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侵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附民字第70號和解筆錄
原告A女年籍詳.兼法定代理人A父.被告 張欽洋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侵附民字第70號就本院101年度侵訴字第
133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下午4時37分,在本院刑事第6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高增泓法官盧軍傑書記官周玉茹通譯廖家瑜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A女兼法定代理人A父
A母被告張欽洋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於本日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元整,經原告點收無誤。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原諒被告刑事101年侵訴字第133號張欽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並希望被告不要再犯相類之犯行。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A女指印)
(A母指印)(A父指印)被告張欽洋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6庭
書記官周玉茹審判長法官胡堅勤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