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公司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原告百福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永華 訴訟代理人 黃炳淳 律師被告 黃春風
王瑞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545號違反公司法等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4992號、101年度偵字第11661號、101年度偵字第95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
法官蔡羽玄法官張耀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