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14號原告 楊文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