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4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圓鍬壹支、鏟子壹支,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永昌因犯加重竊盜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圓鍬1支、鏟子1支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永昌因涉犯加重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3635號為緩起訴處分,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可參。而扣案之圓鍬1支及鏟子1支,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於偵訊中供述明確,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趙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