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024號債權人 黃佳慧 上列債權人黃佳慧因與債務人鈺麒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佳慧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聲請狀附表編號4(支票號碼:N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確認聲請狀附表編號6(支票號碼:NA0000000)是否對 楊汶駿 請求?倘是,請提出其依據(蓋楊汶駿之背書業經刪除)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