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泳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0日所為之原本
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偵查
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048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度
偵字第7494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43號解釋意
旨可參。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案由欄記載之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偵查案號,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寫,而不影響
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開解釋意旨,裁定更正如主
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