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73號原告甲○○
丙○○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乙○○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