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1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潘振奮潘振華 間返還股份等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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