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6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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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8621號債權人登鋒報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淑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元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何振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何振平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併附原因事實相關文件釋明。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如係自105年7月19日起算利息,並
請敘明起算日之依據為何?㈢確認是否對債務人金元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請求?(債權
人對債務人金元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請求69,874元已經105年度中小字第794號判決確定,得以其為執行名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亦有明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戴錦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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