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023號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世賢 代理人 黃瓊慧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市公所因與債務人 林曾玉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市公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狀尾之簽名或蓋章。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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