50〕│││││6.Letmethjol1gmq8h│││2.盜用黎克堯醫師│││││7.DCsacrolpressivesorew'd│││「內專黎克堯」│││││CD│││職名章。│├──┴──────┴──────┴───────────────┼─────┼────┼────────┤│(四)病患石峰《治療紀錄》部分:││││├──┬──────┬──────┬───────────────┼─────┼────┼────────┤│1│99年5月21日│泰山英仁醫院│Medicon1#tid│99年7月7日│31+132=│1.英仁醫院冶療紀│││││Encore1pktid││163│錄單〔資料卷(│├──┼──────┼──────┼───────────────┼─────┼────┤二)p.60〕││2│99年5月23日│泰山英仁醫院│Ketflor(250)1#Q8h│同上│164│2.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3│99年5月27日│泰山英仁醫院│Dactulose20mlp.o.s.t│同上│9│臺北業務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第││││││││4-5頁〔資料卷││││││││(二)p.59〕│├──┼──────┼──────┼───────────────┼─────┼────┼────────┤│4│99年6月3日│泰山英仁醫院│CBC/DCBUNAlb│99年7月7日│200+40*5│1.英仁醫院冶療紀│││││CrNa+k+││=400│錄單〔資料卷(│├──┼──────┼──────┼───────────────┼─────┼────┤二)p.61〕││5│99年6月5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wpps.t│同上│200│2.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6│99年6月8日│泰山英仁醫院│Allerppin1#tidp.o.│同上│27│臺北業務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第││7│99年6月13日│泰山英仁醫院│Dalcolax2#swpps.t│同上│3.73│3、5頁〔資料卷│├──┼──────┼──────┼───────────────┼─────┼────┤(二)p.59〕││8│99年6月16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wpps.t│同上│246│3.盜用黎克堯醫師│││││糞崁塞清除│││「內專黎克堯」│├──┼──────┼──────┼───────────────┼─────┼────┤職名章。││9│99年6月19日│泰山英仁醫院│Dalcolax2#swpps.t│同上│3.73││├──┼──────┼──────┼───────────────┼─────┼────┤││10│99年6月22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wpps.t│同上│3.73││├──┼──────┼──────┼───────────────┼─────┼────┤││11│99年6月25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wpps.t│同上│246││││││糞崁塞清除││││├──┼──────┼──────┼───────────────┼─────┼────┤││12│99年6月28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wpps.t│同上│3.73││├──┼──────┼──────┼───────────────┼─────┼────┼────────┤│13│99年10月10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wpps.t│無│無│1.英仁醫院冶療紀│├──┼──────┼──────┼───────────────┼─────┼────┤錄單〔100年度││14│99年10月13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wpps.t│無│無│偵字第13528號│├──┼──────┼──────┼───────────────┼─────┼────┤資料卷(四)││15│99年10月29日│泰山英仁醫院│Novuasc(5)1#qd│無│無│〈下稱資料卷││││││││(四)〉p.70〕││││││││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五)病患石峰《progressnote》部分:││││├──┬──────┬──────┬───────────────┼─────┼────┼────────┤│1│99年5月26日│泰山英仁醫院│CBC/DC-〉WBC:12900sen:61.5%│││1.病程紀錄表│││││Hb:13.4pit:430k│││〔資料卷(二)│││││BUN/Cr:21/0.8│││p.62〕│││││Na+/k+:142/4.6│││2.盜用黎克堯醫師│││││Alb:3.25│││「內專黎克堯」││││││││職名章。│├──┼──────┼──────┼───────────────┼─────┼────┼────────┤│2│99年5月27日│泰山英仁醫院│V/S:35.6.90.20.126/72│││1.病程紀錄表││││││││〔資料卷(二)││││││││p.62〕││││││││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3│99年6月15日│泰山英仁醫院│V/S:36.5.86.17.117/64│││1.病程紀錄表││││││││〔資料卷(二)││││││││p.63〕││││││││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4│99年6月16日│泰山英仁醫院│V/S:35.8.88.16.116/68│││1.病程紀錄表││││├───────────────┼─────┼────┤〔資料卷(二)│││││4.G.B.2#swpps.t.│││p.63〕│││││5.Rectaldigitalfortool│││2.盜用黎克堯醫師│││││impaction│││「內專黎克堯」││││││││職名章。│├──┼──────┼──────┼───────────────┼─────┼────┼────────┤│5│99年6月25日│泰山英仁醫院│5.G.B.2#swpps.t.│││1.病程紀錄表│││││6.Rectaldigitalfortool│││〔資料卷(二)│││││impaction│││p.64〕││││││││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六)病患萬瑞恆《治療紀錄》部分:││││├──┬──────┬──────┬───────────────┼─────┼────┼────────┤│1│99年5月11日│泰山英仁醫院│NH3cm│99年7月7日│200│1.英仁醫院冶療紀││││││││錄單〔100年度││││││││偵字第13528號││││││││資料卷(三)〈││││││││下稱資料卷(三││││││││)〉p.19〕││││││││2.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第│├──┼──────┼──────┼───────────────┼─────┼────┤2、3頁〔資料卷││2│99年5月27日│泰山英仁醫院│reon16FrNG│同上│195│(三)p.18〕│├──┼──────┼──────┼───────────────┼─────┼────┼────────┤│3│99年6月1日│泰山英仁醫院│onsoftdiet│99年7月7日│5,440│1.英仁醫院冶療紀││││││││錄單〔資料卷(││││││││三)p.22〕││││││││2.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第││││││││2頁〔資料卷││││││││(三)p.18〕││││││││3.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4│99年6月6日│泰山英仁醫院│onNGfeedingdiet1800karl/day│同上│││││││onNGcareqd&prn││││├──┼──────┼──────┼───────────────┼─────┼────┼────────┤│5│99年6月3日│泰山英仁醫院│CBC/DCCrBUN│99年7月7日│200+40*5│1.英仁醫院冶療紀│││││Na+k+NA3+Alb││+200=600│錄單〔資料卷(││││││││三)p.22〕││││││││2.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第││││││││2至3頁〔資料卷││││││││(三)p.18〕││││││││3.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6│99年6月5日│泰山英仁醫院│reonNGtube16Fr│99年7月7日│195│1.英仁醫院冶療紀││││││││錄單〔資料卷(││││││││三)p.22〕││││││││2.