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7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遠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遠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貴院於民國101年3月22日、101年9月21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3月、1年4月,合計刑期6年7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06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則著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100年11月17日入監執行殘刑4月24日,於101年4月4日開始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1年4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6年9月3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11月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7月3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106010909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