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七四號
聲請人即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停止羈押後,聲請返還前開保證金云云。嗣該案起訴後,仍由本院審理中,尚未確定,依法不得免除前揭具保之責任,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金,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徐玉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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