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第││││││││3頁〔資料卷││││││││(三)p.18〕││││││││3.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7│99年6月11日│泰山英仁醫院│reonNGtube│99年7月7日│195+2+17│1.英仁醫院冶療紀│││││Valiumlamp││=214│錄單〔資料卷(││││││││三)p.22〕││││││││2.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第││││││││3、5頁〔資料卷││││││││(三)p.18〕│├──┼──────┼──────┼───────────────┼─────┼────┼────────┤│8│99年11月2日│泰山英仁醫院│CBC/DCCrBUN│無│無│1.英仁醫院冶療紀│││││GOTGPTNa+K+│││錄單〔資料卷(│││││T-cholTGAlbmic│││三)p.38〕│││││acidHbAlc(cm)│││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9│99年11月4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wpps.t│無│無│職名章。│││││digitalforstoolpassage││││││││Lactwlose20mlp.o.s.t││││├──┼──────┼──────┼───────────────┼─────┼────┤││10│99年11月8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wpps.t│無│無││├──┼──────┼──────┼───────────────┼─────┼────┤││11│99年11月9日│泰山英仁醫院│reonNG│無│無││├──┼──────┼──────┼───────────────┼─────┼────┤││12│99年11月14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wpps.t│無│無││├──┴──────┴──────┴───────────────┼─────┼────┼────────┤│(七)病患萬瑞恆《progressnote》部分││││├──┬──────┬──────┬───────────────┼─────┼────┼────────┤│1│99年6月4日│泰山英仁醫院│V/S:352.74.16.132/82│││1.病程紀錄表│││││Lnb:WBC:7100seg:62.8%│││〔資料卷(三)│││││Hb:14.5pit:111k│││p.24〕│││││BWN:9.4Cr:0.9Na+:137│││2.盜用黎克堯醫師│││││k+:4.2Alb:3.7NHg:96↑│││「內專黎克堯」││││││││職名章。│├──┼──────┼──────┼───────────────┼─────┼────┼────────┤│2│99年6月22日│泰山英仁醫院│3.Water100mlx6meals│││1.病程紀錄表││││││││〔資料卷(三)││││││││p.25〕││││││││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3│99年11月2日│泰山英仁醫院│CBC/DCBUN.Cr.Na+.k+.GOT.│││1.病程紀錄表│││││GPT.T-chol.TG.Alb.micacid│││〔資料卷(三)│││││AbAlccomingmorning│││p.39〕││││││││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4│99年11月4日│泰山英仁醫院│5.GB2#swpps.t│││1.病程紀錄表│││││6.Digitalforstoolpassage│││〔資料卷(三)│││││7.Lactulose20mlp.o.s.t│││p.40〕││││││││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八)病患 陳仁智 《治療紀錄》部分:││││├──┬──────┬──────┬───────────────┼─────┼────┼────────┤│1│99年11月1日│泰山英仁醫院│CBC/DCBUNCr│無│無│1.英仁醫院冶療紀│││││Na+K+GOTGPT│││錄單〔資料卷(│││││Albmicacid│││三)p.32〕│││││cholestrolTG│││2.盜用黎克堯醫師│││││HbAlcABG(cm)│││「內專黎克堯」│││││Transamin1#p.otid│││職名章。│├──┼──────┼──────┼───────────────┼─────┼────┤││2│99年11月3日│泰山英仁醫院│Bosmin1mpinhs.t│無│無││││││Medicon1mps.t││││├──┼──────┼──────┼───────────────┼─────┼────┤││3│99年11月4日│泰山英仁醫院│Bosmin1mpinhs.t│無│無││││││Medicon1mps.t││││├──┼──────┼──────┼───────────────┼─────┼────┤││4│99年11月5日│泰山英仁醫院│CXR│無│無││││││SC││││││││Bosuine1/2amp+h/s5mlinh││││││││Bosine1/2amp+h/s5mlinh││││││││q12hx2days││││││││Augmentin(625)││││├──┼──────┼──────┼───────────────┼─────┼────┤││5│99年11月6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wpps.t│無│無││││││Digitalforstoolpassage││││├──┼──────┼──────┼───────────────┼─────┼────┤││6│99年11月9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wpps.t│無│無││││││Bosime1/2amp+h/s5mlinh││││├──┼──────┼──────┼───────────────┼─────┼────┤││7│99年11月14日│泰山英仁醫院│Bosime1/2amp+h/s5mlinh│無│無││├──┼──────┼──────┼───────────────┼─────┼────┤││8│99年11月15日│泰山英仁醫院│Bosime1/2amp+h/s5mlinh│無│無││├──┼──────┼──────┼───────────────┼─────┼────┤││9│99年11月16日│泰山英仁醫院│Transamin1#p.otid│無│無││├──┴──────┴──────┴───────────────┼─────┼────┼────────┤│(九)病患 王黃嗂 《治療紀錄》部分:││││├──┬──────┬──────┬───────────────┼─────┼────┼────────┤│1│99年6月4日│泰山英仁醫院│ChangeFoley18Fr│99年7月7日│1350+50+│1.英仁醫院冶療紀│├──┼──────┼──────┼───────────────┼─────┤195+315+│錄單〔資料卷(││2│99年6月6日│泰山英仁醫院│ChangeNGtube16Fr│同上│160+246+│五)p.27〕│├──┼──────┼──────┼───────────────┼─────┤128+128+│2.行政院衛生署中││3│99年6月7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同上│34+17=│央健康保險局–│││││糞崁塞清除││2,623│臺北業務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第││4│99年6月11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同上││2至5頁〔資料卷│├──┼──────┼──────┼───────────────┼─────┤│(五)p.26〕││5│99年6月13日│泰山英仁醫院│N/S1000mlforCBI│同上││3.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6│99年6月14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同上││職名章。│├──┼──────┼──────┼───────────────┼─────┤│││7│99年6月18日│泰山英仁醫院│N/S500mlforCBI│同上│││├──┼──────┼──────┼───────────────┼─────┤│││8│99年6月21日│泰山英仁醫院│Hald7AMAchapidF/Ss.t│同上│││││││P/Sq8h││││││││Achapid28uq8h││││├──┼──────┼──────┼───────────────┼─────┤│││9│99年6月22日│泰山英仁醫院│RZ14u+s.t│同上│││├──┼──────┼──────┼───────────────┼─────┤│││10│99年6月23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同上│││├──┼──────┼──────┼───────────────┼─────┤│││11│99年6月25日│泰山英仁醫院│holdAchapidx1│同上│││├──┼──────┼──────┼───────────────┼─────┤│││12│99年6月29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同上│││├──┼──────┼──────┼───────────────┼─────┼────┼────────┤│13│99年9月11日│泰山英仁醫院│Actrapid28USCq8h│無│無│1.