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 律師被告丁○○
丙○○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99年度訴字第1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丁智慧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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