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249號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之父 陳河清 受刑人 陳志維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103年度易字624號),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4051號),認為不當而聲明異議,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以:聲明異議人陳河清之子即受刑人陳志維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因家庭生活需由受刑人負擔,且受刑人之祖母、大伯、父親年事已高罹患疾病需要受刑人加以照顧,是因家庭關係,執行上顯有困難,應得 易科 罰金,然執行檢察官諭知不准易科罰金發監執行,顯有指揮不當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向諭知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檢察官之執行命令,准予易科罰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經查,㈠受刑人即被告陳志維曾於民國103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
以103年度易字第624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計26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年度執字14051號執行,於103年10月16日入監服刑,現仍在監執行中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㈡受刑人陳志維係00年00月00日生,屬年滿20歲成年人,未曾
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亦有受刑人之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佐;本件聲明異議人陳河清為受刑人陳志維之父,並非受刑人本人,亦非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此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聲明異議人所請撤銷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之執行指揮,與法定程式未合,且屬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