英仁醫院冶療紀│││││F/Sqd│││錄單〔資料卷(│├──┼──────┼──────┼───────────────┼─────┼────┤四)p.64〕││14│99年9月12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無│無│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15│99年9月18日│泰山英仁醫院│F/Sqw1.35AM/AC│無│無│職名章。│││││GB2#swpps.t││││││││Digitalforstoolpassage││││├──┼──────┼──────┼───────────────┼─────┼────┼────────┤│16│99年11月1日│泰山英仁醫院│CBC/DCBUNCrNa+K+GOTGPT│││1.英仁醫院冶療紀│││││CholTGAlbmicacid│││錄單〔資料卷(│││││HbAlc(cm)│││三)p.33〕│├──┼──────┼──────┼───────────────┼─────┼────┤2.盜用黎克堯醫師││17│99年11月2日│泰山英仁醫院│Kalimate1pkqidpox3days│││「內專黎克堯」│││││Bil(T/D)HBsAg│││職名章。│├──┼──────┼──────┼───────────────┼─────┼────┤││18│99年11月7日│泰山英仁醫院│k+.GOT.GPT.(cm)││││││││micacid(cm)││││││││Transamin1#tidp.o││││├──┼──────┼──────┼───────────────┼─────┼────┤││19│99年11月9日│泰山英仁醫院│GOT.GPT.Na.││││││││NGdiet1200kcarl/day││││││││water200mlx6││││││││colchain1#qidp.o││││├──┼──────┼──────┼───────────────┼─────┼────┤││20│99年11月12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十)病患王黃嗂《progressnote》部分││││├──┬──────┬──────┬───────────────┼─────┼────┼────────┤│1│99年9月11日│泰山英仁醫院│4.DCGilbos│││1.病程紀錄表│││││5.Achapid↑28USCq8hfrom26│││〔資料卷(四)│││││USCq8h│││p.65〕│││││6.CheckP/Sqd│││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2│99年9月12日│泰山英仁醫院│poorcontrol│││1.病程紀錄表│││││4.GB2#supps.t│││〔資料卷(四)││││││││p.65〕││││││││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3│99年9月18日│泰山英仁醫院│4.F/Scheckupshiftqw1.3.5│││1.病程紀錄表│││││AM/AC│││〔資料卷(四)│││││5.GB2#supps.t│││p.66〕│││││6.Digitalforstoolpassage│││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4│99年11月1日│泰山英仁醫院│V/S36.3.74.13.136/58│││1.病程紀錄表│││││CBC/DCWBC:6300seg:63.9│││〔資料卷(三)│││││Hb:15.4pit:143kBUN:33.8│││p.34〕│││││Cr:1.31GOT:79GPT:71Na+:136│││2.盜用黎克堯醫師│││││k+:6.5T-chol:187TG:320│││「內專黎克堯」│││││Alb:4.22micacid:9.6│││職名章。│││││HbAlc:6.6│││││││├───────────────┼─────┼────┤│││││7.hyperkalomin││││││││8.abnormalLFT││││││││9.Hyperhiglycemia││││├──┼──────┼──────┼───────────────┼─────┼────┼────────┤│5│99年11月2日│泰山英仁醫院│V/S:36.5.79.16.125/63│││1.病程紀錄表│││││deyhose:201ms/dl│││〔資料卷(三)││││├───────────────┼─────┼────┤p.34〕│││││7.hyperkalomin│││2.盜用黎克堯醫師│││││8.abnormalLFT│││「內專黎克堯」│││││9.Hyperhiglycemia│││職名章。│││││10.hyperlipidemia│││││││├───────────────┼─────┼────┤│││││5.Kalimate1pkp.o.qidx3天││││││││6.CheckupBil(D/T)HbsAg││││││││mh-ACV││││├──┼──────┼──────┼───────────────┼─────┼────┼────────┤│6│99年11月5日│泰山英仁醫院│dextose:267ms/dl│││1.病程紀錄表││││││││〔資料卷(三)││││││││p.35〕││││││││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7│99年11月9日│泰山英仁醫院│4.GOT.GPT.Na+.k+│││1.病程紀錄表││││││││〔資料卷(三)││││││││p.36〕││││││││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8│99年11月10日│泰山英仁醫院│V/S:36.90.14.102/51│││1.病程紀錄表│││││dexhose:179ms/dl│││〔資料卷(三)│││││11/10GOT:67GPT:85Na+:137│││p.36〕│││││k+:4.3│││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十一)病患 蔡龍順 《治療紀錄》部分:││││├──┬──────┬──────┬───────────────┼─────┼────┼────────┤│1│99年11月1日│泰山英仁醫院│CBC/DC.BUN.Cr.GOT.GPTNa+.k+│無│無│1.英仁醫院冶療紀│││││Alb.miccaid.Hbalc.ABG(cm)│││錄單〔資料卷(│││││Chl.TG(cm)│││三)p.42〕│├──┼──────┼──────┼───────────────┼─────┼────┤2.盜用黎克堯醫師││2│99年11月4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無│無│「內專黎克堯」│├──┼──────┼──────┼───────────────┼─────┼────┤職名章。││3│99年11月7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無│無││││││Digitalforstoolpassage││││├──┼──────┼──────┼───────────────┼─────┼────┤││4│99年11月9日│泰山英仁醫院│Eualatec(20)1/2qd│無│無││├──┼──────┼──────┼───────────────┼─────┼────┤││5│99年11月16日│泰山英仁醫院│F/XCKR│無│無││├──┴──────┴──────┴───────────────┼─────┼────┤││(十二)病患蔡龍順《progressnote》部分:││││├──┬──────┬──────┬───────────────┼─────┼────┼────────┤│1│99年11月2日│泰山英仁醫院│n/2CBC/DCWBC:7100seg:63%│││1.病程紀錄表│││││Hb:11.3pit:341kBUN:13.70│││〔資料卷(三)│││││Cr:0.73GOT:41GPT:44Na+:139│││p.43〕│││││k+:4.4Alb:3.43micacid:3.0│││2.盜用黎克堯醫師│││││T-Chol:194TG:190HbAlc:5.5│││「內專黎克堯」││││││││職名章。│├──┼──────┼──────┼───────────────┼─────┼────┼────────┤│2│99年11月9日│泰山英仁醫院│4.AddEnalater(20)1/2#p.o│││1.病程紀錄表│││││forBPcontrol│││〔資料卷(三)││││││││p.44〕││││││││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十三)病患王簡金鑾《治療紀錄》部分:││││├──┬──────┬──────┬───────────────┼─────┼────┼────────┤│1│99年9月22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無│無│1.