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93號原告 陳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功業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柒仟陸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