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票字第28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票字第28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票字第28837號抗告人 林進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3年度票字第28837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3年7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簡易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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