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37號原告 張渭彬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李家豪 律師 江明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瑞琹 等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預估修繕苗栗縣○○市○○街00號2樓房屋漏水之費用為若干?並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資料(例如:估價單,請載明修繕項目、費用等)。如無法估算修繕費用,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
二、被告李瑞琹、 張奕揚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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