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202號原告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閻俊傑 上列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易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浩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4,3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2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