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簡字第19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嘉簡字第19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嘉簡字第196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六一一四號、第七六六九號、第八六三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長壽及圖」、「Gentle」、「G7」、「G10」、「MILDSEVEN及圖」分別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及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現仍在有效期間內,均指定使用於菸類之專用商品,未經該公司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並依法不得販賣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商品,仍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六日,向年籍姓名不詳綽號「 阿明 」之成年男子,以每條(內有十包)新臺幣(下同)一百五十元價格,販入未經上揭商標權人同意使用,標有仿冒之「長壽及圖」、「Gentle」、「G7」、「G10」、「MILDSEVEN及圖」等商標圖樣之菸類(詳如附表所示之侵害商標及圖),且上開仿冒香菸上尚有如下列偽造之準私文書:⑴長壽黃硬盒菸之菸盒上載有「有效日期:04.23.2008.CUY」、條碼;⑵尊爵G7紳士長壽硬盒菸之菸盒上有「有效日期:12.28.200709:25HPX」、條碼;⑶尊爵G10紳士長壽硬盒菸之菸盒上記載「有效日期:05.03.200713:38GLX」、條碼;⑷MILDSEVEN硬盒淡菸,在菸盒上有條碼,菸包底部載有鋼模數字「E246V18A」;⑸MILDSEVEN硬盒濃菸,在菸盒上有條碼,菸包底部載有鋼模數字「E246V18A」,上揭條碼、有效日期後之英文代碼、鋼模數字,均分別與該原生產公司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製造工廠與進口商品之管理編號不符。復明知上揭香菸,其包裝上記載之標示:⑴長壽黃硬盒菸「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內埔廠」;⑵尊爵G7紳士長壽硬盒菸「總公司: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製造廠:豐原捲煙研發製造工廠」;⑶尊爵G10紳士長壽硬盒菸「總公司: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製造廠:豐原捲煙研發製造工廠」;⑷MILDSEVEN硬盒淡菸「製造商:日本煙草產業(株)」、「進口商:傑太日煙國際(股)公司」、「MADEINJAPAN」;⑸MILDSEVEN硬盒濃菸「製造商:日本煙草產業(株)」、「進口商:傑太日煙國際(股)公司」、「MADE
INJAPAN」,均為虛偽標示,與實際生產廠商、進口商、生產國之記載不符。詎甲○○竟基於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準私文書犯意,且明知前述仿冒「MILDSEVEN」香菸之原產國為日本係虛偽標記,仍自販入時起,在嘉義縣新港鄉南港村一一六號住處等地,接續以每條一百六十元之價格販售與不特定人,同時接續行使上開偽造之私文書、準私文書,致生損害於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嗣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為警持搜索票搜索上址而查獲其販入待售之仿冒長壽黃硬盒菸四千三百五十包、尊爵G7紳士長壽硬盒菸一千包、尊爵G10紳士長壽菸五百包、MILDSEVEN淡菸二萬八千包、MILDSEVEN濃菸七千包。
二、證據部分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被告甲○○於本院之自白、本院勘驗筆錄二份、勘驗香菸照片四十九張、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二份」。
三、㈠查商標權人即告訴人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產製、銷售上開商標之香菸,在包裝紙盒上,均有標示條碼(經電腦判讀,即可表示國碼、廠商代碼與商品代碼),其中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日期後之英文代碼,MILDSEVEN硬盒濃菸及淡菸之鋼模數字,均係表彰該公司生產進口商品之管理編號,是上揭包裝盒上條碼、商品有效日期後之英文代碼、商品管理編號等標示,其性質應屬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準文書,應無疑義,且因上開仿冒香菸之包裝盒上,有上揭公司之知名商標,足使人誤以為係上開公司之名義所製作,而其記載之條碼、有效日期後代碼、管理編號等內容既屬虛構而非真實,應已足生損害於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自屬偽造之準私文書。㈡再如上述上揭仿冒香菸之菸盒上,均有載明製造人係臺灣菸酒公司、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屬製造工廠,其中MILDSEVEN硬盒濃菸及淡菸,在包裝上並記載進口商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揭製造人、製造工廠、進口商之記載,均與實際情形不符,顯係內容不實,原仿冒品生產者亦無權製作上揭公司標示,自屬偽造之私文書。