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989號原告 吳信宏 訴訟代理人 吳昆山 上列原告吳信宏與被告 何沛綺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萬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林玉蕙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