英仁醫院冶療紀││││││││錄單〔資料卷(││││││││四)p.67〕││││││││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2│99年11月1日│泰山英仁醫院│CBC/DC.BUN.Cr.GOT.GPTNa+.k+│無│無│1.英仁醫院冶療紀│││││Alb.miccaid.Hbalc(cm)│││錄單〔100年度││││││││偵字第13528號││││││││卷㈡p.235〕│││││││││├──┼──────┼──────┼───────────────┼─────┼────┼────────┤│3│99年11月16日│泰山英仁醫院│CHangeMT16Fr│無│無│1.英仁醫院冶療紀││││││││錄單〔100年度││││││││偵字第13528號││││││││卷㈡p.235〕││││││││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十四)病患王簡金鑾《progressnote》部分:││││├──┬──────┬──────┬───────────────┼─────┼────┼────────┤│1│99年9月19日│泰山英仁醫院│3.stopscuissortheatment│││1.病程紀錄表││││││││〔資料卷(四)││││││││p.69〕││││││││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2│99年11月2日│泰山英仁醫院│V/S36.3.88.14.91/70│││1.病程紀錄表│││││CBC/DCWBC:11000seg:63.8%│││〔資料卷(三)│││││Hb:14.7pit:322kBUN:15.5│││p.47〕│││││Cr:0.79GOT:30GPT:47Na+:138│││2.盜用黎克堯醫師│││││k+:4.4Alb:3.6micacid:3.9│││「內專黎克堯」│││││T-chol:232TG:182│││職名章。│││││HbAlc:6.0││││├──┴──────┴──────┴───────────────┼─────┼────┼────────┤│(十五)病患王銘池《治療紀錄》部分:││││├──┬──────┬──────┬───────────────┼─────┼────┼────────┤│1│99年6月7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99年7月7日│40+246=│1.英仁醫院冶療紀│││││糞崁塞清除││286│錄單〔100年度│├──┼──────┼──────┼───────────────┼─────┼────┤偵字第13528號││2│99年6月12日│泰山英仁醫院│Dulcolax2#supps.t│同上│7.5│資料卷(五)│├──┼──────┼──────┼───────────────┼─────┼────┤〈下稱資料卷││3│99年6月16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同上│40│(五)〉p.3〕│├──┼──────┼──────┼───────────────┼─────┼────┤2.行政院衛生署中││4│99年6月19日│泰山英仁醫院│Dulcolax2#supps.t│同上│7.5│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住院││5│99年6月25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同上│40+246=│醫療費用清單第│││││糞崁塞清除││286│3至4頁〔資料卷│├──┼──────┼──────┼───────────────┼─────┼────┤(五)p.2〕││6│99年6月28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同上│40│3.盜用黎克堯醫師│││││Casteroil20mlp.o.s.t│││「內專黎克堯」││││││││職名章。│├──┼──────┼──────┼───────────────┼─────┼────┼────────┤│7│99年10月24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無│無│1.英仁醫院冶療紀│││││Digitalforstoolpassage│││錄單〔資料卷(│├──┼──────┼──────┼───────────────┼─────┼────┤四)p.82〕││8│99年11月3日│泰山英仁醫院│CBC/DC.BUN.Cr.GOT.GPTNa+.k+│無│無│2.盜用黎克堯醫師│││││T-chol.TG.Alb.miccaid.Hbalc│││「內專黎克堯」│├──┼──────┼──────┼───────────────┼─────┼────┤職名章。││9│99年11月5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無│無││││││Digitalforstoolpassage││││││││ChangeNG16Fr││││├──┼──────┼──────┼───────────────┼─────┼────┤││10│99年11月8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無│無││├──┼──────┼──────┼───────────────┼─────┼────┼────────┤│11│99年11月11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無│無│1.英仁醫院冶療紀│├──┼──────┼──────┼───────────────┼─────┼────┤錄單〔資料卷(││12│99年11月14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無│無│三)p.50〕││││││││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十六)病患王銘池《progressnote》部分:││││├──┬──────┬──────┬───────────────┼─────┼────┼────────┤│1│99年6月25日│泰山英仁醫院│4.GB2#supps.t│││1.病程紀錄表│││││5.RectalDigitalforstool│││〔資料卷(五)│││││impaction│││p.4〕││││││││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2│99年6月28日│泰山英仁醫院│4.GB2#supps.t│││1.病程紀錄表│││││5.Casteroil20mlp.o.s.t│││〔資料卷(三)││││││││p.5〕││││││││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3│99年11月11日│泰山英仁醫院│4.GB2#supps.t│││1.病程紀錄表││││││││〔資料卷(三)││││││││p.51〕││││││││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4│99年11月12日│泰山英仁醫院│V/S:36.4.73.17.133/57│││1.病程紀錄表││││││││〔資料卷(三)││││││││p.51〕││││││││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十七)病患楊勝添《progressnote》部分:││││├──┬──────┬──────┬───────────────┼─────┼────┼────────┤│1│99年10月1日│泰山英仁醫院│V/S35.4.67.18.99/66│││1.病程紀錄表│││││CBC/DCWBC:10200seg:55.5%│││〔資料卷(四)│││││Hb:15.4pit:219kBUN:15.7│││p.43〕│││││Cr:0.64Na+:140k+:4.4Alb:3.4│││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2│99年10月2日│泰山英仁醫院│V/S35.6.63.14.102/69│││1.病程紀錄表││││││││〔資料卷(四)││││││││p.43〕││││││││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3│99年10月3日│泰山英仁醫院│Re-OnNGtube│││1.病程紀錄表││││││││〔資料卷(四)││││││││p.44〕││││││││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4│99年10月4日│泰山英仁醫院│4.GB2#supps.t│││1.病程紀錄表│││││5.Digitalforstoolpassage│││〔資料卷(四)││││││││p.44〕││││││││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5│99年10月10日│泰山英仁醫院│4.GB2#supps.t│││1.