㈢被告甲○○明知附表所示之香菸,係屬仿冒而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專用權人商標之偽菸而販賣,其於販賣時將載有上揭偽造之準私文書、私文書交與買受人,自屬行使行為。㈣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以及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項明知係就商品之原產國為虛偽標記之商品而販賣罪(MILDSEVEN硬盒濃菸及淡菸標示原產國為日本部分)。㈤被告於密接之時間,以相同之犯罪手法,短時間內販賣虛偽標記原產國商品、仿冒商標商品,並行使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其上揭行為獨立性薄弱,應論以接續犯。㈥又被告以一販賣之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權並行使偽造數公司之文書,以及同時觸犯上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㈦另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及販賣虛偽標記之商品等犯行部分,雖未據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與前揭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復經本院於調查時告知被告予以辯解表示意見之機會,給予被告防禦權之保障,本院依審判不可分原則自得併予審理,附此說明。
四、爰審酌被告素行良好,販賣仿冒香菸牟利之動機、目的,犯罪時間非長,查獲使用仿冒商標及私文書、準私文書之香菸數量非少,損及消費者利益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犯罪後坦承犯行,與臺灣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另雖有意願賠償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十五萬元,然未能獲得告訴人接受,無法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三月,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香菸,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黃琴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彩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對商品為虛偽標記與販賣陳列輸入該商品罪)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附表:
┌──┬──────┬────┬───────┬────┬──────────┬───────────┬────────────┐│編號│仿冒商品品名│數量(包│侵害之商標名稱│商標權人│虛偽標示原產國│偽造之私文書│偽造之準私文書││││)││││││├──┼──────┼────┼───────┼────┼──────────┼───────────┼────────────┤│一│長壽黃硬盒菸│4350包│長壽及圖│台灣菸酒││①「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①「有效日期:││││││股份有限││司」│04.23.2008.CUY」││││││公司││②「內埔廠」│②條碼│││││││││││││││││││││││││││││││││││││││││││││││││││││││├──┼──────┼────┼───────┼────┼──────────┼───────────┼────────────┤│二│尊爵G7紳士長│1000包│G7、GENTLE│台灣菸酒││①「總公司:台灣菸酒股│①「有效日期:│││壽硬盒菸│(其中送││股份有限││份有限公司」│12.28.200709:25HPX」││││驗香菸2││公司││②「製造廠:豐原捲煙研│②條碼││││包,應鑑││││發製造工廠」│││││定需要,│││││││││經做必要│││││││││性之破壞│││││││││,無法回│││││││││復原狀)││││││├──┼──────┼────┼───────┼────┼──────────┼───────────┼────────────┤│三│尊爵G10紳士│500包│G10、GENTLE│台灣菸酒││①「總公司:台灣菸酒股│①「有效日期:│││長壽硬盒菸│(其中送││股份有限││份有限公司」│05.03.200713:38GLX」││││驗香菸2││公司││②「製造廠:豐原捲煙研│②條碼││││包,應鑑││││發製造工廠」│││││定需要,│││││││││經做必要│││││││││性之破壞│││││││││,無法回│││││││││復原狀)││││││├──┼──────┼────┼───────┼────┼──────────┼───────────┼────────────┤│四│MILDSEVEN硬│28000包│MILDSEVEN及圖│日商‧日│日本│①「製造商:日本煙草產│①鋼模數字「E246V18A」│││盒淡菸│││本香煙產│(MADEINJAPAN)│業(株)」│②條碼││││││業股份有││②「進口商:傑太日煙國│││││││限公司││際(股)公司」││││││││││││││││││││├──┼──────┼────┼───────┼────┼──────────┼───────────┼────────────┤│五│MILDSEVEN硬│7000包│MILDSEVEN及圖│日商‧日│日本│①「製造商:日本煙草產│①鋼模數字「E246V18A」│││盒濃菸│││本香煙產│(MADEINJAPAN)│業(株)」│②條碼││││││業股份有││②「進口商:傑太日煙國│││││││限公司││際(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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