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414號抗告人 吳嘉勲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夢賢 間因108年度司票字第3414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預納。
逾期仍未繳納,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