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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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34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覺世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1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覺世與告訴人 周孟樺 均係新北市○○區○市○路○段○○○巷○號「星海別墅南區」社區之住戶,被告不滿告訴人住處(住新北市○○區○市○路○段○○○號)旁空地原有小樓梯遭改設為花台,經向告訴人查閱告訴人與建商即博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元公司)之契約書後,明知該契約書僅係內容與自己和博元公司所簽立之契約書不同,竟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101年1月12日下午3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市○路○段○○○巷○○號,以其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內容為:「本人無法認同本社區公告欄公告內容中有關285號住戶與建商博元建設之間以變造買賣企(應係契之誤)約書中附圖三:一樓法定空地分管範圍之違法情事於本社區公告欄公然揭示,因為此一行為乃觸犯刑法公訴罪,怎可等閒視之?敬請明察。住戶陳覺世謹傳」之簡訊給社區管理委員會之主委 林宏叡 及其他委員共7人,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損害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已於101年12月24日死亡,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被告戶籍謄本、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陳介安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