病程紀錄表│││││5.Digitalforstoolpassage│││〔資料卷(四)││││││││p.45〕││││││││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6│99年10月13日│泰山英仁醫院│4.GB2#supps.t│││1.病程紀錄表│││││5.Digitalforstoolpassage│││〔資料卷(四)││││││││p.46〕││││││││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7│99年10月14日│泰山英仁醫院│4.ChangeTr.tube│││1.病程紀錄表││││││││〔資料卷(四)││││││││p.46〕││││││││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8│99年10月28日│泰山英仁醫院│4.GB2#supps.t│││1.病程紀錄表│││││5.Digitalforstoolpassage│││〔資料卷(四)│││││6.DCAhterm│││p.47〕│││││7.UczemnimprocedsoDC│││2.盜用黎克堯醫師│││││Betermethasorehpicaluse│││「內專黎克堯」││││││││職名章。│├──┼──────┼──────┼───────────────┼─────┼────┼────────┤│9│99年11月2日│泰山英仁醫院│CBC/DCWBC:8100seg:61.5%│││1.病程紀錄表│││││Hb:14.5pit:215kBUN:10.5│││〔資料卷(四)│││││Cr:0.57GOT:44GPT:37Na+:138│││p.48〕│││││k+:4.3T-chol:172TG:106│││2.盜用黎克堯醫師│││││Alb:3.13micacid:4.5│││「內專黎克堯」│││││HbAlc:5.5│││職名章。│├──┼──────┼──────┼───────────────┼─────┼────┼────────┤│10│99年11月6日│泰山英仁醫院│4.GB2#supps.t│││1.病程紀錄表│││││5.Digitalforstoolpassage│││〔資料卷(四)││││││││p.49〕││││││││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11│99年11月11日│泰山英仁醫院│5.Valium(2)1#p.o.s.t│││1.病程紀錄表│││││6.Valium1/2mps.t│││〔資料卷(四)│││││7.Valium1/2mps.t│││p.50〕││││││││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12│99年11月12日│泰山英仁醫院│4.GB2#supps.t│││1.病程紀錄表│││││5.Digitalforstoolpassage│││〔資料卷(四)││││││││p.50〕││││││││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十八)病患王博文《治療紀錄》部分:││││├──┬──────┬──────┬───────────────┼─────┼────┼────────┤│1│99年11月1日│泰山英仁醫院│CBC/DC.BUN.Cr.Na+.k+Alb.GOT│無│無│1.英仁醫院冶療紀│││││GPT.cholestrol.Hbalc.mic│││錄單〔資料卷(│││││acid.│││四)p.51〕│││││GB2#supps.t│││2.盜用黎克堯醫師│││││Digitalforstoolpassage│││「內專黎克堯」│││││Lactulose20mlp.o.s.t│││職名章。│├──┼──────┼──────┼───────────────┼─────┼────┤││2│99年11月6日│泰山英仁醫院│Dulcolax2#supps.t│無│無││├──┼──────┼──────┼───────────────┼─────┼────┤││3│99年11月7日│泰山英仁醫院│S/Ccomingmorning│無│無││├──┼──────┼──────┼───────────────┼─────┼────┤││4│99年11月9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無│無││││││Casteroil30mlp.o.s.t││││││││mentholpacking││││││││Dulcolax2#supps.t││││││││hold1meal││││├──┼──────┼──────┼───────────────┼─────┼────┤││5│99年11月13日│泰山英仁醫院│Dulcolax2#supps.t│無│無││││││mentholpacking││││││││reon16FrNG││││├──┼──────┼──────┼───────────────┼─────┼────┤││6│99年11月16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無│無││││││Digitalforstoolpassage││││├──┴──────┴──────┴───────────────┼─────┼────┼────────┤│(十九)病患王博文《progressnote》部分:││││├──┬──────┬──────┬───────────────┼─────┼────┼────────┤│1│99年11月1日│泰山英仁醫院│7.Lactulose20mlp.o.s.t│││1.病程紀錄表││││││││〔資料卷(四)││││││││p.53〕││││││││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2│99年11月2日│泰山英仁醫院│CBC/DCWBC:7600seg:63%│││1.病程紀錄表│││││Hb:11.6pit:442kBUN:15.3│││〔資料卷(四)│││││Cr:0.79GOT:23GPT:15Na+:142│││p.53〕│││││k+:4.7T-chol:130TG:207│││2.盜用黎克堯醫師│││││Alb:3.41micacid:7.6│││「內專黎克堯」│││││HbAlc:5.4│││職名章。││││├───────────────┼─────┼────┤│││││7.Hyperhyslycemia││││││││8.Hyperuricemia││││├──┴──────┴──────┴───────────────┼─────┼────┼────────┤│(廿)病患簡林玉如《治療紀錄》部分:││││├──┬──────┬──────┬───────────────┼─────┼────┼────────┤│1│99年11月1日│泰山英仁醫院│Ketlor1#q8h(since10/30)│無│無│1.英仁醫院冶療紀│││││Transamin1#tidp.o│││錄單〔資料卷(│││││Rivohil(2)1#tidp.o│││四)p.57〕│││││Herbesser(30)1#tidp.o│││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2│99年11月3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無│無│1.英仁醫院冶療紀│├──┼──────┼──────┼───────────────┼─────┼────┤錄單〔資料卷(││3│99年11月6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無│無│四)p.56至57〕│││││Digitalforstoolpassage│││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4│99年11月15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無│無│職名章。│││││icepillowuse││││││││scarmel1#p.o.s.t││││││││culin500mgCVDq6h││││││││N/S1BTforanti││││├──┴──────┴──────┴───────────────┼─────┼────┼────────┤│(廿一)病患簡林玉如《progressnote》部分:││││├──┬──────┬──────┬───────────────┼─────┼────┼────────┤│1│99年11月1日│泰山英仁醫院│CBC/DCWBC:15000seg:62%│││1.病程紀錄表│││││Hb:8.2pit:124kBUN:71.70│││〔資料卷(四)│││││Cr:1.77GOT:29GPT:41Na+:131│││p.58〕│││││k+:4.7T-chol:141TG:166│││2.盜用黎克堯醫師│││││Alb:2.7micacid:9.1│││「內專黎克堯」│││││HbAlc:7.5│││職名章。│││││U/AWBC:10-20bacteria:3.0││││││││n:trice(+).lenkocyte││││││││ensterce:3│││││││├───────────────┼─────┼────┤│││││10.Pnerenalarotermia││││││││11.Hyperuricemia││││├──┼──────┼──────┼───────────────┼─────┼────┼────────┤│2│99年11月2日│泰山英仁醫院│10.Pnerenalarotermia│││1.病程紀錄表│││││11.Hyperuricemia│││〔資料卷(四)││││├───────────────┼─────┼────┤p.58〕│││││5.Feedingwater150mlx6meals│││2.