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聲請人 林秀敏 代理人 連思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0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43元計算:(9+1)×10×43元=4,300元)。
二、請提出每月繳納租金之證明,並請說明除聲請人及室友外尚有何人同住該屋?該同住之人是否分擔房屋費用?又倘該屋僅2人居住,請說明水、電費高昂之原因。
三、另聲請人主張每月均儲值手機費500元、購買大眾運輸月票1,280元云云,請提出相關證明及收據。
四、聲請人主張須每月固定回診而有支出醫藥費之必要云云,惟依聲請人所提之臺北醫院診斷證明書,並未有上開記載,請再說明之,並提出每月醫療費收據。
五、聲請人主張須獨立扶養母親,每月扶養費1萬2,000元云云,請說明受扶養人之扶養義務人有4名,何以聲請人須獨立扶養之必要?其他扶養義務人不負擔扶養費之原因為何?其酌定每月支出扶養費1萬2,000元之依據為何?母親是否與聲請人同住?另請陳報聲請人之母親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收入來源?若有,請說明其目前工作收入情況及得分擔必要支出生活費用情形,並請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併提出聲請人之母親之戶籍謄本、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六、陳報聲請人更生前兩年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併請聲請人說明現今任職機關及提出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及補正迄至本裁定送達時之每月薪資。
七、聲請人應提供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八、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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