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846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零伍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邀同另債務人丙○○向聲請人借款1.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整約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五日止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一計付;2.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整約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五日止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五五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每月按本金金額照原貸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立有借據暨約定書為證。詎債務人僅依約繳息至九十九年三月五日,其後履催不繳,現欠本金共壹佰柒拾伍萬伍佰玖拾元整,依據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第三條之約定債務人在借款期間內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利息,經聲請人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及催告,借款人及保證人均承認本借款喪失期限之利益,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並應給付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逾期利息及違約金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846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黃│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1│││150671│勝傑│3月05日起│││││1元│││││├──┼───┼─────┼──────┼──────┼───────┤│2│新臺幣│甲○○,黃│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85│││243879│勝傑│3月05日起││5│││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黃│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0671│勝傑│4月0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黃│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3879│勝傑│4月0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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