盜用黎克堯醫師│││││increasedto20mlx6meals│││「內專黎克堯」││││││││職名章。│├──┴──────┴──────┴───────────────┼─────┼────┼────────┤│(廿二)病患何萬水《治療紀錄》部分:││││├──┬──────┬──────┬───────────────┼─────┼────┼────────┤│1│99年9月4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無│無│1.英仁醫院冶療紀│││││Digitalforstoolpassage│││錄單〔資料卷(││││││││四)p.60〕││││││││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2│99年11月1日│泰山英仁醫院│CBC/DC.BUN.Cr.GOT.GPTNa+.k+│無│無│1.英仁醫院冶療紀│││││T-chol.TG.Alb.miccaid.Hbalc│││錄單〔資料卷(│││││(cm)│││四)p.75〕│││││re-on16FrNG│││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3│99年11月2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無│無│職名章。│││││Digitalforstoolpassage││││├──┼──────┼──────┼───────────────┼─────┼────┤││4│99年11月5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無│無││├──┼──────┼──────┼───────────────┼─────┼────┤││5│99年11月8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無│無││├──┼──────┼──────┼───────────────┼─────┼────┤││6│99年11月16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無│無││││││re-on16FrNG││││├──┴──────┴──────┴───────────────┼─────┼────┼────────┤│(廿三)病患何萬水《progressnote》部分:││││├──┬──────┬──────┬───────────────┼─────┼────┼────────┤│1│99年8月26日│泰山英仁醫院│5.conjuctivitison│││1.病程紀錄表││││├───────────────┼─────┼────┤〔資料卷(四)│││││4.S:nomin1gtt(on)qid│││p.62〕││││││││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2│99年11月1日│泰山英仁醫院│CBC/DCWBC:6900seg:64.7%│││1.病程紀錄表│││││Hb:11.6pit:349kBUN:17.2│││〔資料卷(四)│││││Cr:0.62GOT:26GPT:14Na+:135│││p.76〕│││││k+:5.3T-chol:141TG:72│││2.盜用黎克堯醫師│││││Alb:3.54micacid:1.8│││「內專黎克堯」│││││HbAlc:6.2│││職名章。││││├───────────────┼─────┼────┤│││││5.re-on16FrNGtube││││├──┼──────┼──────┼───────────────┼─────┼────┼────────┤│3│99年11月2日│泰山英仁醫院│4.GB2#supps.t│││1.病程紀錄表│││││5.Digitalforstoolpassage│││〔資料卷(四)││││││││p.76〕││││││││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廿四)病患周詹彩霞《治療紀錄》部分││││├──┬──────┬──────┬───────────────┼─────┼────┼────────┤│1│99年6月9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99年7月7日│40+246=│1.英仁醫院冶療紀│││││糞崁塞清除││286│錄單〔資料卷(│├──┼──────┼──────┼───────────────┼─────┼────┤五)p.41〕││2│99年6月12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同上│40│2.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3│99年6月15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同上│40│臺北業務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第││4│99年6月18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同上│40+128+│3、5頁〔資料卷│││││N/S500mlforCBZs.t││17=185│(五)p.35〕│├──┼──────┼──────┼───────────────┼─────┼────┤3.盜用黎克堯醫師││5│99年6月21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同上│40│「內專黎克堯」│├──┼──────┼──────┼───────────────┼─────┼────┤職名章。││6│99年6月27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同上│40+246=││││││糞崁塞清除││286││├──┼──────┼──────┼───────────────┼─────┼────┤││7│99年6月30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同上│40││├──┼──────┼──────┼───────────────┼─────┼────┼────────┤│8│99年10月7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無│無│1.英仁醫院冶療紀│││││Digitalforstoolpassage│││錄單〔資料卷(│││││Lactulose30mlp.o.s.t│││四)p.72〕│├──┼──────┼──────┼───────────────┼─────┼────┤2.盜用黎克堯醫師││9│99年10月11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無│無│「內專黎克堯」│├──┼──────┼──────┼───────────────┼─────┼────┤職名章。││10│99年10月14日│泰山英仁醫院│re-on16FrNG│無│無││├──┼──────┼──────┼───────────────┼─────┼────┤││11│99年10月15日│泰山英仁醫院│ChangeFoley20Fr3way│無│無││├──┼──────┼──────┼───────────────┼─────┼────┤││12│99年10月17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無│無││││││Digitalforstoolpassage││││├──┴──────┴──────┴───────────────┼─────┼────┼────────┤│(廿五)病患 詹周彩霞 《progressnote》部分:││││├──┬──────┬──────┬───────────────┼─────┼────┼────────┤│1│99年6月3日│泰山英仁醫院│4.GB2#supps.t│││1.病程紀錄表││││││││〔資料卷(五)││││││││p.43〕││││││││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2│99年6月4日│泰山英仁醫院│Lab:WBC:6200seg:62.8%│││1.病程紀錄表│││││Hb:12.4pit:388kBUN:35.1│││〔資料卷(五)│││││Cr:1.15Na+:139k+:3.9│││p.43〕│││││Alb:3.41│││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3│99年6月27日│泰山英仁醫院│4.GB2#supps.t│││1.病程紀錄表│││││5.Rectaldigitalforstool│││〔資料卷(五)│││││impaction│││p.44〕││││││││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4│99年6月28日│泰山英仁醫院│Dexhose:131mg/dl│││1.病程紀錄表││││││││〔資料卷(五)││││││││p.44〕││││││││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廿六)病患 俞松茂 《治療紀錄》部分:││││├──┬──────┬──────┬───────────────┼─────┼────┼────────┤│1│99年11月10日│泰山英仁醫院│Na+│無│無│1.