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858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4年度訴字第00858號原告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參加人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董事長)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4年1月27日經訴字第094061218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下同)89年4月5日以第000000000號「小型散熱扇之感應元件被固定構造」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7條及第98條第2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3年9月2日以(93)智專三㈡04024字第0932081591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職權裁定命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
二、兩造聲明:㈠原告聲明(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曾到場陳述,據其所提書狀內容而為記載):
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⒉第00000000號「小型散熱扇之感應元件被固定構造」新型專利申請案,應准予新型專利權。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聲明:
如主文所示。
三、兩造之爭點:㈠原告主張(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曾到場陳述,據其所提書狀內容而為記載):
⒈被告之處分理由應屬違誤:
⑴被告之原處分理由,主要係執該引證2為唯一證據謂
系爭案不具進步性。該引證2即為中華民國專利公告第316648號,且該引證2已被揭示於系爭案申請專利說明書之【先前技術】當中,案經被告審查始予以核准審定公告,今被告僅執該引證2為唯一證據稱系爭案不具進步性,其顯然違反人民信賴保護原則及行政機關應有之誠信原則,該處分理由應屬違誤。
⑵引證2與系爭案均同由原告所申請,因此,就系爭案
與該引證2之技術內容差異、所欲保護範圍,原告亦已清楚界定。按,系爭案修正後申請專利範圍共有6項,該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為第1獨立項,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為附屬在該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附屬項,該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3項所申請者為一種徑向繞線之定子構造;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為第2獨立項,申請專利範圍第5、6項為附屬在該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之附屬項,該申請專利範圍第4至6項所申請者為一種軸向繞線之定子構造,該徑向繞線之定子與軸向繞線之定子完全不同。
⑶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3項所申請者為一種徑向繞
線之定子構造,而該引證2為一種軸向繞線之定子構造。姑且不論該引證2與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4至6項所述軸向繞線之定子構造是否相同,被告稱「‧‧‧,引證2具有與系爭案相同之定子、電路板及感應元件等相同結構,二者所設計之感應元件技術手段實為相同,都是將感應元件對位於極縫並伸入在該極縫之結構運用,且引證2亦已揭示有感應元件結合下極片位置係形成有缺口,可供感應元件伸入之技術手段主張,在功效上引證2相同系爭案亦可形成較薄之軸向厚度之功效,故系爭案不具進步性」。經查,徑向繞線之定子與軸向繞線之定子構造不同,徑向繞線之定子才會有極縫,軸向繞線之定子不會有極縫,該引證2之下極片缺口與系爭案之極縫不同,該二定子之構造、技術完全不同,因此,被告之上述處分理由應屬違誤。
⑷另依被告制定專利審查基準指出:「申請專利範圍之
請求項有二項以上時,應就每一請求項各別判斷其進步性。」。被告處分理由謂:「‧‧‧。又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6項之技術內容相對於引證2亦是等效技術之運用,實為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仍不具進步性」。經查,該處分理由顯然並未就系爭案技術內容第2項至第6項之技術內容各別與引證
2作判斷,至為明確。尤其是,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第4項分別為二不同之獨立項,先不論被告稱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是否正確,該二獨立項之技術內容完全不同,被告之上述處分理由實屬草率且與法不合。
⒉系爭案具進步性,未違反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玆再論述如下:
⑴本件被告所作之處分理由已非常清楚之載述,該引證
1構造與系爭案不同,該引證1不足以證明系爭案不具進步性。因此,以下僅就系爭案是否與該引證2所運用之技術手段相同再加以論述,此乃特予陳明者。
⑵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具進步性:
①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技術內容如下:
一種小型散熱扇之感應元件被固定構造,係包括:電路板,具控制件及一感應元件;定子,係由二個以上之磁極柱,磁極柱上設徑向繞線,且各磁極柱有二個極端,在不同磁極柱之相鄰二個極端間設有極縫,極縫僅略大於感應元件之寬度;電路板與定子被一軸管貫接,且感應元件對位於極縫並伸入在該極縫。
