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0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玉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玉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玉真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後,送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其刑滿日期為一百年三月二十八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十四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一百年三月十四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一百年八月二十六日以法矯司字第一○○○一二一一三○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檢具繕本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