英仁醫院冶療紀│││││N/S1BTqd│││錄單〔資料卷(│├──┼──────┼──────┼───────────────┼─────┼────┤四)p.77〕││2│99年11月16日│泰山英仁醫院│Na+comingmorning│無│無│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廿七)病患俞松茂《progressnote》部分:││││├──┬──────┬──────┬───────────────┼─────┼────┼────────┤│1│99年11月1日│泰山英仁醫院│CBC/DCWBC:7800seg:63.1%│││1.病程紀錄表│││││Hb:12.0pit:343kBUN:13.6│││〔資料卷(四)│││││Cr:0.66GOT:37GPT:21Na+:133│││p.79〕│││││k+:4.9T-chol:128TG:49│││2.盜用黎克堯醫師│││││Alb:3.35micacid:2.0│││「內專黎克堯」│││││HbAlc:5.3│││職名章。│├──┼──────┼──────┼───────────────┼─────┼────┼────────┤│2│99年11月2日│泰山英仁醫院│3.DCSennoside│││1.病程紀錄表││││││││〔資料卷(四)││││││││p.79〕││││││││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廿八)病患黃戊章《治療紀錄》部分:││││├──┬──────┬──────┬───────────────┼─────┼────┼────────┤│1│99年6月9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99年7月7日│40+246=│1.英仁醫院冶療紀│││││糞崁塞清除││286│錄單〔資料卷(│├──┼──────┼──────┼───────────────┼─────┼────┤五)p.14-15〕││2│99年6月10日│泰山英仁醫院│Dulcolax2#supps.t│同上│7.5+246│2.行政院衛生署中│││││糞崁塞清除││=253.5│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住院││3│99年6月11日│泰山英仁醫院│Dulcolax2#supps.t│同上│7.5│醫療費用清單第│├──┼──────┼──────┼───────────────┼─────┼────┤3、4、8頁││4│99年6月19日│泰山英仁醫院│拔指甲(左手中指)56006C│同上│295│〔資料卷(五)│├──┼──────┼──────┼───────────────┼─────┼────┤p.13〕││5│99年6月20日│泰山英仁醫院│Ketlex(250)1#qidx3天│同上│13+329+│3.盜用黎克堯醫師│││││ExchangeNGtube││195=537│「內專黎克堯」│││││左手中指指甲avid│││職名章。│├──┴──────┴──────┴───────────────┼─────┼────┼────────┤│(廿九)病患黃戊章《progressnote》部分:││││├──┬──────┬──────┬───────────────┼─────┼────┼────────┤│1│99年5月14日│泰山英仁醫院│CBC/DCWBC:13600seg:62.1%│││1.病程紀錄表│││││pit:389kGOT:15GPT:19│││〔資料卷(五)│││││BUW:62/Cr:3.86Na+:134│││p.16〕│││││k+:4.6│││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2│99年5月19日│泰山英仁醫院│V/S:35.3.96.20.150/83│││1.病程紀錄表│││││CBC/WBC:11900↑│││〔資料卷(五)│││││Lym:29.0Neturo:63.6│││p.17〕│││││Basophilic:0.8│││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3│99年6月2日│泰山英仁醫院│WBC:13600seg:56.1%Hb:9.6│││1.病程紀錄表│││││pit:521kBUN:36.7Cr:2.77│││〔資料卷(五)│││││Na+:131k+:4.3Alb:2.88│││p.19〕││││││││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卅)病患曾英(吉吉)《治療紀錄》部分:││││├──┬──────┬──────┬───────────────┼─────┼────┼────────┤│1│99年5月26日│泰山英仁醫院│ChangeNG16Fr│99年7月7日│195│1.英仁醫院冶療紀│├──┼──────┼──────┼───────────────┼─────┼────┤錄單〔資料卷(││2│99年5月28日│泰山英仁醫院│CXR│同上│200│五)p.21〕│├──┼──────┼──────┼───────────────┼─────┼────┤2.行政院衛生署中││3│99年5月30日│泰山英仁醫院│icepillowuse│同上│28+1=29│央健康保險局–│││││Fostan1#p.o.s.t│││臺北業務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第││││││││4、5、9頁││││││││〔資料卷(五)││││││││p.20〕││││││││3.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4│99年6月4日│泰山英仁醫院│Dulcolax2#supps.t│99年7月7日│200+40+│1.英仁醫院冶療紀│││││metholoilpacking││128+120+│錄單〔資料卷(│││││NGfreedrainge││492+128+│五)p.22-23〕│││││Latulose30mlp.o.s.t││195+315+│2.行政院衛生署中│├──┼──────┼──────┼───────────────┼─────┤2086+17+│央健康保險局–││5│99年6月6日│泰山英仁醫院│Angmortin(625)1#q12h│同上│73+398+│臺北業務組住院│├──┼──────┼──────┼───────────────┼─────┤34+7+0+│醫療費用清單第││6│99年6月11日│泰山英仁醫院│G.M80mg+N/S2mlinnebwizer│同上│17+17=│4、5、7、8、9│││││forinhq8hx3天││4,267│頁〔資料卷(五│├──┼──────┼──────┼───────────────┼─────┤│)p.20〕││7│99年6月14日│泰山英仁醫院│N/S500mlforbladder│同上││3.盜用黎克堯醫師│││││irrigatoms.t│││「內專黎克堯」│├──┼──────┼──────┼───────────────┼─────┤│職名章。││8│99年6月16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同上│││││││糞崁塞清除││││├──┼──────┼──────┼───────────────┼─────┤│││9│99年6月17日│泰山英仁醫院│Change3way18FrFdey│同上│││││││bladderirrigatomN/S500mls.t││││├──┼──────┼──────┼───────────────┼─────┤│││10│99年6月20日│泰山英仁醫院│Ciproxin(500)1#q12h│同上│││├──┼──────┼──────┼───────────────┼─────┤│││11│99年6月22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同上│││││││CXRCBYD││││├──┼──────┼──────┼───────────────┼─────┤│││12│99年6月26日│泰山英仁醫院│N/S500mlq12h│同上│││││││chestpercussoruse││││││││hmg15minq6h││││├──┼──────┼──────┼───────────────┼─────┤│││13│99年6月30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同上│││││││糞崁塞清除││││├──┴──────┴──────┴───────────────┼─────┼────┼────────┤│(卅一)病患劉炫春《progressnote》部分:││││├──┬──────┬──────┬───────────────┼─────┼────┼────────┤│1│99年5月25日│泰山英仁醫院│3.lowergradefever(37.5℃)│││1.病程紀錄表│││││wasnotedhimearlymorning│││〔資料卷(五)│││││4.checkupCBC/DCBUNCrNa+k+│││p.39〕│││││W/AW/C│││2.盜用黎克堯醫師││││││││「內專黎克堯」││││││││職名章。│├──┼──────┼──────┼───────────────┼─────┼────┼────────┤│2│99年5月26日│泰山英仁醫院│internitlentlowgradefever│││1.