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酬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21號原告 吳佩芳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 律師
張鎧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明山 間請求返還承攬酬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二、被告洪明山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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