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7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甲○○於民國84年5月16日向第三人 唐素娥 借款新臺幣75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4年6月20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於民國95年9月20日死亡,由聲請人繼承其抵押權,並於民國96年3月12日登記完畢。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支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蘇姵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書記官洪麗惠┌──────────────────────────────────────────────────────────────┐│附表:96年度拍字第17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市││鳥岫││397│田││5│69.28│3分之1││├──┼───┼────┼────┼────┼────────┼─┼──┼──┼──────┼─────────┼──────┤│002│嘉義市││竹村││97│田││3│38.28│3分之1││├──┼───┼────┼────┼────┼────────┼─┼──┼──┼──────┼─────────┼──────┤│003│嘉義市││竹村││98│田││3│67.48│3分之1││├──┼───┼────┼────┼────┼────────┼─┼──┼──┼──────┼─────────┼──────┤│004│嘉義市││竹村││98-1│田│││3.09│3分之1││├──┼───┼────┼────┼────┼────────┼─┼──┼──┼──────┼─────────┼──────┤│005│嘉義市││竹村││1092│田││26│73.09│3分之1││├──┼───┼────┼────┼────┼────────┼─┼──┼──┼──────┼─────────┼──────┤│006│嘉義市││竹村││1098│田││11│25.35│3分之1││├──┼───┼────┼────┼────┼────────┼─┼──┼──┼──────┼─────────┼──────┤│007│嘉義市││竹村││1100│田││29│60.74│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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