病程紀錄表│││││(BT:37.6℃)│││〔資料卷(五)│││││V/S:35.7.94.20BP:125/88│││p.39〕│││││Lab:CBC/DC→│││2.盜用黎克堯醫師│││││WBC:6800seg:62.8%Hb:12│││「內專黎克堯」│││││pit:253kBUN:10.9Cr:0.6│││職名章。│││││W/A:WBC:0-1Bacteria:(-)││││││││nihite:(-)lenkocybe││││││││eastence:2+││││││││3.→R/Nfeverpatten││││└──┴──────┴──────┴───────────────┴─────┴────┴────────┘附表三(自起訴書附表一中剔除之部分)┌────────────────────────────────┐│起訴書附表一(三)病患陳蘭〈PROGRESSNOTE〉部分│├──┬──────┬──────┬───────────────┤│1│99年5月2日│泰山英仁醫院│3.CBC/DCBun.Cr.Na.K.A16.AB│││││at5/4││││││├──┴──────┴──────┴───────────────┤│起訴書附表一(六)病患萬瑞恆治療紀錄部分│├──┬──────┬──────┬───────────────┤│13│99年11月25日│泰山英仁醫院│methon(30)1#tid│││││macosolvam(30)1#tid│├──┼──────┼──────┼───────────────┤│14│99年11月30日│泰山英仁醫院│Mgo2#tid│││││Aldadone(25)1#qd│├──┴──────┴──────┴───────────────┤│起訴書附表一(八)病患陳仁智治療紀錄部分│├──┬──────┬──────┬───────────────┤│10│99年11月20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reon16FrNG│├──┼──────┼──────┼───────────────┤│11│99年11月24日│泰山英仁醫院│Bosime1/2amp+h/s5mlinh│││││Bosime1/2amp+h/s5mlinh│├──┼──────┼──────┼───────────────┤│12│99年11月26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Bosime1/2amp+h/s5mlinh│├──┴──────┴──────┴───────────────┤│起訴書附表一(九)病患王黃嗂治療紀錄部分│├──┬──────┬──────┬───────────────┤│22│99年11月19日│泰山英仁醫院│change18Fr3wayForley│├──┼──────┼──────┼───────────────┤│23│99年11月26日│泰山英仁醫院│changeNG16Frs.t│├──┼──────┼──────┼───────────────┤│24│99年11月27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Digitalforstoolpassage│├──┴──────┴──────┴───────────────┤│起訴書附表一(十一)病患蔡龍順病歷紀錄部分│├──┬──────┬──────┬───────────────┤│6│99年11月23日│泰山英仁醫院│ChangeMt│├──┴──────┴──────┴───────────────┤│起訴書附表一(十三)病患王簡金鑾病歷紀錄部分│├──┬──────┬──────┬───────────────┤│4│99年11月17日│泰山英仁醫院│GB2#supps.t│├──┼──────┼──────┼───────────────┤│5│99年11月23日│泰山英仁醫院│reonNG16Fr│├──┼──────┼──────┼───────────────┤│6│99年11月27日│泰山英仁醫院│reonNG16Fr│└──┴──────┴──────┴───────────────┘附表四(扣案物品)┌──┬────────────────────┐│編號│扣案物品│├──┴────────────────────┤│(一)新莊英仁醫院部分│├──┬────────────────────┤│1│ 陳蘭健保 住院費用醫療清單1份│├──┼────────────────────┤│2│鍾牽治等人健保醫療給付費用申復清單5份│├──┼────────────────────┤│3│ 張昌坪 治療紀錄2張│├──┼────────────────────┤│4│劉炫春治療紀錄(影本)6張│├──┼────────────────────┤│5│99年7、8、11月出入院名單3張│├──┼────────────────────┤│6│鍾煥箴每日工作及時間表1份│├──┼────────────────────┤│7│99年10月入出院名單1張│├──┼────────────────────┤│8│鍾煥箴每日工作內容及時間表1份│├──┼────────────────────┤│9│鍾煥箴名片1盒│├──┼────────────────────┤│10│王銘池健保住院醫療費用清單及病歷摘要1份│├──┼────────────────────┤│11│ 楊碧霞 等人醫囑1份│├──┼────────────────────┤│12│ 陳意女 等人醫囑1份│├──┼────────────────────┤│13│氧氣開桶紀錄單5張│├──┼────────────────────┤│14│ 李坤城 治療紀錄1張│├──┼────────────────────┤│15│ 周長生 治療紀錄1張│├──┼────────────────────┤│16│ 楊順福 治療紀錄1張│├──┼────────────────────┤│17│99年3月入出院名單│├──┼────────────────────┤│18│黎克堯職章3枚│├──┼────────────────────┤│19│鍾煥箴職章1枚│├──┼────────────────────┤│20│英仁醫院呼吸病房印章1枚│├──┴────────────────────┤│(二)泰山英仁醫院部分│├──┬────────────────────┤│1│ 吳彩鳳 等人住院病歷0冊│├──┼────────────────────┤│2│吳彩鳳等人死亡證明書4張│├──┼────────────────────┤│3│楊勝添、張昌坪診斷證明書2張│├──┼────────────────────┤│4│健保重大傷病證明書(陳佳姵簽名)1張│├──┼────────────────────┤│5│住院登記本1冊│├──┼────────────────────┤│6│英仁醫院執業人員名冊1冊│├──┼────────────────────┤│7│中央健保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處方及治療│││明細1疊(醫師蘇志光)│├──┼────────────────────┤│8│中央健保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處方及治療│││明細1疊(醫師黃明山)│├──┼────────────────────┤│9│中央健保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處方及治療│││明細1疊(醫師黎克堯)│├──┼────────────────────┤│10│死亡證明2疊│├──┼────────────────────┤│11│外出工作日報表2張│├──┼────────────────────┤│12│員工離職申請書1張│├──┼────────────────────┤│13│醫事執業人員名冊3張│├──┼────────────────────┤│14│出入院名單1疊│├──┼────────────────────┤│15│工作日誌及病人處理報告1疊│├──┼────────────────────┤│16│呼吸照顧收費表9張│├──┼────────────────────┤│17│復健報表10張│├──┼────────────────────┤│18│英仁醫院治療紀錄1疊│├──┼────────────────────┤│19│生命徵象紀錄表及呼吸照顧等表1疊│├──┼────────────────────┤│20│氧氣使用登記、進貨表│├──┼────────────────────┤│21│ 陶雲鵬 等9人病歷0冊│├──┼────────────────────┤│22│王銘池等人住院病歷摘要(鍾煥箴紀錄)12份│├──┼────────────────────┤│23│萬瑞恆等人治療紀錄23份│├──┼────────────────────┤│24│鍾牽治等人住院病歷(99年度)19份│├──┼────────────────────┤│25│鍾牽治等人住院病歷(97、98年度)6份│├──┴────────────────────┤│(三)鍾煥箴住處部分│├──┬────────────────────┤│1│泰山英仁醫院工作摘要(蓋有蘇志光職章)1│││張│├──┼────────────────────┤│2│鍾煥箴新莊、泰山英仁醫院考勤表卡片影本12│││張│├──┼────────────────────┤│3│鍾煥箴英仁醫院名片1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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