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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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0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璟妤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1513號),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璟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璟妤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1年6月、1年6月及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1130號函核准假釋,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呂寧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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