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4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一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五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昌鑫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一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合作金庫銀行彰儲分│九十三年一月十日│壹萬柒仟叁佰元│XT0五二二九0│││││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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