②系爭案「小型散熱扇之感應元件被固定構造」之創
作目的有二:一為該感應元件可以容易且方便的被結合固定在相對於定子磁極間之最佳感測位置,使該小型散熱扇可有較佳之運轉效果,及具有一致之較佳品質。二為該感應元件被結合後,可使整個小型散熱扇更具有較小厚度,以因應小型散熱扇超薄小之需求者。因此系爭案達成該創作目的之申請專利範圍極為狹窄,即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電路板具控制件及一感應元件;定子係由二個以上之磁極柱,磁極柱上設徑向繞線,且各磁極柱有二個極端,在不同磁極柱之相鄰二個極端間設有極縫;電路板與定子被一軸管貫接,且感應元件對位於極縫」等技術內容係該小型散熱扇之基本構造,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主要技術特徵應僅在於:「極縫僅略大於感應元件之寬度,及感應元件對位於極縫並伸入在該極縫」等技術手段。
③引證2所揭示者為一種軸向繞線之散熱扇馬達,其
與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界定之徑向繞線之散熱扇馬達之技術手段不同,引證2之定子結構僅具有上、下極片,該上、下極片與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二個以上之磁極柱不同,且該引證2係在下極片設有缺口,其與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在不同磁極柱之相鄰二個極端間設有極縫技術手段完全不同,且引證2之感應元件係對位在上極片之極前端(X1線),其亦與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感應元件對位於二個極端間之極縫(X1與X2之間)並伸入在該極縫之技術手段不同。
④結論:
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係具進步性,未違反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規定。
⑶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具進步性:
①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更進一步揭示:「感應元件成橫臥固定」。
②引證2所示之感應元件固具有形成橫臥固定之技術
手段,惟該引證2已如前述,其感應元件係對位在線圈座中心點與上極片之極前端所連接形成之直線(X1)之縱向位上,其與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感應元件對位於二個極端間之極縫(X1與X2之間)並伸入在該極縫之技術手段不同,因此,該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之「感應元件成橫臥固定」技術內容亦具進步性。
③結論:
引證2係無法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不具進步性,該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未違反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規定。
⑷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具進步性:
①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更進一步地揭示:「電路板有缺孔供感應元件置入」。
②引證2雖揭示其電路板有缺孔供感應元件置入之技
術手段,惟該引證2已如前述,其感應元件係對位在線圈座中心點與上極片之極前端所連接形成之直線(X1)之縱向位上,其與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感應元件對位於二個極端間之極縫(X1與X2之間)並伸入在該極縫之技術手段不同,因此,該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之「電路板有缺孔供感應元件置入」技術內容亦具進步性。
③結論:
引證2係無法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不具進步性,該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未違反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規定。
⑸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具進步性:
①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之技術內容如下:
一種小型散熱扇之感應元件被固定構造,係包括:電路板,具控制件及一感應元件;定子,係由軸向繞線且具有上極片與下極片,該上、下極片係位在不同之平面上,該上極片與下極片之每個極緣各有二極端,且其上極片與下極片之垂直向之相鄰二個極端係互相錯開成具有適當間距之極縫,該極縫僅略大於感應元件之寬度;電路板與定子被一軸管貫接,且感應元件對位於該極縫並伸入在該極縫。
②請閱附件1所示,引證2之相鄰二個極端固形成錯開
且具有適當間距之極縫(X1與X2之間距),惟,該引證2之該上極片與下極片之垂直向之相鄰二個極端之寬度(X1與X2之間距)並未略大於感應元件之寬度,所以該引證2之感應元件3係對位於上極片11之極前端111,與系爭案之「感應元件3對位於該極縫並伸入在該極縫」技術手段不同。
③結論:
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未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亦具有增進功效,該引證2係無法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不具進步性。
⑹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具進步性:
①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更進一步地揭示:「感應元件成橫臥固定」。
