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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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0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武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8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武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高武益於附表所示時間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部分所示之犯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審簡字第33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8月確定,有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編號
1、2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從而,本院係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前開說明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金宏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附表:受刑人高武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1千元折算1日│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01.29│100.01.29│100.01.27│├───────┼────────┼────────┼────────┤│偵查(自訴)機│士林地檢100年偵│士林地檢100年偵│士林地檢100年度││關年度及案號│字第2068號│字第2068號│毒偵字第562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簡字第│100年度審簡字第│100年度審簡字第││事實審││332號│332號│536號││├───┼────────┼────────┼────────┤││判決日│100.05.02│100.05.02│100.05.31│││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0年度審簡字第│100年度審簡字第│100年度審簡字第││確定││332號│332號│536號││判決├───┼────────┼────────┼────────┤││判決確│100.06.02│100.06.02│100.07.04│││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士林地檢100年度│士林地檢100年度│士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095號│執字第2095號│執字第2446號(10│││││2.11.9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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