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489號原告 卓進益
卓進發共同訴訟代理人 卓進興 被告 卓金東 訴訟代理人 洪翰 今律師複代理人 洪翰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
6月11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依附件10之臺中市政府徵收土地協議面積情形表計算被告取得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後,應自269、269-2、271、271-3、272、272-2地號土地分別補足原告之權利範圍(請載明計算式),再依該計算結果更正訴之聲明。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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