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100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101年度附民字第22號101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101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黃見涼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 律師送達代收人 林偉譽 原告 劉祝妹 原告 劉利妹 原告 黃語彤 被告 張清堂 被告 陳水仙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金訴字第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張新楣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書記官魏美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