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28號聲請人 萬明燦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順二十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