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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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念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念華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念華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是本院基於上開說明,依外部性界限及考量法律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斟酌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雷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附件┌────────┬────────┬────────┬────────┐│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1日│101年8月3日│101年8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1年度偵字第│署101年度偵字第│署101年度偵字第│││20729、27526、│20729、27526、│20729、27526、│││27527號等│27527號等│27527號等│├───┬────┼────────┼────────┼────────┤││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金訴字第│103年度金訴字第│103年度金訴字第││事實審││1627號、103年度│1627號、103年度│162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407、│上易字第1407、│上易字第1407、││││1417號│1417號│1417號││├────┼────────┼────────┼────────┤││判決│104年5月21日│104年5月21日│104年5月21日│││日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金訴字第│103年度金訴字第│103年度金訴字第││判決││1627號、103年上│1627號、103年上│1627號、103年上││││度易字第1407、14│度易字第1407、14│度易字第1407、14││││17號│17號│17號││├────┼────────┼────────┼────────┤││判決│104年5月21日│104年5月21日│104年5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7日│101年8月20日至│101年8月7日││││同年8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1年度偵字第│署101年度偵字第│署101年度偵字第│││20729、27526、│20729、27526、│20729、27526、│││27527號等│27527號等│27527號等│├───┬────┼────────┼────────┼────────┤││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事實審││署101年度偵字第│署101年度偵字第│署101年度偵字第││││20729、27526、│20729、27526、│20729、27526、││││27527號等│27527號等│27527號等││├────┼────────┼────────┼────────┤││判決│104年5月21日│104年5月21日│104年5月21日│││日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金訴字第│103年度金訴字第│103年度金訴字第││判決││1627號、103年上│1627號、103年上│1627號、103年上││││度易字第1407、14│度易字第1407、14│度易字第1407、14││││17號│17號│17號││├────┼────────┼────────┼────────┤││判決│104年5月21日│104年5月21日│104年5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9日│101年8月21日│101年8月21日至│││││同年8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1年度偵字第│署101年度偵字第│署101年度偵字第│││20729、27526、│20729、27526、│20729、27526、│││27527號等│27527號等│27527號等│├───┬────┼────────┼────────┼────────┤││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金訴字第│103年度金訴字第│103年度金訴字第││事實審││1627號、103年度│1627號、103年度│162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407、14│上易字第1407、14│上易字第1407、14││││17號│17號│17號││├────┼────────┼────────┼────────┤││判決│104年5月21日│104年5月21日│104年5月21日│││日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金訴字第│103年度金訴字第│103年度金訴字第││判決││1627號、103年度│1627號、103年度│162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407、│上易字第1407、│上易字第1407、││││1417號│1417號│1417號││├────┼────────┼────────┼────────┤││判決│104年5月21日│104年5月21日│104年5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編號│10│(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8日至同│││││年8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偵字第1│││││1449、15042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原易字第││││事實審││49號││││││││││││││││├────┼────────┼────────┼────────┤││判決│108年12月26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原易字49││││判決││號││││├────┼────────┼────────┼────────┤││判決│109年10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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