②引證2所示之感應元件固形成橫臥固定之技術手段
,惟該引證2已如前述,其上極片與下極片之垂直向之相鄰二個極端之寬度(X1與X2之間距)並未略大於感應元件之寬度,所以該引證2之感應元件3係對位於上極片11之極前端111,與系爭案之感應元件對位於二個極端間之極縫(X1與X2之間)並伸入在該極縫之技術手段不同,因此,該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之「感應元件成橫臥固定」技術內容亦具進步性。
③結論:
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未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亦具有增進功效,該引證2係無法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不具進步性。
⑺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具進步性:
①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更進一步地揭示:「電路板有缺孔供感應元件置入」。
②引證2雖揭示其電路板有缺孔供感應元件置入之技
術手段,惟該引證2已如前述,其上極片與下極片之垂直向之相鄰二個極端之寬度(X1與X2之間距)並未略大於感應元件之寬度,所以該引證2之感應元件3係對位於上極片11之極前端111,與系爭案之感應元件對位於二個極端間之極縫(X1與X2之間)並伸入在該極縫之技術手段不同,因此,該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之「電路板有缺孔供感應元件置入」技術內容亦具進步性。
③結論:
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未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亦具有增進功效,該引證2係無法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不具進步性。
⒊綜上所析,系爭案係具有進步性,未違反審定時專利法
第98條第2項規定,爰依法提出行政訴訟,敬請判決如訴之聲明,將訴願決定、原處分均予以撤銷,暨第00000000號「小型散熱扇之感應元件被固定構造」新型專利申請案,應准予新型專利權。
㈡被告主張:
⒈起訴理由主要認:⑴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3項所申
請者為一種徑向繞線之定子構造,而該引證2為一種軸向繞線之定子構造,徑向繞線之定子與軸向繞線之定子構造不同,徑向繞線之定子才會有極縫,軸向繞線之定子不會有極縫,該引證2之下極片缺口與系爭案之極縫不同,該二定子之構造、技術完全不同,因此原處分應屬違誤。⑵申請案專利範圍所主張之各項技術內容均具有進步性,未違反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規定云云。
⒉惟查系爭案之技術標的確亦已包含有徑向繞線與軸向繞
線散熱扇馬達之定子結構,見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即有主張軸向繞線定子之技術特徵,即並非原告所言僅界定徑向繞線之結構者。另理由中指摘軸向繞線之定子不含有極縫,然而又見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獨立項技術內容所主張不就是其結構為一軸向繞線定子,而其上極片與下極片具有適當間距之極縫技術,顯示原告之指控與所主張技術內容相互予盾,故依上述原告所言實不足採信。
⒊又查引證2第2圖中,均可見定子,磁柱上設有徑向繞線
,各極柱有二個極端,不同磁柱之相鄰二個極端間設有極縫,且極縫大於感應元件之寬度,感應元件對位於極縫並伸入在該極縫之結構運用,可知引證2之感應元件是可以伸入於下磁極片之極縫中,即與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與第4獨立項所揭示之技術實施手段相同,故引證2足以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與第4獨立項,乃運用申請前之習知技術,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實不具進步性,又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3、5、6等項之技術內容相對於引證2亦是等效技術之運用,實為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故引證2亦可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3、5、6等項不具進步性,原處分應無不當。
⒋綜上所述,被告原處分並無違法,敬請駁回原告之訴。
㈢參加人經受合法通知未曾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
理由
一、本件原告經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人民提起行政訴訟已無訴訟利益者,則因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認其訴為無理由,而以判決駁回之。經查本件系爭第000000000號「小型散熱扇之感應元件被固定構造」新型專利案,因其不符合新型專利之要件,另有第三人 黃志良 對之提出異議,經被告機關另案審定「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後,復經行政爭訟程序,由本院93年度訴字第3249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於94年12月7日確定在案,此有該判決及確定函影本附卷可稽,則系爭案之專利權已不存在,原告之於本案已無訴訟之實益。是本件原告之訴不問理由為何,因欠缺權利保護要件,依上開說明,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第218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惠芳法官李得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清容