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鍾湯火珍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甲○○犯恐嚇取財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五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鍾湯火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由具保人鍾湯火珍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檢送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送達證書回證、戶政資料、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苗檢惠丁 九十三執五六八字第○六二六八號函、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各乙份,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且被告目前逃匿中,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查詢被告在監,被告既已經逃匿,參酌前開說明,自應准予沒入具保人鍾湯火珍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溫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