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2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拾壹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搶奪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所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經於民國99年8月9日將之收押。茲查本件已於99年11月4日宣示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8月,而被告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確保被告日後之審判、執行,仍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1月9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許月馨法官何世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