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8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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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288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志岳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辯護人欄「選任辯護人 俞大衛 律師」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辯護人欄誤載「選任辯護人俞大衛律師」,然此等文字誤載要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之誤載刪除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