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琍華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含中文債權人清冊、中文信用報告),並說明聲請人是否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亦或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就債務進行前置協商?協商之還款方案為何?現是否仍按協商條件還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二、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三、提出聲請人所列每月必要支出(包含交通費、生活用品費、扶養費、家用、機車分期)之單據或憑證,併請敘明:
㈠現與何家屬同住於租賃處。
㈡成年家屬間「房租」、「家用」等之分攤情形為何。
㈢提出機車貸款契約、所購機車之行車執照,並請說明貸款
金額、利率、期數,取得貸款之用途及流向,及每月應繳納貸款金額之證明文件。
四、提出聲請人及受其所扶養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相關單據、憑證及「聲請人及受扶養之人」聲請前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資佐證,並說明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五、提出聲請人聲請前2年每月薪資證明文件,以及最近6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及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若有強制執行,請一併註明受執行之起迄時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六、聲請人及受其所扶養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七、釋明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所列民間債權人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宜盟有限公司、復信理財顧問有限公司債權之債權總類、發生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據證明。
八、請提出配偶之身分證字號。
九、請提出自105年11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